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商业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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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2009 版) 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2009 版) 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 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 总 则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 由保险条款、 电销过程磋商及成交记录的 电话录音、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除电销过程磋商及成交记录的电话录音外,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

2、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 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 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款仅适用于通过保险人专用电话营销服务号码销售的机动车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 于运送物品的轮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 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 因下 列原因造

3、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 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 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 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4、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 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 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 发生保险

5、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 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 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 运输期间; 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8、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

6、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第五条第 5 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保险机动车自燃; (四)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 (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 车装载的规定。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

7、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 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 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 大的部分; (七)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 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八)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第十条 第十条 其它不属于

8、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 在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 的 20%。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者, 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 赔偿处理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9、第十三条 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 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 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 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 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 复印件、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0、等; (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 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 (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等有 关费用单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 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 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 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

11、,保险人按 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 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 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 在符合赔偿规定的 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 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 10%,负同等责任 的免赔 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 5%。 单方事故责任免赔率为 15%。 第五条第 5、6 款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 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

12、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 3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 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 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 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

13、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 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 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 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以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机动车, 按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低 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四)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

14、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月计 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 80%。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折旧率表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 座及 9 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越野车) 6 轻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12 其他类型车辆 9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的价值及处理方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 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

15、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 供专业建议和意见, 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的承诺。 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 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 投保人有

16、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 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 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 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 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 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 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 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 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 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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