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乐康无忧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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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招商信诺招商信诺2017医疗医疗保险保险 023 号号 1 招商信诺招商信诺附加附加乐康无忧长期住院津贴乐康无忧长期住院津贴医疗医疗保险保险条款条款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1.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

2、形导致被保险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或患有重大疾病的,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或患有重大疾病的,或被保险人在或被保险人在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所所 规定规定的任一的任一期间内期间内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或患有重大疾病的,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或患有重大疾病的,我方将不我方将不承担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 的的责任责任。 5 5. . 请请留意留意本附加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保险期间的条款。 2.2. 6 6. . 请留意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请留意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住院手术住院手术的种类。的种类。 13. 13.

3、附表附表. .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释义。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的构成 2. 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3. 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 5. 责任免除 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基本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 保险期间 7. 基本保险金额 8保险费的支付 第第四四章章 保险金申保险金申领领及其他及其他 9. 诉讼时效 10. 受益人 11. 保险金申领资料 12. 保险单借款 13.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附表 住院手术津贴

4、给付比例表 2 招商信诺招商信诺附加附加乐康无忧长期住院津贴乐康无忧长期住院津贴医医疗疗保险保险条款条款 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1. 合同合同的的构成构成 招商信诺附加乐康无忧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您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 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2.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或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您方不

5、可以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范保障范围及围及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3 3. .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4 4. .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一、 每日每日住院津贴住院津贴 (一)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1 1、 或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保障疾病保障疾病2 2导致在医医 院院3 3住院住院4 4的,每日住院津贴为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住院天数5 5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2%; (二) 在每一保单年度保单年度6 6内,每日住院津贴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天为限; (三) 对于被保险人同时因

6、意外伤害及保障疾病导致在医院住院的期间,我方将1 意外意外伤害: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 体受到的伤害。 2 2 保障疾病:保障疾病:指本附加合同等待期之后首次出现的疾病和症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疾病或症状不属于保障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疾病或症状不属于保障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情况:以下情况: (1)(1)医生已有明确诊断,相关治疗未结束;医生已有明确诊断,相关

7、治疗未结束;(2)(2)医生已有明确诊断,相关治疗结束但症状未完全医生已有明确诊断,相关治疗结束但症状未完全 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3)(3)虽未经医生诊断或治疗但已发生相关疾病的症状或体征,且该症状或体征已持虽未经医生诊断或治疗但已发生相关疾病的症状或体征,且该症状或体征已持 续存在并足以引起普通人续存在并足以引起普通人注意。注意。 3 3 医院:医院:指除下述三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 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附加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 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

8、构, 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 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 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 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一、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科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一、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科 室或病区;二、精神病院,主要治室或病区;二、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区;三、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区;三、养 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9、。 4 4 住院:住院:指被保险人因临床需要而遵照医嘱办理入、出院手续,留在医院中占有病床并接受治疗的过程,所 住之病房为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但不包括在门 (急) 诊观察室、急诊科病房、康复 (科) 病房、身体检查、但不包括在门 (急) 诊观察室、急诊科病房、康复 (科) 病房、身体检查、 家庭病床及其他非正式病房的治疗。家庭病床及其他非正式病房的治疗。 5 5 住院天数: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接受连续治疗的期间,每满 24 小时为一天。被保险人在住院 期间请假或外出的,我方将扣减该日的住院天数,并扣除相应保险金。 6 6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自本附加

10、合同生效时起或者每一年与本附加合同生效时间相对应 的时间起 1 年,如果该月份无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生效日期的对 应日。 3 不累计给付该段期间的每日住院津贴。 二、二、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一) 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我方应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且被保险人是因 初次发生初次发生7 7并经医院专科医生专科医生8 8首次确诊首次确诊9 9患有的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在医院住院的,我方额外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 0.2%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二)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累计给付天数以 90 天

11、为限。 (三) 对于被保险人同时因一种以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在医院住 院的期间,我方将不累计给付该段期间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三、三、 住院手术津贴住院手术津贴 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我方应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且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 期间施行了手术的,我方将额外按以下规定给付住院手术津贴: (一) 手术项目在住院手术津贴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中列明的,住院手术 津贴等于住院手术津贴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该手术项目给付比例乘以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手术项目在住院手术津贴给付比例表 中没有列明的,我方将根据手术所属科别或手术部位参照此表中的相近项 目确定手术给付比例; (二)

12、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手术中涉及多个手术项目的,我方仅按照其中给付比例 最高的手术项目计算,而不累计给付住院手术津贴; (三)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手术津贴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 20%为限。 四、四、 重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 疾病, 我方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该重大疾病之日起 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五五、其他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其他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一) 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津贴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为限; (二)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

13、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天内(含第 180 天) ;如天) ;如 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 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 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 (含第天内 (含第 180 天)也均为等待期天)也均为等待期; (三) 如果被保险人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等待 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任一约定情况的,我方不承担保 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 发生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保障疾病或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症状1010或体征; 7 7 初次发生: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

14、一次出现与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而该 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且被诊断为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 其后发展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8 8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 床工作三年以上。本附加合同所提及的专科医生还包括根据治疗所在地的国家、政府或其他监管区域的法律 合法承认、注册或登记的医生。 9 9 首次确诊:首次确诊: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被明确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 附加合同等待期后的第一次被明确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1010 症状:症状:指机体内的一系列机能、代谢和形态结构异常变化所引起的主观上的异常感觉、异常表现或者通4 2. 确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保障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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