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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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CS GB 18100.2XXXX 代替 GB18100-2000(轻便摩托车部分) 摩托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 2 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Provisions for installation of motorcycle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 Part 2: two wheels moped (征求意见稿) GB18100.2-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8100摩托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分为三

2、个部分: 第 1 部分:两轮摩托车; 第 2 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第 3 部分:三轮摩托车 本部分为 GB18100 的第 2 部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R74关于就 灯光和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批准摩托车(L1 类)的统一规定 (Rev.1,3 November 2000,Amendment1,Amendment2,Amendment1-Corrigendum1) ,与 ECER74 的一致性 程度为非等效,技术内容主要差异如下: 舍去了其中大部分的术语和定义; ECER74 对转向信号灯要求选装,本标准改为强制安装; ECER74 未规定远光灯安装高度,本标准规定其高度同近光

3、灯; 本标准对 ECER74 中交、 直流供电条件下的闪烁频率等要求与 GB18100.1 统一,不再细分。 本部分与 GB18100 中对两轮轻便摩托车规定对比,主要差异如下: 删去了对术语的直接定义,直接引用 GB4785 及 GB18100.1 中的术语; 增加了两轮轻便摩托车可使用汽车、两轮摩托车前照灯的规定; 远光灯、前位灯均改为选装; 制动灯增加了要求: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地大于后位灯; 后位灯、后回复反射器安装数量均由 1 只改为 1 或 2 只,相应内容均进行 了增加或修改; 对转向信号灯闪烁频率等规定不再按交、直流供电进行细分。 删去了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 A

4、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上海汽车工业质检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GB18100.2-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 2 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技术要求及特 殊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两轮摩托车(L1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 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

5、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17510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18100.1 摩托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 1 部分:两轮摩托车 ECER 1关于批准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并装有R2或HS1类白炽灯的机动车前 照灯的统一规定 ECER 56 关于批准轻便摩托车前照灯(S3)的统一规定 ECER 76 关于批准发射远光和近光的轻便摩托车前照灯(S4)的统一规定 ECER 82 关于批准装有白炽卤素灯(HS2)的轻便摩托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ECER 57 关于批准摩托车前照灯(S1

6、、S2)的统一规定 ECER 72 关于批准发射非对称近光和远光并装有卤素灯 (HS1) 的摩托车前照灯的 统一规定 ECER 112 关于批准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并装有白炽灯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 一规定 ECER 113 关于批准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并装有白炽灯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 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4785 及 GB18100.1 中的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标准。 4 一般技术要求一般技术要求 4.1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应保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特别是不能失调。 4.2 照明装置的安装,必须保证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 4.3 包括安装在车侧的所有

7、光信号装置,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必须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此外,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其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所有其它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应与之平行,每个方向上的允差应为3。如果制造厂另有特殊规定,则按制造厂规定执行。 4.4 如无特殊说明,在检验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车辆应为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其纵向中心平面应铅垂,并且转向把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轮胎充气压力按车辆制造厂规定。 4.5 如无特殊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应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必须满足: 4.5.1 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地安装; 4.5.2 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几何形状相互对称; 4.5.3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

8、 4.5.4 满足相同的配光性能。 4.6 如无特别说明,只要每个灯满足各自的要求,则具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彼此可以组合、复合或混合。 4.7 离地最大和最小高度应分别从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和最低点开始测量。对于近光灯,离地最小高度应从光学系统(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影透镜)有效出口的最低点开始测量,而与其利用情况无关。 4.8 如无特殊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和危险警告信号是闪烁的。 4.9 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可按下述方法检验(见附录 A) : 4.9.1 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 25m 处横截面的区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光。 4.9.2 后视白光的不可见

9、度: 当观察者在车后25m处横截面的区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光。 4.9.3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探测的区和区范围如下: 4.9.3.1 在高度方向: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 1m 和 2.2m 的水平面限定; 4.9.3.2 在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铅垂平面限定,这两个铅垂平面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成向外 15角,这些平面要包含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平行的铅垂面与界定车辆总长的铅垂面的交线和界定车辆总宽的横向铅垂面的交线。 4.10 电路连接应保证: 前位灯或近光灯(如果未安装前位灯) 、后位灯和后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 4.11 如无特别说明,电路连接应保证,只有当上述第

