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讼程序之适用研究公司纠纷解决的民事行政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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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非讼程序之适用研究 公司纠纷解决的民事行政路径分析李建伟*内容提要非讼程序是公司纠纷解决的一种民事行政路径, 对于解决部分公司纠纷具有固有的制度优势。从比较法视角以及现实司法需求看, 我国公司法都存在引入非讼程序的必要性。为此, 哪些公司纠纷属于非讼事件需要作法理上的甄别与实务上的可行性分析。我国引入公司非讼程序的路径选择, 是在将来修订的 民事诉讼法 与 公司法 中分别规定非讼程序的一般规则和公司非讼事件的特别规则, 同时在司法上处理好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交错适用问题。关键词非讼事件非讼程序民事行政司法效率公司纠纷作为商事纠纷对司法效率有着特别高的要求。但在我国司法实务中, 诸如股东查阅

2、权、 异议股东评估权等公司纠纷的审判正在遭受冗长的民事诉讼程序的折磨, 在久拖不决中上演原告胜诉但利益严重受损的故事。为避免这种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的结局发生, 应该适用一种相对快捷的程序以更接近正义。这种程序就是非讼程序, 适用于非讼事件, 即各方在不存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存在, 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案件。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一样属于司法救济手段, 通过法院裁判消弭纷争, 但独具的特性使之对特定商事纠纷的解决较之后者具有制度优势。我国现行法不存在公司非讼程序, 已经对公司纠纷的解决带来负面影响, 探讨公司非讼程序的构建具有现实意义。非讼程序的基

3、本规则需要民事诉讼法规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更具有基础性意义, 但公司非讼事件类型多样, 适用规则也不尽相同, 公司法作为实体法关于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也不可或缺。因为对于哪些事件适用非讼程序, 研究重点在于对该事件的性质判定及多方利益的权衡, 关于公司非讼程序的基本问题, 公司法学视角的研讨非常重要。一、 公司法上的非讼事件与非讼程序“有关私人间生活关系, 而须利用行使司法权之程序者, 除民事诉讼之外, 尚有非讼事件程序” 。在德、 日等民事诉讼法中, 根据民事事件在实体权利上的讼争性将其分为诉讼事件和非讼事件, 并分设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英美法没有形式上的非讼程序法, 但有实质上的非讼程序

4、制度, 这与其判例法传统有关。在判例法传统下, 法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自己的判断颁布令状、 选派公司检查人等以迅速结束纠纷。据其适用对象, 非讼程序又有民事与商事之分, 商事非讼程序主要适用于公司非讼事件的解决。1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参见王强义 :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 7 月版, 第 12 页。陈计男 : 民事诉讼法论( 上) , 台湾三民书局 2006 年 10 月增订三版, 第 12 页。参见江伟主编 : 民事诉讼法学原理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9 月版, 第 713 页。前引, 王强义书, 第

5、8 9 页。中国法学2010 年第 5 期( 一) 公司非讼事件严格划分非讼事件和诉讼事件并确立标准并非易事。“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的关系具有模糊性, 迄今为止, 对这两个领域的概念进行全面区分, 并未获得成功” 。关于区别标准, 有目的说、 对象说、 手段说、 民事行政说及实定法说等学说。关于非讼事件的本质, 笔者赞成“民事行政说” , 即认为诉讼事件之裁判是适用抽象法规以解决纷争, 属于民事司法, 非讼事件则由国家介入私人间的生活关系为命令处分, 属于民事行政; 关于非讼事件的类型界定, 笔者赞成德、 日之多数说“实定法说” , 即认为立法在形式 上列为应依诉讼程序处理者属诉讼事件, 列为非

6、讼程序处理或划归职司审理非讼事件之国家机关管辖的事件属非讼事件 。“实定法说” 的合理性在于非讼事件范围甚广且多样化, 难以寻求共通的实质特 征, 依立法规定为形式判断标准有利于消除理论与实务分歧。具体到公司非讼案件类型, 尚需结合公司法的特别规定认定。总结各国公司法的特别规定, 公司非讼案件具有一些共同特征。( 1) 争讼性小。 非讼事件在多数情况下不存在对立两造要求法院依据实体法确定权利归属的问题, 多由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某一事实以预防日后对某些事项发生争执, 或因为行使某一无争议权利受阻而请求法院确认某 一事实, 或借助司法权为权利实现提供保障。( 2) 以预防纷争发生及恶化为目的。如股

