民法课件 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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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述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 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 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 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权利为人的自 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 可能的空间。 二、权利的对应物义务 (一)义务的意义 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 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简言之,权利系 于利益,而义务则系于与利益相应的负担 。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益,不履行就 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 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

2、务。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 划分。 (一)绝对权 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 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就是绝对权。 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 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 (二)相对权 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 力,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 (三)说明 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 和适用的规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 表现在: (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

3、为标准所进行的 划分。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 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这种 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 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三)形成权 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义 务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例如,抵销权、 追认权等为形成权。 (四)抗辩权 抗辩权是阻止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人对权利人提 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 利人实现权利。 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这是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财产权

4、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其特点是: 1.权利直接体现经济利益。 2.权利可以转移。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其特点 是: 1.权利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 时,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2.权利不可转移。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 (四)社员权 社员权是指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 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 社员权具有以下特点: 社员权以社员资格(地位)为发生基础,始 终伴随着这种资格。 社团与社员在一定情形下并不是平等的 ,社员要受团体意思(决议)的拘束。 社员权是一个复合权利,包括多种权利 ,其中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 。

5、 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能随着社员资格 的转移而转移,一般不能继承。 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 而作的分类。 (一)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 例如,人身权是典型的专属权。专属权又分为享 有上的专属权与行使上的专属权。 (二)非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 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民法上 的大多数财产权属于非专属权。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区分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 : 区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可以明确什么权 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专属权因与主体 不能分离,所以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权 利人也不能任意处分。 在

6、强制执行中,专属权不能作为强制执 行的对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这是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 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一)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 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二)从权利 从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 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 利的存在其存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 六、原权利和救济权 这是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对权利 所作的分类。有的人将原权利称为第一性 权利,而救济权利称为第二性权利。 (一)原权利 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并 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二)救济权 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 律

7、救援性权利。例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 ,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权利即为救济权 。第三节 请求权体系 一、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 二、请求权体系 (一)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债权法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 主要包括: 1.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 2.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 3.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 5.因缔约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人身权请求权 人身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身权的侵害而发生的保 护请求权,也可以说是救济性的请求权,主要包 括: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 (四)说明 三、请求权的规范基础 (一)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概念

8、 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是指一项请求权在法 律上的依据,即法律上的具体规定。例如 ,契约法上的价金支付请求权,其规范基 础就是契约法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 规定。 (二)请求权规范基础的重要性 1.法律实务上的方法。 2.法律思维的方法。 (三)请求权规范基础的寻找 1.将自己的请求目的与请求权类型符合。 2.找出主导性规范基础。 3.找出辅助性规范,即有没有排除请求权 的规定。 4.用三段论的方式,将案件事实与规范事 实构成要件连接,得出结论。 四、法条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竞合与请求 权规范竞合 (一)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规范某一法律事实的法条可以同时 适用的情形。 (二)请求权聚合 请

9、求权聚合是指当事人对于数种给付内容 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三)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竞合是指因一个法律规范而产生了两个请 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行使。 (四)请求权规范竞合 请求权规范竞合是指一个事实同时满足了两个请 求权的要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个法律规范 来支持自己的请求权。第四节 抗辩权体系 一、抗辩与抗辩权 从诉讼法的角度看,主要有三种抗辩: (一)关于权利未发生的抗辩 这种抗辩权即主张对方的请求根本不存在。民 法规定的主要抗辩事由有: 1.合同不成立。 2.行为人无行为能力。 3.行为违法。 4.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 5.行为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所有权的转

10、移没有登记。 (二)关于权利消灭的抗辩 即对方的权利曾经存在,但却因符合法律规定的 方式消灭,例如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 主要原因有: 1.清偿。 2.提存。 3.免除。 4.抵销。 5.混同。 (三)排除权利的抗辩 这种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权时, 对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也就是民法实体法上 的抗辩权。这种抗辩的根据在于民法上规定的 抗辩权,主要包括: 1.永久抗辩,其效力在于永久地排除对方的请求 权,包括:诉讼时效超过的请求权。 2.一时抗辩,其效力在于暂时阻止请求权,又称 为“延缓抗辩”,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3)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4)先履行

11、抗辩权。 二、抗辩的适用及立法政策考量 (一)抗辩的适用 根据是否需要当事人提出,可以分为需要主张的 抗辩与无需主张的抗辩。 (二)立法政策考量 有些抗辩需要由抗辩人自己就风险和良心作出选 择。第五节 支配权体系 一、支配权的特征 1.利益实现的直接性。 2.权利的优先性。支配权必然具有排他性特点, 所以在权利之间的关系上必然体现为优先性。支 配权的优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支配权之间的优先性,即成立在前的支配权优 先于成立在后的支配权。 支配权相对于请求权的优先性,例如物权优于 债权。 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二、种类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 有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12、、用益物权及 担保物权。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合称。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 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具 有以下几个特点: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 是人身或者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 者无体物,所以,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 于人格权。 2.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 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使用、收益、处 分以及为他种支配,具有排他性、可转移 性。 3.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许多限制: 对权利的取得规定了许多积极与消极条 件; 对权利的存续期有特别规定; 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者实施的义务 ,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者强

13、制实施许可 制度。 第六节 形成权体系 一、形成权的特征 1.形成权的对方必须接受形成权行使的结 果而不参与决策。 2.形成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权利义务发生、 变更或者消灭。 二、形成权的类型 (一)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 1.追认权。 2.同意权。 3.确定权。 (二)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 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是指因一方的单方 行为就可以使既存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 (三)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 1.抵销权。 2.撤销权。 3.解除权。 4.终止权。 三、形成权产生的根据 形成权的产生根据主要有两种 一是法律的规定; 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四、形成权的行使 (一)行使的方式 1.诉讼外行使。

14、 2.诉讼行使为形成之诉。 (二)行使的限制 1.形成权通常不得附期限或者附条件。 2.不得撤回行使的意思表示。 五、形成权规定的合理性 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形成权,主要是给其 强有力的保护,即不需要对方同意即可使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所以,形 成权的产生必须有明确的理由。第七节 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 一、权利主体 (一)权利主体的概念 权利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包括人、法人、自然 人的其他组织体。 (二)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资格 。没有这种资格,就不是权利的主体,也 就不能取得民法上的权利。 二、权利的取得 (一)权利取得的样态 1.原始取得。 (1)概

15、念: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 提的取得,如先占。但是,有的权利的取得方式 从表面上看,也是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但 法律却规定其为原始取得,如善意取得在效果上 与原始取得相同。 (2)效力:权利人取得的是没有负担的权利,例如 ,善意取得的物上的质权消灭。 2.继受取得。 (1)概念: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既存权利 为基础的取得,例如买卖取得物的所有权 。这种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 (2)效力:他人物上的权利不因取得而消灭 。例如,房屋上设有抵押权,房屋买卖后 ,抵押权不因此而消灭。 (二)权利取得的实质 实质是权利与主体的结合 三、丧失 (一)绝对丧失 权利消灭但他人也没有取得。 (二)相对丧失 权利从一个人处丧失,但为另一个人取得。 第八节 民事权利的限制 一、时效制度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特定期间就 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 1.诉讼时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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