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原理与实务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45818911 上传时间:2018-06-19 格式:PPT 页数:131 大小:52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原理与实务_第1页
第1页 / 共131页
刑法原理与实务_第2页
第2页 / 共131页
刑法原理与实务_第3页
第3页 / 共131页
刑法原理与实务_第4页
第4页 / 共131页
刑法原理与实务_第5页
第5页 / 共1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法原理与实务》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原理与实务(13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刑法原理与实务 主讲:李世清教学内容第一部分 总则第二部分 分则第三步分 复习试题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概念 第五章 犯罪构成(略) 第六章 犯罪客体 第七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主体 第九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十讲 排除社会危害性 行为 第十一讲 故意犯罪过程 中的犯罪形态 第十二讲 共同犯罪 第十三讲 一罪与数罪 第十四讲 刑事责任 第十五讲 刑罚的概述 第十六讲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七讲 量刑 第十八讲 数罪并罚 第十九讲 缓刑 第二十讲 减刑和假释 第二十一讲 时效和赦免第一次课: 第一讲 刑法概述 分配学

2、时:3学时。 教学目的:掌握刑法的概念、性质、功能、体系和解释,了解中国 刑法创制和完善的过程。 教学方法:讲授法。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功能 一、刑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刑法。 狭义的刑法和广义的刑法:前者指刑法典,后者包括刑法典、单行 刑法和附属刑法。 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与其他部门法不同。 2.强制性不同。刑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行政 法所规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相比,无疑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严 厉性。 3.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得以实施的后盾与报保障,换言之,刑法

3、具有 最后手段的意思,不到万不得已时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上都不能 动用刑法,除非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尚无法制裁、遏制该种行。三、刑法的功能 刑法的功能包括三个方面,即行为规制功能、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 (一)行为规制功能 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功能。刑法将某种行 为规定为犯罪并宣布给予刑罚,表明该种行为在刑法上是无价值的,并命令人们不要 作出实施该种行为的意思决定,从而达到规制人们行为的功能。该功能是由刑法规范 既是评价规范、又是意思决定规范相对应的,它是刑法最基本的功能。 (二)社会保护功能 又称为刑法的秩序维持功能,简称为保护功能。即通过对犯罪行为

4、的制裁而保护法益 ,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首先,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表现为对法益的保护。其次,刑 法保护法益的功能表现为对犯罪的制止和预防。对法益的保护和对秩序的维持是通过 对犯罪的制止和预防实现的。 (三)人权保障功能 又称为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简称为保障功能。刑法在实现法益保护功能时,必须考 虑使刑法不致于侵犯公民的个人自由,不致于侵犯公民的人权。这就是刑法的自由保 障功能。保障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刑法保障善良公民不受国家的随意侵害 ;(2)司法机关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犯罪人有不受刑法规定以 外的制裁的权利。 保障功能和保护功能虽然是由刑法的规制功能派生出的功能,但却具

5、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保护功能涉及整体利益,保障功能涉及个体利益,整体与个体之间应当达到平衡 、协调。所以,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正义和秩序,这两者之 间互相联系有互相矛盾,好的刑法制度总是力求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恰当的平衡。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刑法典 新中国处理以后3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刑法典,只有极个别单行刑法条例,即 建国初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惩治贪 污罪条例等。 (一)1979年旧刑法的制定过程 建国初期中国开始了起草刑法典的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持。 从1950年开始工作,到1956年11月,共写出13稿。八大以后步伐加快,到 1

6、957年6月28日,共写出第22稿。但之后四年多时间里起草工作完全停止。 从1961年10月开始,起草工作重新进行,到1963年10月9日写出第33稿。但 接着四清、文革开始,一切立法工作均停止。 文革结束后,1978年10月开始重新对第33稿进行修改。三中全会后进一步修 改,先后写出五个稿本。1979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后,五届人大 二次会议进行审议,最终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生效。 (二)1997年刑法 立法机关从1982年提出对旧刑法进行修改。从1982年到1989年6月,主要是 收集材料、进行论证。1993年以后重新开始,但后来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对 刑事