7、东查阅权纠纷之类讼争很小, 但如处理不及时会酿成更大纷争。( 3) 涉他性强。非讼事件的处理往往影响不特定第 三人利益乃至私法秩序的稳定, 如解散公司请求等事件具有浓厚的涉他性, 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须受限 制, 法院的处理具有民事行政之特征。( 4) 时效要求高。非讼事件要求法院及早介入且简易、 迅速、 经济地处理, 方能追求正义。 ( 二) 公司非讼程序非讼程序通常以简便程序行之, 非以实体权利存否为审理对象, 适用职权主义, 以裁定不经公开宣 示之方式宣示其结果, 法院之决定仅具暂定性、 未来性, 当事人对实体权利本身仍有以诉讼方式再为争议之可能。这是对非讼程序的全面概括。比之诉讼程序,

8、非讼程序在解决纠纷方式与价值取向均有不同。概言之, 诉讼属于确定私权存否之司法作用, 非讼则属于对私人间生活关系事项为监督或监护目 的之司法行政作用。具体到公司非讼程序, 主要特征有三。其一, 裁判采职权主义, 处分原则受限 。“由于非讼程序所针对的非讼案件往往关涉公益或他人利益, 法院对它的解决带有民事行政的性质, 而不完 全受制于私权自治, 所以, 法院对诉讼程序的推进以及程序事项的处理, 应当持积极的干预态度, 充分地 发挥职权裁量的作用。 ”据此, 公司非讼事件的强涉他性决定当事人无权私自以撤回、 放弃、 和解、 自认等方式终结程序, 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处分采职权干预主义; 法院对公司

9、非讼程序运行采职权进行主 义, 法官积极干预并推动程序运行, 保证效率; 法院对事实、 证据搜集与提出采职权探知主义, 不以消极 中立自居。其二, 以书面、 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满足时效的特别要求。公司非讼事件不存在实体争议的特征使得法官没有听取双方陈述与辨论从而明辨是非形成确信的必要, 相反, 他往往需要借重于申请人的诚信与书面资料来作为解决案件的重要依凭, 法官的内心确信让位于形式审查的真实。其三, 裁判具有继续性。公司非讼案件的裁判结果强调妥当性、 合目的性, 如因情势变更导致非讼事件裁判错误者, 法院可予变更或撤销, 不当作错案处理。 ( 三) 公司非讼事件的裁判有学者提出, 诉讼程序

10、在于确定私权, 故其指导原则在实现公平与正义, 而非讼程序在于监督或监护, 预防私权争执之发生, 故以合目的性为其指导原则。瑏瑠事实上, 二者都须面对满足程序法上正确而24瑏瑠德奥特马尧厄尼希 : 民事诉讼法 , 周翠译,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7 月版, 第 20 页。参见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 : 民事诉讼法之研讨( 二) , 台湾三民书局 1998 年 6 月版, 第 445 页。魏大喨 : 新非讼事件法总则问题解析 , 载 月旦法学杂志 第 123 期。前引, 江伟书, 第 727 页。参见汤维建 : 试论诉讼原理与非讼原理的交错适用 , 载樊崇义主编 诉讼法学新探 , 中国

11、法制出版社 2000 年 2 月版, 第 711 页。前引, 陈计男书, 第 13 页。慎重的裁判、 迅速经济裁判、 合目的性妥当性裁判等基本要求,瑏瑡但另一方面, 二者追求的制度功能与价值目标确不处在同一水平。具体到公司纠纷领域需强调两点。其一, 对公正和效率各有偏重。诉讼程序以实体利益的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 更强调正确而慎重的裁判, 因为对民事实体权益争议很大的两造最看重公正的裁判结果。非讼程序更重视迅速经济的裁判、 合目的性妥当性的裁判, 因为利害关系人对于实体权利基本无分歧, 只对可能影响以后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确认存在不同主张, 或者期待借助司法权裁定权利的应然状态, 故更重纠纷解决的

