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国际区域贸协定之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兼东亚经济整合对我国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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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較國際區域貿協定之優惠性原產地 規則兼東亞經濟整合對我國之影響 培州* 綱要綱要 壹、前言 貳、原產地規則適用型與作用效果 一 、 何 謂 原 產 地 規 則 ( Rules of Origin; ROO) 二、原產地規則之適用型 三、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作用效果 、國際優惠性原產地之規範內容 一、定義與認定準則 二、輔助性規定 肆、國際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比較 一、基本架構與產品特定原產地規 則之比較 二、產品部門特定原產地規則限制 程之比較 伍、原產地規則之國際規範 一、GATT 第二十四條(區域貿協定) 二、原產地規則之調和工作(WTO 原產 地規則協定) 、優惠原產地規則之貿之投資轉向效

2、果 與東亞經濟整合問題 一、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中間財貿與 生產投資轉向效果 二、影響中間財貿與生產投資轉向效 果之主要決定因素 三、區域經濟整合下 FTA 優惠性原產地 規 定 對 台 灣 之 影 響 以 即 將 在 2010 完成簽署之東協加一(或東 協加三)為 四、結與建議因應場及主張 * 台灣大學經濟學博士。 現任景文財稅系助教授;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1壹、前言 長期以在貿自由化的推展過程中,東亞各國可一直遵循 GATT 的MFN 歧視性原則,對外採單邊(Unilateral)與非優惠方式(Non-Preferential Route)調關稅及開放國內市場,此亦即過去 APEC

3、所倡議的開放性區域主義(Open Regionalism)。因此在 80 至 90 代初期,隨國際間區域貿協定的逐漸盛,在東亞地區除東協 ASEAN 於 1992 正式成自由貿區(AFTA)外,其他國家包括台灣、日本、韓國及中國大均並未對外洽簽任何制式化的優惠貿協定。然而自從 90 代後半期,有鑑於國際間種種經濟情勢的變化與發展,促使東亞各國開始重視並積極推動東亞區域經濟整合工作,其中最受矚目的即為東協加 1 與東協加 3 自由貿協定的推動。 本文將從區域貿協定之優惠性原產地規則,概東亞經濟整合對我國外貿與投資所可能產生的影響效果。在國際區域貿協定中,有關優惠性原產 地 規 則 可 能 是 其

4、 最 具 有 保 護 色 彩 與 對 貿 會 產 生 扭 曲 影 響 的 措 施(Estevadeordal and Suominen,2003)。在杜哈回合貿規則小組所進的協商中,區域貿委員會曾就國際間現已通知 WTO 之各區域貿協定,廣泛檢討目前已趨複雜化及分歧化的國際優惠性原產地規則體制(WTO 文件 WT/REG/W/45,2002)。另外 WTO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亦刻正加緊協商並預訂在今(2004)底以前,完成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的調和工作計畫,以作為未可能進一步推展適用於調和國際間各 RTA/FTA 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的考。 為供今後我國對外協商區域貿協定相關原產地規則之考,本文第二

5、節首先將明原產地規則的適用型與作用效果,其次第三節將介紹國際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的規範內容,如包括其定義、認定準則與各種輔助規定;第四節則以歐盟為主體的泛歐體系、美洲 NAFTA 以及亞洲 AFTA、JSEPA、美星自由貿協定等為,比較其優惠性原產地規則體制的規範內容與限制2寬嚴程;另外第五節則概明多邊體制下有關原產地規則的國際規範,如包括 GATT 第廿四條與原產地規則調和工作之發展趨向(WTO 原產地規則協定);最後第節則以目前正在協商的東協加一或東協加三為,概明未在東亞區域整合發展趨勢下,有關其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對我國相關產業尤其是中上游原材物產業,所可能產生的貿與投資轉向影響效果,進而就此

6、提出我國因應場與主張。 貳、原產地規則適用型與作用效果 一、何謂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 ROO) 根據 WTO 原產地規則協定(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之定義,所謂原產地規則基本上乃為國際間商品貿往中,各國憑以決定進口貨品產地源的依據(ie 進口貨品護照)。產品的源地,除與貿統計及產地標示有關,另外在進口關稅稅的正確適用 (如 GSP 與 FTA 之優惠稅) 、政府採購、進口限制、進口許可、反傾銷與平衡稅等各種商業政策的執上也需要確定產品的國籍,因此,原產地規則亦可視為構成一國貿政策的重要一環。 二、原產地規則之適用型 (一)非優惠性原產

7、地規則(non-preferential ROO) 泛指適用於各種貿保護政策,如包括限制進口、配額管制、反傾銷與平衡稅課徵之貨品原產地認定。 (二)優惠性原產地規則(preferential ROO) 係指適用於一般化優惠關稅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GSP)、關稅同盟與雙邊或區域性自由貿協定等各種優惠貿域之貨品3原產地認定。 三、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作用效果 (一)避免迂迴貿(trade deflection)之免費搭問題 在區域貿協定中有關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基本上主要是為確保具有原產於優惠貿協盟國的商品,才得以享有優惠貿待遇。亦即,其作用主要是扮

8、演維護協盟國互惠貿益的守門員角色(gate-keeper),以嚴防非協盟國用迂迴貿為而享有免費搭的益。如在 FTA 之優惠貿協定下,倘沒有原產地規則之制定以辨別貨品原產地,則如下圖所示,協定外第三國(C 國)產品將可透過迂迴貿方式,將該產品由對外關稅稅較低的 FTA 協約國(A 國)進口,然後轉運到對外關稅稅較高的另一協約國(B 國),以享有 FTA 的優惠關稅益。為防止此迂迴貿之免費搭為,國際間各 FTA 優惠貿協定,均專章制訂有優惠原產地規則之相關規定。 (二)對外作為隱藏性的貿保護(hidden protection)工具 雖然在 FTA 的優惠貿協定下,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的訂定,具有前述

