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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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1 2014/07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协议编号:号码查询可见 第一部分:借款及担保明细 借款人 姓名 姓名 陆金所用户名 用户名 身份证 号码 出借人 姓名 姓名 陆金所用户名 用户名 证件类型 号码 担保公司 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 担保服务类型 e 贷保 A/e 贷保 B/融 E 贷 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金额元 大写 大写金额元 服务费 全部借款本金的 % 即人民币金额元 借款用途 用途 借款利率 %/年 借款放款日 年月日 最终到期日 年月日 起息日 年月日 还款方式 按月等额本息 还款日 每月日 还款期数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 每月还款本息

2、金额 人民币金额元 每月担保费 全部借款本金的% 即:人民币金额元 每月应付总金额 人民币金额元 注:上述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放款日根据实际放款日进行调整(其他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2 2014/07 相关日期应相应调整) ; 借款利率、 每月具体还款本息金额等可能因借款期数不同而发生变化,或根据借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委托陆金所对相关金额进行计算,并在陆金所网站发布或更新具体的还款明细。上述还款明细中列明的每月还款本息金额若与陆金所发布或更新的还款明细不一致的,以陆金所在陆金所网站上发布或更新的还款明细为准。 第二部分:个人借款及担保通用条款 一、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

3、议 1.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 “本协议” )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借款及担保明细” , 该明细中所列借款利率等内容会根据第二部分的相关内容做相应的调整;第二部分为“个人借款及担保通用条款” 。 2. 借款人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法律” ,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借款人为“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 “陆金所” )的注册用户。 3. 出借人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

4、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 借款转让后的出借人可能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机构。出借人为陆金所的注册用户。出借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将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等,为本协议项下之目的提供给担保公司。 4. 担保公司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担保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拥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5. 本协议项下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单独称“一方” ,合称“各方” 。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3 2014/07 二、 借款 1. 借款金额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本金金

5、额。借款币种为人民币。 2. 借款期限是指自借款放款日起至最终到期日(全部借款到期日)止的期间。 3.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用途。 4.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利率,为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40%,以年利率的方式表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5. 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同意并确认,在三方已签订本协议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 )的,本协议项下借款利率按照以下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1) 若基准利率调整之日( “调整日” )早于或为起息日的,调整后的借款利率自本协议起息日起生效;

6、 (2) 若调整日早于或为当期还款日的, 调整后的借款利率自当期还款日生效; (3) 若调整日晚于当期还款日的, 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在下一个还款日调整并生效。 以上调整后的借款利率生效日称为“调整利率生效日” 。若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按调整利率生效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无需另行通知出借人、借款人或担保公司。 6. 借款放款日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放款日,为出借人之借款成功发放之日。 7. 起息日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起息日,为出借人的借款放款日起第2日(含借款放款日当日) 。 8. 还款日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还款日,为借款人每月还本付息的日期;如当月无该日

7、期,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日为借款的最终到期日。 9. 服务费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金额,基于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提供与个人借款及担保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咨询服务、信用审核服务、债权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4 2014/07 管理服务等,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该等服务费,借款人应在借款发放成功后一次性向担保公司支付该等服务费。 10. 工作日是指陆金所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11. 本协议项下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分别为各还款日的前一日。最后一期的结息日为借款的最终到期日。借款期限中首月与末月不足 1 个月的,则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息,一年按

8、360 日计;借款期限其余期限,利息按月计息,借款月利率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确定。 12. 出借人通过陆金所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接受本协议后,即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或陆金所委托的第三方将金额等同于“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本金金额的资金由出借人陆金所用户名项下账户( “出借人陆金所账户” )划转至借款人陆金所用户名项下账户( “借款人陆金所账户” )中,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发放成功。 13. 借款人应在借款发放成功后即借款人陆金所账户收到借款金额后一日内一次性向担保公司支付服务费。借款人同意并授权担保公司有权委托陆金所或陆金所委托的第三方从借款人陆金所账户内收到的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收上述服务