7、诉讼法的修改上,刑法修改工作暂停。1996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后, 立法者开始对刑法进行修改,8月8日拿出第一稿,10月份搞出第二稿,12月 搞出第三稿,1997年1月份搞出第四稿。后来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了. 新刑法共452条,6万多字。其中总则101条,分则352条,附则1条。其结构 为:编,共两编及附则;章,总则五章,分则十章;节,有的章分节,有的 章不分节;条,条是刑法典的基本单位,编号从第一条直到第452条,引用 刑法条文时直接引用多少条;款;项。(三)刑法的修正 新刑法生效后,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4个刑法修正案。 1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 2001年

8、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3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4200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二、单行刑法 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 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 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 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三、附属刑法 附属刑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非刑事法 律中所包含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条款。旧刑法典适用期 间,立法机关

9、共颁布了130余个附属刑法条文。新刑法生效后,这些 附属刑法条文均已被吸收到刑法典之中。目前我国没有典型的附属 刑法。第三节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由于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的变 化性之间的矛盾、法律的抽象性与现实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的存在,法律解 释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一、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从解释的效力上分类,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一)有权解释 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条文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 定的问题,或对于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阐释。我国有权作出有权解释 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中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

10、解释是立法解释,后两者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包括两种,一是有立法机关主动作出的解释,二是立法机关被动作 出的解释,即两高解释有原则分歧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进行解释 。 我国刑法领域的立法解释有:(1)2000年4月29日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 二款的解释;(2)2001年8月3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 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3)2002年4月28日关 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4)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5)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11、。2司法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 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 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二)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关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 、法律工作者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明的结论。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用词、语法、表述方式、标点 符号等,从字面含义上进行的解释。 论理解释指根据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刑法条文所 做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包括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扩大解释制对刑 法条文的

12、含义作出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限制解释指对刑法条文 作出小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思考题: (1)刑法的功能是什么? (2)刑法解释的意义何在? 介绍下节课的内容并布置需要阅读的文献: 1刑法问题与争鸣,第二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2刑法的价值构造,第九章,陈兴良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二次课: 通过提问的方式复习上节课内容:(1)什么是刑法?(2)刑法的 功能是什么?(3)刑法解释的意义是什么?(4)举例说明什么是 扩大解释、限制解释?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分配学时:3学时。 教学目的: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掌握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刑 相当原则。 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

13、法。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1)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 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2)刑法的 基本原则必须能够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 新刑法规定了三个原则,即第3条的罪刑法定原则,第4条的刑法面 前人人平等原则,第5条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历史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对 罪刑法定原则作了规定。 在中世纪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

14、,当时刑法领域的情况是,神权政治,君主专制, 罪刑擅断,司法专横,刑罚权的发动没有或缺乏客观的标准,人民的人身、财产的安 全完全依赖与君主和司法官的任意,人权没有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是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资产阶级革命 前夕,一些启蒙思想家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系统的阐述。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 贝卡利亚等,特别是费尔巴哈明确地格言式地表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经过启蒙思想家们的大声疾呼,罪刑法定原则逐 渐深入人心。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在英国一直具有法律效力。在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1628年国会向国王提出并迫使

15、国王接受的权利请愿书中规定,“国王非 依法律的判决,不得逮捕、审讯任何自由民,不得作出没收的判决。”该规定对罪刑 法定原则作了基本完整的表述,之后在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 案中正式确立了议会主权、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原则,使前述规定有了更加坚实 的基础。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启蒙思想家们的学说已经在美洲大陆广泛传播。美国独 立后,罪刑法定原则被明确规定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经典表述。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 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 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16、”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 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 得处罚任何人。”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世界各国的胜利和拿破仑刑法典的巨大影 响,罪刑法定原则也传播到世界各国。在现代世界各国,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立 法例屈指可数。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历来认为是三权分立的思想和心理强制的学说。但现 代多数学者认为,这两种理论只有沿革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真正的理论基础,是民 主主义和尊重人权的思想。 (一)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原则由孟德斯鸠提出。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应当 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他的理由是:“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 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