9、防止迂迴貿為的正當性。惟實際上在許多區域貿協定中,優惠性原產A國(5%)C 國 B 國(15%) 4地 規 則 常 被 用 作 為 對 外 實 施 隱 藏 性 貿 保 護 的 政 策 工 具 ( Kruger(1003), Krishna and Kruger(1995))。一般認為運用複雜而且嚴格的原產地規則,可以增加協定對手國出口廠商的貿成本,從而低其用優惠關稅進對外貿之誘因,以間接達到抵消區域內貿自由化的衝擊影響效果。如根據既有文獻(Estevadeoral(2000))的評估,在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的貿保護作用下,墨西哥實際運用 NAFTA 優惠貿條件,出口到美國的貨品所占比(優惠貿用)僅

10、達 60%。換言之,在考滿足優惠原產地規定可能增加額外貿成本下,墨西哥輸至美國商品仍有高達 40%的比,採取以非優惠條件進出口貿。 (三)對內作為扶植發展國內關鍵性中間原產業的政策工具 此外,運用區域貿協定下的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可作為對內扶植發展國內關鍵性中間原產業,甚至藉以促進優惠貿協盟國相互間發展建區域性產業結關係(industry linkage)的政策工具。如透過原產地規則的附加價值百分比規定,以內外關稅益的誘因機制,可吸引外人直接投資發展國內關鍵組件與中間原相關產業,從而發揮似自製規定的政策效果。最典型的子,如 NAFTA 曾巧妙地運用原產地規則,保護美紡織中間原業以及協助墨西哥成功

11、發展成衣業;另外 NAFTA 亦曾用彩色電視機的原產地規定,吸引外資在美生產電視映象管;至於 EC 則曾用半導體相關產品的原產地規定,大幅增加 EC 半導體設備業的投資生產。(Hirsch(2001)) 由於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具有上述諸多作用與效果,因此在國際間協商洽簽自由貿協定的過程中,有關各項商品的優惠原產地規則協商議題,其重要性乃亞於關稅與非關稅減讓之協商。而且在冗長的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的協商過程中,各區域貿協定為善加用原產地規則,以謀求其區域內優惠貿益的極大化,各協盟國通常會傾向要求採取比較嚴格的原產地規定,從而並促使國際間各區域貿協定的優惠性原產地規範內容逐漸趨於複5雜化。如在 NAFT

12、A 的自由貿協定中,除第四章制訂有各項優惠性原產地認定的一般準則外,在其協定文的附件 4.1(Annex 4.1)特別明訂有多達 200 頁的各項商品特定原產地規定,其規定內容的複雜性亞於泛歐體系的原產地規則。 、國際優惠性原產地之規範內容 一、定義與認定準則 根據 1974 生效的京都公約(Kyoto Convention),1994 關稅暨貿總協定 GATT 之原產地規則協定,以及國際間各主要區域貿協定之原產地規則,有關原產地的認定大致可概分為以下種況: (一)完全取得或生產(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 亦即產品完全在單一特定國家生產製造,則以該國為原產國。在

13、國際間各區域貿協定的原產地規則,一般是以舉方式界定商品之完全取得或生產,如 NAFTA 協定文中第四章原產地規則,即舉有 9 種區域內完全生產情況;另外如 EU 泛歐體系之原產地規則,則舉有多達 11 種區域內完全生產情況,惟其適用對象通常只限於礦產、農產及漁產商品。 (二)實質轉型(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其次,產品的製造生產過程涉及國或國以上時,則該貨品之原產地為最終使其商品內容產生實質轉型變的所在國為原產國。而在實務上,決定貨品實質轉型的原產地認定準則,則外包括有下三種: 1.關稅稅則號的變(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14、 CTC) 如依其稅則號變的嚴鬆條件同,乃包括有 HS 2 位碼章別(by chapters level)、4 位碼節次別或支節別(by heading or heading-split level)6以及 6 位碼目次別或支目別(by subheading or subheading-split)的稅號變。 2.從價百分比 (Ad Valorem Percentage) 或附加價值百分比 (value-added percentage; VA)規定 係指貨品依其內涵進口成份(import-content)或原產物價值的區域價值含(value of originating materials)

15、比,作為規範貨品出口國是否取得該貨品原產國籍的一種認定方式。 3.特定製造加工程序(specified manufacturing process; SP) 係指依照產品製造過程,舉特定製造加工程序,以作為決定貨品最終原產國的認定準則。 基本上,上述三種決定貨品實質轉型的原產地準則各有其優缺點。其中如稅則號變準則,由於其稅則號一般係採國際關務通用的調和貨品敘述與編碼系統(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HS 貨品分系統),因此依其稅則號變(一般是以 HS 4 位碼節次別商品稅變為基本原則)決定貨品原產地,乃具有簡明、客觀與一致性研判的優點,故為國際間許多區域貿協定如 NAFTA 及 EU,採用作為其認定貨品原產地的基本準則;此外目前 WTO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依原產地規則協定,進協商調和國際間各國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的工作計畫(HWP),亦是採取以 HS 稅則號變為主要準則。 過由於 HS 貨品分系統,主要是基於以國際貿的關務統計為目的,其貨品分準則係以商品所具有的主要特徵(essential characterictics)為依據,該準則與認定商品原產地的實質轉型概可能並相融合。因此在許多情況下,某些商品的製程即使未改變其貨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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