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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 判 长 钟 源 审 判 员 叶文胜 代理审判员 汪 静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骆 琼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007)马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浙江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张家村。法定代表人陈亦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根,江苏法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东晖,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国东,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鸿和烟酒商行业主,住本市佳山路桃花村18栋18号。原告浙江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下称铜钱桥公司)诉被告郭国东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2、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铜钱桥公司于200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钱桥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2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原告负担。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