10、4.10 条中的诸灯打开时,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才能打开。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发出警告信号时,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则这些要求不适用。 4.12 指示器 4.12.1 当驾驶员处于正常驾驶位置时,应能容易地观察到每种指示器。 4.12.2 本标准中的“接通“指示器可以用“工作“指示器替代。 4.13 灯具发射的光色要求见表 1,其色度特性按 GB4785 规定。 4.14 提交认证的车辆必须装备符合表 1 规定的照明和信号装置: 表 1 灯具安装要求 灯具名称 光色 安装要求 前照灯(近光) 白色 强制安装 后位灯 红色 强制安装 转向信号灯 琥珀色

11、强制安装 制动灯 红色 强制安装 后牌照灯 白色 强制安装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红色 强制安装 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 前面琥珀色 后面琥珀色或红色 强制安装 脚踏板回复反射器 琥珀色 带脚踏板的轻便摩托车强制安装 前照灯(远光) 白色 选装 前位灯 白色 选装 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 白色 选装 4.15 4.14 未提到的照明和信号装置不允许使用。 5 特殊规定 5.1 远光灯 5.1.1 数量: 应安装符合 ECER76 或 ECER82 或 ECER57 或 ECER72 或 ECER1 或 ECER113或 ECER112(A 级)的远光灯 1 只或 2 只。 5.1.2 布局: 无特

12、殊要求。 5.1.3 位置 5.1.3.1 横向 5.1.3.1.1 单只远光灯可位于车前部其它灯的上面或下面或侧面。如果这些灯呈上下排列,则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上;如果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则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 5.1.3.1.2 与车前部其它灯混合的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上。当车辆安装独立的近光灯,或近光灯与前位灯混合位于远光灯近旁,则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 5.1.3.1.3 如装两只远光灯,其中一只或两只与车前部其它灯混合,则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 5.1.3.1.4 在任何情况下, 单只

13、远光灯发光面的边缘距单只近光灯发光面的边缘应不大于 200mm, 两只远光灯发光面的间距不得大于 200mm。 5.1.3.2 在高度方向 离地高度为 500 mm 1200 mm。 5.1.3.3 在纵向 位于车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5.1.4 几何可见度 :向上、向下 5; :向左、向右 5。 5.1.5 方向 朝前。灯具可以随着转向把转动。 5.1.6 远光灯不能和任何其他灯具复合。 5.1.7 电路连接 远光灯打开时,允许近光灯也开着。 5.1.8 接通指示器 必须配备非闪烁的蓝色信号灯。 5.2 近光灯 5.2.1 数量 应安装符

14、合 ECER76 或 ECER56 或 ECER82 或 ECER57 或 ECER72 或 ECER1或 ECER113 或 ECER112(A 级)的近光灯 1 只或 2 只。 5.2.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2.3 位置 5.2.3.1 在横向 5.2.3.1.1 单只近光灯可位于车前部其它灯的上面或下面或侧面。如果这些灯呈上下排列,则近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上;如果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则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 5.2.3.1.2 与车前部其它灯混合的近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上。当车辆安装独立的远光灯,或远光灯与前位灯混合位于近光灯近

15、旁,则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 5.1.3.1.3 如装两只近光灯,其中一只或两只与车前部其它灯混合,则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 5.1.3.1.4 两只近光灯发光面的间距不得大于 200mm。 5.2.3.2 在高度方向 离地高度不小于 500mm,不大于 1200mm。 5.2.3.3 在纵向:位于车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5.2.4 几何可见度 :向上 15,向下 10; :对于单只灯,向左、向右 45。 对于成对配置的灯具,向外 45,向内 10。 前照灯邻近其它部件的存在,不应由于二次效应引起其他

16、使用道路者的不舒适感。 5.2.5 方向 朝前,可以随转向把转动。 5.2.6 电路连接:变换近光时,必须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 5.2.7 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应为非闪烁的绿色信号灯。 5.2.8 近光灯不能与任何其他灯具复合。 5.3 转向信号灯 5.3.1 数量 每侧两只。 5.3.2 布局 两个前转向信号灯(GB17510 标准中规定的 11 类), 两个后转向信号灯(GB17510 标准中规定的 12 类) 。 5.3.3 位置 5.3.3.1 在横向 前转向信号灯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两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之间的最小距离为 240mm。 b) 转向信号灯应位于与前照灯发光面外边缘相切的纵向铅垂面的外侧。 c)转向信号灯与最邻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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