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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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郑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学校发展,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对仪器设备实行校、院 (系)、实验室三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归口负责全校的仪器设备管理, 各院(系)、中心及处(室)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同时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素质 较高的同志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 各实验室要配备专、 兼职人员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 备的管理,建立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

2、刷机械、卫生 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凡单价在 500 元以上, 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要按郑州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 理。 第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使 用、维护、报废全过程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效益;做到账、物、卡 相符;要贯彻勤俭办学方针,注意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 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提高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

3、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拟定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 度,并组织其实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组织制订全校实验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设备经费的分配使用和政府采购工作, 审定设备采购合同条款,办理进口设备报关、免税手续。 3.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4.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负责仪器设备的统计工作。 5.加强仪器设备使用绩效的考核、评估工作,提高使用效益。 6.审批、办理仪器设备的处置事宜,包括仪器设备的变更、转让、调拨、租借、报损、 报失、报废及废旧物品的处理等,必要时可在全校范围内调度、调配仪器设备。 7.依法查处仪器设

4、备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院(系)、所、中心、处(室)等部门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申请、编报、汇总工作。 2.参与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工作。 3.建立并保管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保证账、物、卡相符。 4.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申办工 作。 5.组织有关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做好设备管理的考核、评比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领用、安装、调试、 保管、维修、维护、保养、标定、计量、调度等工作,建立并保管好本室固定资产账、卡及 技术档案资

5、料,做好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商检、索赔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各单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及财务处设备经费安排, 本着优化配置的原则制订年度购置计划, 未列入购置计划的仪器设备不得随 意购买。使用单位如需变更设备购置,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 方可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用自筹经费购置设备,也必须提交购置申请,将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等内容详细准确地填写清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购置: 1.校内已有性能相同或可替代的仪器设备,且使用率不足 30%; 2.非必需仪器设备;

6、 3.经费不到位。 第十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也需申报计划,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 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经审核同意后进行试制。否则不得 报支材料费等。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有仪器设备购置均应参加政府采购。省政府采购办认为 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 经省政府采购办授权后,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 招标采购。采购要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等商务性文件的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进 口仪器设备申办免税事宜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采购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 认真学习有关业务技术知识,

7、深入了解市场,熟悉有关货源,不断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 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要按学校审定的计划中所列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行。 如发现市场不能满足供应,采购单位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协商,以便变更购置计划。 第十六条 新购仪器设备的验收由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购入后,使用单位必须在最后 索赔期限 15 天前完成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因未及时验收或验收不 认真、或发现问题不及时通报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验收的方式、人员由使用单位商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验收工作必须在设备 使用单位所在地进行。 第十八条 验收分实

8、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实物验收即对照装箱单,按品名、规格、型号等 一进行, 同时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技术验 收是在实物验收后, 尽快指定掌握该仪器设备性能的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安装调试, 检 验仪器设备性能是否合格。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或技术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等,由采 购单位立即依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或赔、补事宜。 第十九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凭验收报告、购物票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 资产入账手续,然后到财务处报账。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者,不予报账。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各单位要定人、定物、实行

9、岗位责任制,做到坚持制度, 责任到人。对主要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标定于实验室的明显部位,并选派业务能力 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和指导使用, 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 考核合格 后方能操作使用。每次使用后要进行整理、复原。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保 养和维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更要精心养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对其性能和指标要进行定期 检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倡和 鼓励使用及管理人员自己动手修复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

10、、防热、 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防盗等工作,并经常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卸,但提倡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 其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论证报 告,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学校对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提倡和鼓 励校内、 外单位之间协作、 互用。 校内借用需经本单位设备管理负责人同意, 办理借用手续; 校外借用需经校领导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借用期满要及时收回。 提倡在完成教学、 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

11、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入按照财务处 有关规定分配。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果考核,做好师生实验、实习的 人次、时间记录及完成的科研成果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对仪器设备的账、卡妥善保管,标牌脱落应及时 补贴。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教职工校内调动时,要办理借、还仪器设 备手续;调出学校或离退休之前,必须交清原经管或借用的仪器设备,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 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否则由经办人或担保人负责追回仪器设备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全校仪器设备清查一次,保证账、物、卡相符,账账 相符。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

12、八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任何使用或保管单位都无权私自处置。违反规 定者按郑州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及私自处置处罚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提高使用效益,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 将仪器设备调往其他需要单位。 1.精度和性能下降,不能满足原单位使用要求的; 2.利用率较低的; 3.原单位的操作、管理人员技能达不到仪器设备要求的; 4.学校总体建设发展规划发生变化需调整仪器设备布局的。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在院(系)内实验室之间进行调整,需经本单位设备管理负责人同意并 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院(系)之间调拨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办理 调拨和调账

13、手续;校外调拨、租借、转让以及非经营性设备转经营性设备需经校领导和省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一条 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存在下列情况时可申请报废: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其性能达不到最低使用要求并且无法技改; 2.确已丧失效能,又无法修复; 3.因缺少主要部件无法使用又不能修理; 4.达不到技术、安全、环保要求,危害较大; 5.虽可使用,但维修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可行; 6.虽可使用,但属于国家规定应淘汰产品。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校领导同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

14、三十三条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回收的仪器设备残值交学校 财务部门入账,专用于弥补学校设备经费不足。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私自处置事件后,按郑州大学仪器设备 损坏、丢失赔偿及私自处置处罚办法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有关人员晋职晋级的依据。 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办法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 年 7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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