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课件】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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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人大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996年10月29日人大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人大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一次修改,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改)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人大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改)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人大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改)摘 要一、企业法概述 二、国有企业法 三、集体企业法 四、私营企业法 五

2、、外商投资企业法一、企业法概述1、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 营利性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组织。企业是经济组织3、企业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所有制性质,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 按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 按资产是否包含涉外因素,可分为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二、国有企业法1、 国有企业的概念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 商品生产者和商业经营者,是具有 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组织。具体形式有全民所有制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等。2、国有企业的特征 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具有法人资格 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3、国有企业设立程序 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项审批 开业登记我国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4、国有企业的终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终止 的原因有四种: 被依法撤消 解散 被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5、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1)厂长 厂长负责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负责制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厂长的产生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4条规定,厂长的产生主要有下列两

4、种方式: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部署选举 厂长职务的解除 有以下几种情况: 厂长任期届满,自动解除职务 免职 罢免 辞职(2)职工代表大会 性质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议建议权 审查通过权 审议决定权 评议监督权 民主选举权6、国有企业改造的目标、方法(1)目标:是将国有企业塑造成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2)方法:将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性质与企业规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企业制度。名为法人的债务应由其上级负连 带责任案例【案情简介】 原告:某省某市物资公司被告一:某省林产工业公司经理部

5、被告二:某省林产工业公司1994年3月5日,某市物资公司 (原告)与省林产工业公司经理部 (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联合经营 林化和农副产品的协议书。双方在 该协议书中约定:原告提供联营经费 200万元;第一被告提供联营所需人力 、物力,并负责有关经营活动;联营 期满后,第一被告须将原告提供的 全部联营经费及其约定得利一并归 还原告;联营期限一年。原告按约于当年3月15日、19日 分两次共汇款200万元给第一被告。 第一被告收款后却将汇款200万元分 别转给其上级省林产工业公司(第二 被告)和该省木材公司,以偿还债款 。因此,联营期满后,第一被告未能 按约归还原告提供的联营经费200万 元及其约定

6、得利。原告多次催索无果 ,遂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作为共同 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第一被告未按联营协 议如期归还原告提供的联营经费200 万元及其约定得利,是因为第一被 告将原告汇款转入了第二被告和该 省木材公司帐户,以偿债款。第二 被告是第一被告的上级企业,所以 ,原告的联营经费200万元及其约定 得利应由第一被告偿还;第二被告承 担连带责任。第一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联营 经费200万元全部用以偿债。联营至今由于业务清淡,资金匮乏,同意 待有偿还能力时,再行偿还。第二被告辩称:第一被告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应由第一被告自己 独立承担。法院查明,第一被告于1993年5月 由第二被告向当地工

7、商行政管理部门 呈报登记成立。第一被告申报的自有 资金是20万元,但这20万元全部是向 他人所借的。1994年2月,第二被告 以划拨正式开业经费形式拨给第一被 告5万元,属于第一被告所有。但这5 万元并未到位,只是第二被告作为第 一被告偿还债款予以扣除。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联营协议仅具备了出资数额、联 营期限、违约责任和出资方可得利 率等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而并无 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等反映联营关 系的必要条款,这表明原告和第一 被告双方签订的不是一个联营协议 ,而是一个借贷协议。这一借贷协议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全民企业的信贷关系集中于银行。企 业之间不得互相借贷”的规定,从而应认定这一

8、借贷协议无效。第一被告是经其上级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既有一定的活动资 金,又有自身的组织章程、机构和场 所,并经法人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 了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第一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第一被告自 己承担,与第二被告无关。据此,法院判决:原告与第一被 告签订的联营协议无效;第一被告返 还原告提供的联营经费200万元及其 约定得利;第二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三 、集体企业法1、集体企业的概念集体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简称,是以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经济组织。分为: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2、集体企业的特征 经济和法律特征: 企业财产属于集体所

