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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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v第一章 刑法基本理论 v第二章 刑罚v第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第一章 刑事法律制度v 知识点一:刑法概述v 刑法的适用范围 v 1.属地主义原则,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v 2.属人主义原则,规定了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

2、国刑法。v 3.保护主义原则,规定了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v 4.普遍主义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犯罪并非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并非由中国公民实施;罪行属于国际罪行(海盗)。v 5.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简称溯及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v 1.罪刑法定原则v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v 3.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追诉时效v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

3、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一般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v 提示: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知识点二:犯罪及其构成v 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v 犯罪的特征:v (1)严重的

4、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构成v (一)犯罪客体v (二)犯罪客观方面v (三)犯罪主体v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 v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1.自然人犯罪主体v 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共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v 提示:对于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v v (1)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

5、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实施的是法定的8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v (2)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法定的8种犯罪,并在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v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缓。v v (4)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规定是:对犯罪时

6、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2012新增)v v(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v 提示: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

7、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主体v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v (1)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v (2)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单位集体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犯罪决定,并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加以实施。v (3)必须限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单位只对刑法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犯罪形态v 一、犯罪既遂 v 二、犯罪预备 v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v 三、犯罪未遂 v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v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8、轻或者减轻处罚。v 四、犯罪中止 v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两种情况。v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知识点四:共同犯罪v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条件是:v 1.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v 2.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v (1)共同过失犯罪;(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3)同时犯,即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 无意思联络的;(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

9、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v 3.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有以下表现形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知识点五:罪数v 1.想象竞合犯v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v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不以数罪论,只能作为一罪处理,应当按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v 2.结果加重犯v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10、。v 3.继续犯v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如:非法拘禁罪。法定的一罪v 1.结合犯v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v 2.惯犯v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惯犯只有一种,即常业性惯犯,赌博罪。 处断的一罪v 1.连续犯v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11、v 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表明对连续犯应以一罪论处。v 2.牵连犯v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伪造印章、证件进行诈骗。v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规定。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并罚。v 3.吸收犯v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v 对于吸收

12、犯,按吸收之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章 刑罚v知识点一:刑罚概述v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v主刑 v 1.管制v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v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v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3个月;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执行之日起计算。(2012新增)v v 2.拘役v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v 3.有期徒刑 v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

13、不超过20年。v 提示:教材此处表述不准确。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 过二十五年。(2012新增)v 4.无期徒刑v 5.死刑。 附加刑v 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v 1.罚金v 2.剥夺政治权利v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v 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v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v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

14、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v 3.没收财产v 4.驱逐出境v 知识点二:刑罚的适用v (一)累犯v 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v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v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规 定的5年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4)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

15、成立累犯。v v 2.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2012新增) v 提示:根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v(二)自首v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v (1)自动投案;v 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v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v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v 3.根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法定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的,可减轻,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v(三)立功v 1.一般立功v 2.重大立功v 提示:对立功的处理原则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v v (四)数罪并罚 v 1.数罪并罚的原则v 提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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