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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 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PROVISIONAL LIQUIDATORS APPOINTED)( 已 委 任 臨 時 清 盤 人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01)針對本公司提出之訴訟程序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而作出。茲提述本公司刊發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針對本公司提出之訴訟程序Ultimate Dream Enterprises Limited採取之行動本公司
2、謹此宣佈,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本公司與原告人訂立一份傳票同 意書,內容有關共同申請同意令,而香港高等法院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頒佈 一項命令,條款如下:(a) 原告人獲許可中止有關行動;(b) 雙方概不得就與此行動有關及或由此行動引起之任何事宜向對方提出申索; 及(c) 概無就此行動及此申請作出關於訟費之命令。一般事項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為執行董事周勁先生、陶飛虎先生、王鳳舞先生、鄭紅 梅女士、張曉峰先生、劉清長先生、韋韌先生及劉世紅先生,非執行董事苟敏先生 及張曉華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何振琮先生。應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短暫停 止買賣,直至另行通知為止。2釋義就本公告而言,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之詞彙具有下文所載之涵義:本公司 指 僑威集團有限公司 (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一間於百 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 市 (股份代號:1201)原告人 指 Ultimate Dream Enterprises Limited代表 僑威集團有限公司 (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黎嘉恩 何熹達 何國樑 楊磊明 共同及各別臨時清盤人 作為代理人、無須承擔任何個人責任香港,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