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ifrs17保险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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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FRS 新訊系列報導 2017 年 5 月 目錄 前言 IFRS 17 主要特色 範圍 彙總層級 認列 衡量 修改與除列 財務報表之認列及表達 揭露 生效日及過渡規定 重點提示重點提示 IFRS 17 建立保險合約之認列、衡量、表達及揭露原則,並取代 IFRS 4保險合約。 IFRS 17 除訂定一般模型(General model)外,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則採用一般模型修正後之變動收費法(Variable Fee Approach, VFA)。若符合特定條件時,則可採用一般模型 簡 化 後 之 保 費 分 攤 法 (Premium Allocation Approach, PAA),

2、衡量剩餘保障負債。 一般模型係採用現時假設以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且明確衡量不確定性之成本,且考量市場利率及保單持有人所持有選擇權與保證之影響。 出售保單利潤係於首日遞延在一單獨負債組成部分中,且係依保險合約群組予以彙整。此遞延利潤需配合與未來保障有關之假設變動作調整,並將於保險人提供保障之期間內有系統地表達於損益。 採用 IFRS 17 極可能對企業之流程與系統帶來重大變革,且需要更多跨部門(包括財務、精算及資訊等)之合作。 IFRS 17 於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後開始之年度報導期間生效,允許提前適用。IFRS 17 應追溯適用,但若於實務上不可行則可採修正式追

3、溯法或公允價值法。 新準則新準則IFRS 17IFRS 17:保險合約:保險合約 IFRS 新訊系列報導 前言 專案發展過程專案發展過程 IFRS 17 係源自於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即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之前身)在 1997 年 4 月開始之一項專案。IASB 於 2004 年 3 月完成此專案之第一階段,並發布 IFRS 4。但 IFRS 4 僅為完成全面性準則前之過渡方案,因此仍允許保險人採用不同之會計實務作法。由於不同國家或險種之會計實務作法差異,導致投資人與分析師難以理解並比較各個保險人之財務狀況、績效表現及暴險狀態。此專案之第二階段之目標即是處理前述議題,最終制定

4、 IFRS 17 取代 IFRS 4。 目的目的 IFRS 17 之目的係確保企業已提供足以忠實表達所發行保險合約之權利與義務之攸關資訊。IASB 於 IFRS 17 中訂定適用於各類型保險合約(包括保險人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單一原則基礎架構,藉以消除現行分歧之會計實務。IFRS 17 亦明定保險合約之表達與揭露,進一步強化各保險人間之可比較性。 IFRS 17 主要特色 IFRS 17 採用一般模型或簡化之保費分攤法衡量保險合約。一般模型之主要特色有: 未來現金流量之估計與假設應為現時; 反映貨幣時間價值; 估計時最大化採用一致之可觀察市場資訊; 風險衡量應為現時且明確; 預期利潤予以遞延,

5、並於原始認列時依保險合約群組彙整;及 遞延利潤需配合各合約群組現金流量假設之變動作調整,並於保障期間內認列為損益。 IFRS 新訊系列報導 見解見解 非人壽保險之最重大變革 各國既存之保險會計實務迥異。不過對於大多數非人壽保險合約而言,IFRS 17 所帶來之最重大變革係於衡量已發生理賠負債時引入折現及明確非財務風險調整之概念,以及對各項要素之變動要求更透明化之報導。多數可採用保費分攤法之保險合約預期應為非人壽保險合約,例如一年期車險。保費分攤法僅簡化一般模型中對剩餘承保負債之處理,對於已發生理賠則無簡化。 人壽保險之最重大變革 現行會計實務分歧,預期 IFRS 17 對大多數人壽保險合約之最

6、重大變革如下: 所有保險合約均採用單一會計模型,不再依險種而有不同; 假設將予以更新,而非鎖住不動; 以現時價值衡量先前未全數認列之保證及選擇權; 更多關於財務與非財務風險之影響、貨幣時間價值及其他估計之資訊; 折現率應反映保險合約負債之特性,並排除非屬合約特性之未來投資利潤; 收入與服務結果採用新的表達方式;及 遞延取得成本直接作為保險合約衡量之一環,不再另行攤銷。 範圍 企業應將 IFRS 17 適用於所發行之保險合約與再保險合約,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以及所發行具有裁量參與特性之投資合約,前提係該企業亦發行保險合約。 固定收費合約固定收費合約 IFRS 新訊系列報導 有些合約雖然符合保險合