12、效率。由于商业信息与机会变幻莫测, 效率对于公司纠纷的解决更为紧要。其二, 在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理念选择上不同。诉讼程序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本, 通过严谨的程序保障追求正确而审慎的裁判。非讼程序体现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监护人的思想, 权衡不限于当事人的各方利害关系人之利益, 更强调公权力对私法关系的干预, 如公司纠纷具有明显的团体性特征, 法院要权衡各利益关系方的利益而裁判, 凸现合目的性、 妥当性裁判的价值。二、 我国引入公司非讼程序的必要性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在制度功能上各有侧重, 前者的部分程序功能和价值取向, 适用后者难以达到。非讼程序既然不能为诉讼程序取代, 其缺失必生重重流弊。现时我

13、国公司纠纷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 一些本应适用非讼程序的纠纷只能适用诉讼程序解决, 纠纷类型与司法程序适用错位, 不仅影响个案裁判结果, 也致问题丛生。 1. 公司讼争被法院拒绝受理。兹举一例。公司法 第 147 条规定违反任职资格选举、 委派高管的, 该选举、 委派无效; 高管在任职期间出现这些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如是, 高管在任职期间违反任职资格而公司拒绝解除职务的, 股东应如何纠正之?立法未提供答案。如有股东起诉, 法官解决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因立法规定缺失而“受迫性” 增大, 要么行使过度的自由裁量权( 这极易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得到不同判决) , 或者对此类纠纷干脆不受理以消

14、除错判风险( 这导致不能获得司法救济) 。瑏瑢当然 , “为节约文本, 实体法不会也不必对一般救济作出重复规定, 只需对特殊救济作出安排, 即便没有安排, 也不意味着没有拯救。因为诉权是伴随着实体权利自然生成的, 权利救济方案暗含于权利本身及程序法中, 暗含于法官的解释之中” 。瑏瑣但问题在于, 基本救济措施规定的缺失, 事实上导致有些特殊类型的公司纠纷依托民事诉讼程序难获解决, 也确有一些公司纠纷不宜适用诉讼程序解决。2. 司法资源配置不当。公司纠纷近年来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瑏瑤占用巨大的司法资源。瑏瑥迫切需要在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给予当事人司法保护的必要性之间求得平衡。据江苏省法院系统的一项不

15、完全统计, 几类在理论上宜于适用非讼程序的案件合计占公司诉讼总数的 20% 以上。瑏瑦这些类型的案件适用34公司非讼程序之适用研究瑏瑡瑏瑢瑏瑣瑏瑤瑏瑥瑏瑦邱联恭 : 程序制度机能论 , 台湾三民书局 1996 年 8 月版, 第 64 页。参见符望 : 从 接近正义 到 司法为民 , 载 法治论丛 第 20 卷第 2 期。蒋大兴 : 审判何须对抗 商事审判 “柔性” 的一面 , 载 中国法学 2007 年第 4 期。以北京地区为例, 2000 年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公司纠纷一直呈快速上升状态。2000 年始, 北京市法院受理的涉及公司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为 56 件; 2001 年出现大幅度增长

16、, 达 132 件, 同比上升 135%; 2002 年 427 件, 同比上升 223%; 2003 年 819 件, 同比上升 92%。以海淀区法院统计的公司案件数量, 2003 年 116 件, 2004 年 163 件, 2005 年 270 件, 尽管经历了 2005 年案件高峰以及 公司法 对公司纠纷的进一步后, 2006 年公司纠纷有所下降, 但是仍有 168 件。参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 的说明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6 年统计, 公司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 100 天 , “司法资源的占用比例相当惊人” 。靳学军、 范君 : 公司纠纷可诉性问题研究 , “全国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 ( 2007 年 10 月, 江苏常州) 提交论文。在 2006 年至 2007 年上半年期间全省法院审结的适用 2005 年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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