9、有 实行共同劳动 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在分配形式上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或按劳分配与入股分红相结合的 分配制度3、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 (1)职工(代表)大会(2)厂长(经理)4、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须经相应的部门审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 准。* 变更: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 终止:原因和程序与国有企业相同。集体企业诉政府机关侵权案 案情简介原告: 南通T被服厂原厂长Q和其 他11名原企业职工被告: 南通某区政府及工商局南通T被服厂是职工集资创办的 集体所有制企业,1992年初Q出任 厂长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随后,

10、Q代表企业与外商洽谈 合资事宜,因区政府个别领导插手 而未果。同年9月区政府以企业严重亏损为 由责令其停产整顿,翌年3月又派人强行收走帐册和印章,查封全部财产 ,并无偿转归其他单位,同时免去Q的厂长职务。不久,区政府以该企业 的名义申请,到工商局办理了注销手 续。Q和其他11名原企业职工多次申 诉,毫无结果,于1993年5月向法院 起诉,称企业财产是职工集体所有,政府并无投入,故无权任免企业领 导,更不能查封财产且进行注销登 记,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和工 商局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 济损失。被告答辩称: T 被服厂已被注销 ,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责令停产整 顿是为了防止亏损扩大;注销登记

11、有原企业提出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 的印鉴,原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意 见等文件,手续完全合法,请求法 院驳回起诉。法院经查认为:T被服厂为小型 集体所有制企业 , 应拥有企业财产 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区政府的行为 没有法律依据。工商局也明知不是Q代表企业办 理注销登记,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 册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只有Q的 印鉴,没有签字,违反了城镇集体 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1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非法,予以 撤销;恢复Q的厂长职务;责令两被告发还全部财产、证照和印章。 对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被告不服,提起 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 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四

12、、 私营企业法 1、私营企业的概念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有 关条例,私营企业是指资产归私人 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 组织。(现已无此规定)。 2、私营企业可以采取的三种形式: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3、私营企业的设立根据有关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 设立私营企业: 农村村民; 城镇待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辞退职人员; 离休、退休人员。开办私营企业不用经过政府部门 批准。五、外商投资企业法1、中外合资企业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 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 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的企业

13、法人组织。2、中外合作企业 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经济组织。3、外资企业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中日合资顺美子服装有限责任 公司合同违法不予批准案【案情简介】1993年8月,广州市某衬衫厂 ( 甲方)与日本某服装公司(乙方)在穗签订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双方共同投资组成顺美子服装有限 公司,主要从事服装的生产。合同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 600万美元,甲方投资480万美元,

14、出资方式为货币、机器、厂房,乙 方投资12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双方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起7个月内一次缴清,甲方用其房产为乙方货币出资提供担保。公司所用原料须从乙方进口50%。产品不得出口到乙方所指定的国家 和地区。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 甲、乙双方轮流担任。总经理由乙方 担任。合营企业期限为10年,甲、乙 双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8:2,合营各方发生争议,采用仲裁方式 解决,仲裁地点和规则为瑞典斯德哥 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依据该合同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甲方向合 营企业审批机构报送了合营企业合 同和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批 机构在接到甲方报送的全部文件后

15、做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合同争执案【案情简介】 我国某橡胶厂与美国一商人准备建立中外合资企业。为此,双方签 订了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合同,合同 中规定:1、资企业的注册资金为800万美 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 方出资120万美元;2、中方出资的主要方式是场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厂房、现金。美方 出资的主要方式是工业产权、现金; 3、双方约定投资规模为2500万美元;4、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合资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 ;5、注册资金一般不得增加,除非董事全体同意。合同订立后,因美方迟迟不投资,中方根据合同规定,提交我国涉外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仲裁机构受 理后发现,该合营企业投资合同有许 多地方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无法履 行,要求中美双方修改,不予仲裁。中方诉称:该合同是中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无修改的必要。只要涉外仲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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