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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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编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含义(P2)1、概念(通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和联系:民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而民法学是研究民法理论和实践的一门社会学科; 两者相互促进,民法学的深入研究会推进民法改革发展, 而民事立法的进行,也为民法学研究提供素材。 二、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的形式有很多种 ,一般是成文法,包 括民事法律、法规, 也有习惯法,从民事 立法的体例上看,有 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

2、之分。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 例系统编纂的民事法 律,有立法机关制定 和颁布,通常冠以“ 民法典”的称谓。民 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 事法律的基本内容, 属于民事基本法。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的编纂及影响 民法法系形成与19世纪,其突出特点是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民法典 ,兴起始于罗马。 公元6世纪罗马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总论 学说汇编新律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为罗马法大全 ),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按照内容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罗马法对罗马奴隶制时期的商品经济关系作了详细规定,成为反应资 本主义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的基础。 二、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类型及其典型 18

3、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发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烈。 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成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 成。 对契约自由限制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欧根. 胡贝尔起草,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懂得 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是苏俄民法典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首次民法编纂,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 案未公布,清朝即覆灭。 1924至1925年着手制定,未形成正式法律。(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 法典。 1950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 1962年第二次起草,1964年7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 稿)。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 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表明我国民事立 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是建国以来立法机关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因不够成熟,2007年 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 系(P5) 根据民法通则第2 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 法我们将民法的调整对象

5、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则通常称为民事主体。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财产为内容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经 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人力所能支配; 财产的含义:(1)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 (2)广义的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这是由主体地位的 平等性决定的,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2、

6、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依赖、从属、领导等关系; 比如,各级国家机关进行政府采购时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 法规定,是民事主体;而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进行征用等 行为,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行为,不受民法规范的调整。 (2)意思表示自由即意思自治,指不存在任何主体将自己意志强 加给对方的情形; (3)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特点基于财产利益和意志自治; (4)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由谁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交 换等形成的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 产利益的社会

7、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身份关系 (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这是民法的基本要求 (2)内容的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如姓名权、肖像权; (3)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基于人身权利的特有属性,人身关系亦 具有专属性,不可任意转让、放弃或被剥夺的特点。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二)民法是私法相对与公法而言,在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民 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即“法不明文 禁止即为允许”; (三)民法是权利法因为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保护和确认民事权 利,对抗

8、公法对权利的干涉和不法行为对权利的侵害; (四)民法是实体法相对于程序法而言,民法具体规定了民事领域 的权利和义务,而程序法则是规定按照一定顺序、方法和步骤作出法律 决定的过程,不直接规定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五)民法是国内法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 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一、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 (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 (2)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的民 事法律 (3)各种商事法与知识产权法为民事特别法二、民法学的体系 (一)总论 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权利主体 5、民事权利客体 6、民事行为与代理 7、诉讼时效、除斥时间与期间

9、(二)物权 (三)知识产权(四)债权 (五)人身权 (六)亲属权 (七)继承权 (八)侵权责任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通常在法学上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来源,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表 现形式。 一、制定法 (一)宪法有关民法的规定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的民事法规 (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 第七节、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 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一、民法对人的效力适用于那些人包括对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 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 (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 (3)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 及民事法律规范对起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生效时间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失效时间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由国家机关半部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关于民法的涉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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