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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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专利执行保险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书面约 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起生效。 若投保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 任。 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或机构且必须是专利权人、 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 第四条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专利权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

2、且应用于首台(套)重大技 术装备示范项目的专利技术。保险合同需列明具体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编号及相 关的专利权证书号。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日后,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使用本保险单列明的专 利生产、制造、销售产品,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 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专利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 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 理前发生的必要的、 合理的调查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所聘请的第三方所 发生的调查费、公证费、检测费、鉴定费以

3、及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 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第六条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该事故在承保区域内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理请求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 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二) 经被保

4、险人及其代表许可或者授权实施的行为;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许可或者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三)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四)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实施行为或其他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实施行为或其他行政行为、 司法行为。司法行为。 2 第八条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一)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二)(二) 专利侵权行为给被保险人带来的除本保险合同第专利侵权行为给被保险人带来的

5、除本保险合同第五五条所指的调查费用、第条所指的调查费用、第六六条条 所指的法律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所指的法律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 (三)(三) 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被立案或受理后发生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被立案或受理后发生的调查费用的调查费用; (四)(四) 购买涉嫌侵权产品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的费用;费用; (五)(五) 在保险合同追溯期之前在保险合同追溯期之前(无追溯期的,为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无追溯期的,为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被保险人已经知 道或应该知道专利权受到第三方侵犯的,或被保险人已经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提起仲道或应该知道专利权受到第三方

6、侵犯的,或被保险人已经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提起仲 裁裁、诉讼诉讼或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理请求的,与之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请求的,与之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调查费用每件专利赔偿限额、法律费用每件专利 赔偿限额、调查费用累计赔偿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第十条 每件专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鉴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保险期间间和追溯日和追溯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日

7、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中“追溯日”项所列明的具体日期。追溯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 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

8、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 能核定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 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 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3 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 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9、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

10、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 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

11、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 时相比,发生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

12、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致不能确

13、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如下证明和资料: 4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或其他相关权 利人的证明材料; (三) 法院立案书面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的书面立案证明材料、专利行政主管部门 的书面受理证明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五)相关费用票据;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

14、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 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 求赔偿的权

15、利,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 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 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件专利的调查费用,保险人在调查费用每件专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对 于每件专利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法律费用每件专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件专

16、利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对多次事故调查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调查费用累计 赔偿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调查费用赔偿标准为:住宿费 300 元/天,伙食补助费 50 元/天,市内交通补助 30 元/天,城市间交通不超过两地飞机经济舱费用。若城市间无航线, 则交通费不超过来往两地之间的列车硬卧费用,包括合理的转乘费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 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 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5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 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 付的部分付的部分。 第二十第二十六条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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