7、約之定義,但其主要目的係藉由提供服務以換取固定收費。發行此類合約之企業原則上應適用 IFRS 17,除非其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並選擇適用 IFRS 15來自客戶合約之收入: 與客戶訂定合約之價格時,企業未反映對該個別客戶有關之風險評估; 合約係以提供服務之方式補償客戶,而非支付現金 予客戶;及 合約移轉之保險風險主要源於客戶使用服務,而非源自於服務成本之不確定性。 見解見解 此類合約之例為固定收費之道路救援服務,其保險 風險來自於車輛故障之頻率,而非提供救援服務之成本,且其以提供拖吊與其他道路救援服務作為補償。 具有裁量具有裁量參與特性之投資合約參與特性之投資合約 具有裁量參與特性之投資合約係未移

8、轉重大保險風險之金融工具。若具有裁量參與特性之投資合約之發行人亦有發行保險合約,其所發行具有裁量參與特性之投資合約始應適用 IFRS 17。對該等投資合約之衡量規定,IFRS 17 作相關之修改。 分離分離保險合約之組成部分保險合約之組成部分 一保險合約可能包含一項或多項可區分之組成部分,而該等組成部分若為單獨合約時將屬另一準則之範圍。 IFRS 17 明定如何決定非保險組成部分係與主保險合約可區分之要件。企業應依 IFRS 9金融工具決定保險合約是否含有應分離之嵌入式衍生工具與其會計處理。許多保險合約含有投資組成部分,其代表無論保險事件發生與否均需支付予保單持有人之金額。可區分之投資組成部分

9、應與主保險合約分離並依 IFRS 9 處理。提供非保險商品及勞務之履約義務若屬可區分,應與主保險合約分離並依 IFRS 15 處理。 IFRS 新訊系列報導 彙總層級 企業應辨認保險合約之組合。一組合包含具類似風險且共同管理之合約。屬於特定產品線之合約(例如車險)預期具有類似風險,故若共同管理則應納入同一組合。 一組合內之所有已發行保險合約,應再區分為: 原始認列時為虧損性之合約群組,若有時; 原始認列時後續並無重大可能變為虧損性合約之合約群組,若有時;及 組合中剩餘之合約群組,若有時。 除上述群組外,企業亦可將組合內之合約再進一步細分。然而,發行間隔超過一年之合約不能納入相同之群組。 若依組

10、合中之某些合約,僅因法令或規章特別限制企業對具不同特性之保單持有人訂定不同價格或給付水準之實際能力,而分為不同群組,企業得將該等合約納入同一群組。 於保險合約開始時即應決定其群組,後續不再重新評估。 企業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組合亦應依前述原則區分群組,惟所提及之虧損性合約應解讀為企業原始購買再保險合約時有淨利益者。再保險合約群組中有時僅包含單一合約。 見解見解 IFRS 17 中保險合約彙總層級之規定,相較於原草案已有所簡化,以降低企業按合約群組適用衡量規定之操作複雜度。話雖如此,彙總層級之規定仍將是企業適用 IFRS 17 所面對的主要挑戰之一。 認列 IFRS 新訊系列報導 企業應於下列孰早

11、之日認列所發行之保險合約群組: (a) 保障期間開始日; (b) 保單持有人第一筆付款到期日;或 (c) 保險合約群組成為虧損性時。 衡量 一般模型一般模型 於原始認列時,企業應按履約現金流量(FCF)及合約服務邊際(CSM)之合計數衡量保險合約群組。履約現金流量包括未來現金流量之估計、反映與未來現金流量相關之貨幣時間價值及財務風險之調整,以及對非財務風險之風險調整。 企業應將保險合約群組中每一個合約界限內之所有現金流量予以納入。未來現金流量之估計應為現時、明確、不偏及反映所有可得之資訊,企業無需過度成本或投入,且其應反映企業之觀點,惟任何攸關市場變數之估計應與該等變數可觀察之市價一致。 估計