9、费。如陆金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未能从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一次性扣收该等服务费的,借款人仍应承担向担保公司付款的义务。 三、 还款 1. 借款人应承担如下还款义务: (1)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向出借人支付本金和利息; (2) 如发生逾期还款,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约定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息; (3) 如发生提前还款, 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约定向出借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4) 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约定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 (5) 如发生提前还款的, 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的约定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管理费。 借款人应归还的上述款项统称为“应付款项” 。 2. 本协议项下借款以每月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借款

10、及担保协议 5 2014/07 借款月利率*(1+借款月利率)N 每月还本付息额=-借款本金 (1+借款月利率)N -1 借款月利率=借款利率/12 N=还款期数 3. 借款人应在还款日支付当期应付款项。 4. 借款人可以选择通过手动还款方式或委托还款方式支付其到期应付款项。 5. 借款人手动还款是指借款人通过陆金所的“手动还款”功能,将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的资金划转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及/或担保公司陆金所用户名项下账户(“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的还款方式。借款人使用手动还款时,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必须有足额资金。若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款项而导致划转失败的,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自

11、行承担。 6. 借款人委托还款是指借款人通过陆金所的“委托还款”功能,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或陆金所委托的第三方按照下述方式和时间直接划转(代扣)借款人的资金并划转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及/或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的还款方式: (1) 正常还款: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或陆金所委托的第三方于还款日从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将借款人的资金划转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和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当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或陆金所委托的第三方从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还款账户( “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 )中代扣差额(应付款项与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余额之差) 。若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的余额小于前述差额

12、,陆金所有权对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的余额进行全额扣款或视为委托还款不成功。为避免委托还款不成功,借款人应至少在还款日前二日,将资金存入借款人陆金所账户或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因借款人未足额存入资金导致委托还款不成功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2) 重复还款:当借款人已经通过陆金所“委托还款”功能还款之后,借款人又通过“手动还款”方式还款的,可能造成重复还款。发生借款人重复还款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6 2014/07 以手动还款为准。各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或陆金所委托的第三方将前述“委托还款”中已代扣的资金划转至借款人陆金所账户。 7. 借款人通过“手动还款”方式还款的,资金到达出借人陆金

13、所账户及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之日为归还日期;借款人通过“委托还款”方式还款成功的,陆金所发起扣划指令之日为归还日期。 四、 逾期还款 1. 还款日 24 点前,借款人未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则视为逾期。 2. 借款人逾期的, 逾期款项中的借款本金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不含清偿完毕之日) 。逾期罚息不计复利。 3. 各方确认并同意,自借款人逾期之日起1日的期间为逾期宽限期( “宽限期” ) 。在宽限期内,若借款人成功还款,则免除借款人应缴纳的逾期罚息;若借款人超过宽限期还款的,借款人应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起至清偿完毕之日(不含清偿完毕之日)

14、止期间的逾期罚息。 4. 借款人在发生逾期后又进行还款的, 如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不足以足额清偿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应按如下顺序支付应付款项: (1) 单期还款:当借款人仅有一期应付款项未按时全额支付时,其还款资金支付顺序依次为: A. 担保费; B. 截止到该还款日的逾期罚息; C. 利息; D. 本金。 (2) 多期还款:当借款人存在多期应付款项未按时全额支付时,其还款资金须优先偿还其所欠的多期担保费(总和) ;担保费支付完毕后,其剩余还款资金应根据应付款项拖欠的时间,从拖欠时间最长的应付款项开始支付,依次(期)偿还;同一期应付款项的支付顺序均为: A. 截止到该还款日的逾期罚息; B. 利息; C. 本金。 在借款人采用“委托还款”功能还款时,陆金所或陆金所委托的第三方应按照上述支付顺序划转(代扣)借款人的还款资金。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7 2014/07 5. 借款期间内,如遇借款利率调整,逾期罚息利率自借款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最终到期日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本协议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参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款的约定进行调整。 6. 逾期款项中的担保费、利息、逾期罚息不计利息。 7.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或陆金所委托的第三方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情况下,在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范围内,随时划扣借款人陆金所账户及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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