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334邮政编码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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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作为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中轩生化”或“公司”)拟申请公司股票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以下称 “本次挂牌” ) 的专项法律顾问, 于 2015年 8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 )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核发的关于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承诺和声明以及

3、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问题一: 请主办券商、 律师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补充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淄博中轩、其他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下企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 (2)分析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主体持有控股股东股权,并由控股股东投资公司的过程中是否涉及返程投资,并发表明确意

4、见,请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各项内容。 一、 问题一: 请主办券商、 律师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补充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淄博中轩、其他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下企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 (2)分析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主体持有控股股东股权,并由控股股东投资公司的过程中是否涉及返程投资,并发表明确意见,请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各项内容。 (一)公司控股股东淄博中轩、其他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下企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说明,除公司控股股东淄博中轩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淄博中轩”) 、其他间接控股股东山东中轩生物

5、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轩生物”) 、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华集团”) 、同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华控股”) 、 Comway Biomaterial Limited (以下称 “CBL” ) 、 Bio Solutions Group Limited(以下称“BSG” ,原名“China Bio Solutions Group Limited”)外,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通过其他由其控制的企业直接、 间接投资中轩生化的情形。 此外,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核查,淄博中轩、中轩生物、同华集团、同华控股、CBL、BSG 以及史正富、翟立投资中轩生化的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淄

6、博中轩的出资来源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淄博中轩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 233,768.28 万元,负债总额 107,189.42 万元,资产负债率约为 46%;净资产126,578.86 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为 45,458.35 万元。 淄博中轩于 2010 年 2 月至 2012 年 9 月期间对中轩生化出资共计人民币 5亿元,根据淄博中轩说明,其对中轩生化的出资资金来源系其自有资金及历年经营积累所得。 2、公司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中轩生物的出资来源 根据中轩生物说明,中轩生物对淄博中轩自 2005 年至今的历次投资、实物增资、现金增资、股权收购资金均来源于其自

7、有资产及历年经营积累所得。 3、同华集团、同华控股出资来源情况 根据公司及相关方说明,同华集团、同华控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正富、翟立夫妇从事专业投资的投资平台公司。2010 年至 2013 年期间,由于中轩生物境外上市方案中止实施,同华控股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正富、翟立夫妇的境内投资平台收购了境外公司 BSG 及 ZGC BIOTECHNOLOGY LIMITED、BIOADVANTAGE LIMITED 持有的中轩生物股权。上述股权收购出资来源于同华集团、同华控股历年经营积累所得。 4、CBL、BSG 出资来源情况 根据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史正富说明,CBL、BSG 为实际控制人史正富在境外设立

8、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对于中轩生物、淄博中轩的历年出资来源于史正富个人积累所得以及 CBL、BSG 对中轩生物、淄博中轩的历年投资收益所得。 5、实际控制人史正富、翟立夫妇出资来源 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正富、翟立夫妇通过同华控股、同华集团、BSG、CBL 间接实现对于公司的投资。根据史正富、翟立夫妇的说明,其出资来源系其个人历年经营积累所得。 (二)相关返程投资事项 1、关于返程投资的法律规定 根据现时有效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37 号) (以下称“ 37 号文 ” )的相关规定: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 ,是指境内

9、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 ,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 2、中轩生化实际控制人史正富的历史返程投资事项 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史正富和翟立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同华集团、同华控股、CBL、中轩生物、BSG 的股权间接合计持有淄博中轩 70.191%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根

10、据公司说明及本所核查,CBL 及 BSG 原为中轩生物拟实施境外上市而设立的境外投融资平台。其中,CBL 系于 2006 年 8 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资设立的海外离岸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史正富直接持有其 100%股权;BSG 系于 2004 年 10 月在开曼群岛投资设立的海外离岸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史正富间接合计持有其 100%股权。 鉴于 CBL 及 BSG 其初始设立目的为投融资,史正富历史上通过 CBL、BSG 实施对淄博中轩的投资事项,符合37 号文规范的返程投资情形。就相关事项史正富已于 2006 年、2007 年、2015 年分别办理了个人境外投资外

11、汇登记及变更程序。 中轩生化系淄博中轩于 2010 年在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不存在外资股东,其企业性质为内资有限公司,不属于“返程投资”规范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 二、问题二:申报文件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完成外汇变更登记,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意见: (1)上述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提供充分二、问题二:申报文件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完成外汇变更登记,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意见: (1)上述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提供充分的判断依据,针对违规事项

12、,请提供对相关主管部门的尽职调查情况及确认情况。 (2)结合上述风险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适格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的判断依据,针对违规事项,请提供对相关主管部门的尽职调查情况及确认情况。 (2)结合上述风险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适格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汇登记情况 根据37 号文第五条规定: “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含利润、

13、红利汇回) 。 ” 37 号文第十五条规定: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 史正富原于 2006 年及 2007 年办理取得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载明的 ZGC BIOTECHNOLOGY LIMITED、BIOADVANTAGE LIMITED、B

14、SG、CBL等境外主体相关股权结构信息及史正富的持股情况,自 2007 年后发生了数次变更,但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程序,存在违规风险。 截至 2015 年 9 月 28 日,史正富就相关个人境外投资外汇变更事项已规范、完善了相关外汇变更登记程序, 并已经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核发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中心支局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说明,史正富所涉特殊目的公司于 2015 年的外汇变更登记事项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未对该事项进行处罚。 本所认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正富未及时完成外汇变更登记程序存在违规风险,但截至

1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违规事项已规范、完善,且鉴于主管部门确认对相关事项不予处罚,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上述违规事项对于公司本次挂牌不构成重大实质障碍。 (二)实际控制人的适格性 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正富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及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其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事项,史正富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于 2006 年、2007 年办理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办理完善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中心支局出具的证明,史正富所涉特殊目的公司于2015 年的外汇变更登记事项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外汇管理部门未对该事项进行处罚。 综上,本所认为

16、,实际控制人史正富未及时办理个人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事项不违反其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认定要求, 不会对实际控制人身份适格性造成重大实质影响。 三、问题三:公司属于重污染企业,目前拥有临时排污许可证。请公司补充披露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正式排污许可证申请的进展情况或安排,是否存在不能取得的情况并发表意见,请提供充分的判断依据。关于公司的其他环保事项,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严格按照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 重污染企业的相应要点作进一步落实。请公司就未披露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三、问题三:公司属于重污染企业,目前拥有临时排污许可证。请公司补充披露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正式排污许可证申请的进展情况或安排,是否存在不能取得的情况并发表意见,请提供充分的判断依据。关于公司的其他环保事项,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严格按照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 重污染企业的相应要点作进一步落实。请公司就未披露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一)临时排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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