12、未來現金流量所使用之折現率應反映貨幣時間價值、現金流量之特性及保險合約之流動性特性。折現率應與具相同現金流量特性金融工具之可觀察市價一致,但應排除不影響保險合約之風險。 企業應調整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估計數,以反映企業對於所承擔非財務風險產生之現金流量金額及時點之不確定性所需之補償。 履約現金流量(FCF)不得反映不履約風險,即發行保險合約企業之本身信用風險。 合約服務邊際(CSM)係表彰企業將於未來提供服務時認列之未賺得報酬。除非保險合約群組為虧損性合約,企業於原始認列保險合約群組時,應按與下列項目合計後不產生收益或費損之金額衡量CSM:(a)原始認列時之FCF;(b)原始認列日因保險取得現金

13、流量而除列之資產或認列之負債;及(c)群組中之合約於該日產生之任何現金流量。CSM不得為負數,若為負數代表該合約屬虧損性合約。 企業應於後續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重新衡量保險合約群組之帳面 金額,其帳面金額應為當日之剩餘保障負債及已發生理賠負債之合計數。 IFRS 新訊系列報導 剩餘保障負債包含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加計尚未賺得之合約服務邊際。已發生理賠負債包含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亦包括已發生理賠但尚未通報之負債。 企業應將下列各項變動之收益及費損認列於剩餘保障負債及已發生理賠負債之帳面金額。 剩餘保障負債帳面金額之變動 已發生理賠負債帳面金額之變動 保險收入 當期提供之服務而減少

14、之剩餘保障負債 不適用 保險服務費用 虧損性合約群組之損失,以及該等損失之迴轉 當期發生之理賠及費用而增加之已發生理賠負債 已發生理賠及已發生費用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之後續變動 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 貨幣時間價值之影響,及 財務風險假設變動之影響 貨幣時間價值之影響,及 財務風險假設變動之影響 虧損性合約虧損性合約 原始認列時,若保險合約之履約現金流量、先前已認列之取得現金流量及該日合約產生之所有現金流量之總和為淨現金流出,則該保險合約係屬虧損性。企業應對虧損性合約群組之淨流出於損益中認列損失,使群組之負債之帳面金額等於履約現金流量,且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為零。 若保險合約群組後續變成虧損性(或更加

15、虧損),超額虧損部分應立即認列損失。另外,除非先前認列之虧損金額已全數迴轉,否則此類合約之合約服務邊際將不會增加且不會認列收入。 IFRS 新訊系列報導 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 除了對保險風險造成之損失給予補償外, 許多保險合約亦允許保單持有人參與保險公司投資之收益。並非所有參與合約都符合直接參與特性保險合約之定義,符合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 合約條款明定保單持有人參與一明確辨認標的項目群組之份額; 企業預期支付保單持有人等於標的項目公允價值報酬之重大份額之金 額;及 企業預期支付予保單持有人金額之任何變動之重大部分係隨標的項目公允價值之變動

16、而變動。 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被視為是企業對保單持有人產生另一項負債,該負債之金額為標的項目之金額扣除變動服務費用後之金額。變動費用包括企業對標的項目公允價值之份額再扣除支付給保單持有人之固定金額(不會隨標的項目變動之部分)。此類合約係適用將一般模型修正後之變動收費法(Variable Fee Approach, VFA),該法之介紹請詳下列CSM部分。 不符合具直接參與特性保險合約定義之參與合約稱為間接參與合約 ,應依照一般模型處理。 合約服務邊際之後續衡量合約服務邊際之後續衡量 保險合約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代表該群組尚未賺得之預期利潤。於原始認列後,一般模型及變動收費法下之CSM後續衡量並不相同。 一般模型一般模型 保險合約群組之CSM於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帳面金額,應等於期初餘額加計下列調整項目:(a)新增至群組之新合約影響數;(b)應計利息;(c)與未來保障或其他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變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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