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备案)[2009]n142号-电厂机损营业中断险扩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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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7 页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厂机损营业中断险扩展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厂机损营业中断险扩展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42 号) 一、扩展类: 一、扩展类: (一)附加新企业条款 (一)附加新企业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其营业时间尚未超 过一年的, 保险人按照对毛利润率、 标准营业收入和年度营业收入的如下约定计算毛利润损 失: 1. 毛利润率按照被保险人从其营业开始至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止的期间内的毛利润 与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 2. 标准营业收入按照被保险人从其营业开始至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止的期间

2、内的营 业收入,乘以赔偿期间与前述期间的比例计算; 3年度营业收入按照被保险人从其营业开始至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止的期间内的营 业收入,乘以十二个月与前述期间的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物质保险损失发生前后营业 受影响的情况或若未发生物质保险损失原会影响营业的其他情况对毛利润率、 标准营业收入 以及年度营业收入进行必要的调整, 使调整后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赔偿期间内若未发 生损失被保险人原可以取得的经营成果。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附加通道堵塞条款 (二)附加通道堵塞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 若本保险合

3、同载明的营业 处所临近的财产因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 造 成该营业处所无法使用或堵塞进出该营业处所的通道, 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 无 论被保险人在该营业处所的财产是否发生物质保险损失, 保险人均将其视为保险事故并对被 保险人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但是对于临近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并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的燃(煤)气厂 或自来水厂,因其财产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 失而无法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造成该营业处所无法使用或堵塞进出该营业处所的通 道,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

4、险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但是对于临近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并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的燃(煤)气厂 或自来水厂,因其财产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 失而无法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造成该营业处所无法使用或堵塞进出该营业处所的通 道,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分项保险 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第 2 页 共 7 页 (三)附加公共事业设备条款 (三)附加公共事业设备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 若向本保险

5、合同载明的营 业处所供气或供水的燃 (煤) 气厂或自来水厂的财产因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 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造成燃(煤)气厂或自来水厂无法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 水, 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 则保险人将其视为保险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 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1. 最大赔偿期 因本附加险条款所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 最大赔偿期为从停止上述供应之日起的 60 天。 2. 保险金额 投保人自行确定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保险金额。 3. 免

6、赔期 因本附加险条款所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中的上述供 应停止的头 24 小时内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本附加险条款所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中的上述供 应停止的头 24 小时内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四)附加供应商条款 (四)附加供应商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 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与被 保险人营业相关的供应商、制造商或加工商(以下统称供应商)的财产因发生物质财产损失 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 造成该供应商无法向被保险人提供其营 业所需的原

7、材料、商品或加工品,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则保险人将其视为保险 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每一个供应商因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分项保险金额; 且保险人在本 附加险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主险条款项下约定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五)附加购买商条款 (五)附加购买商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 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与被 保险人营业相关的购买商的财产因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遭受物质损失,

8、 造成该购买商无法向被保险人购买其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使被保险 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 则保险人将其视为保险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 进行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 对于每一个购买商因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 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分项保险金额; 且保险人在本附第 3 页 共 7 页 加险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主险条款项下约定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六)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六)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 因下列原因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

9、干扰或中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1. 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 2. 由于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内被证实有任何人患法定传染病,政府主管部门要 求该营业处所被封闭或隔离; 3. 由于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的排水设施及其他卫生设备发生缺陷,根据政府主管 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被全部或部分关闭; 4. 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导 致任何人的伤害或引起疾病。 对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每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头 72 小时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对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每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头 72 小时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0、 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 克尽职责以使营业处所避 免发生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是保险人承担本附加险条款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分项 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七)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七)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在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 被保险人或他人代表其在营业处所 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 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的已付或应付金额, 在计算赔偿期 限内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它条件不变。 (八)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八)未保险的

11、维持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如本保险单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 (根据本保险单规定对毛利润的 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 ,在计算本保险单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 赔偿金额时, 只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持费用之比例所得的 那一部分额外费用。 本保险合同 所载其他它条件不变。 (九)共保条款(90%) (九)共保条款(90%) 第 4 页 共 7 页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有相反规定,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所申报的保险金额,代表在 此描述的财产总价值的 90%,保费也据此计算。双方同意,如果在损失发生时,保险金额不 足保险财产总价值的 90%,被保险人将作为

12、共同保险人,以使保险金额达到保险总价值的 90%, 并根据该差额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其比例。 本保险单项下如有一个以上的保险项目, 每一项目都将独立地适用此条款。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十)遗失欠款帐册条款 (十)遗失欠款帐册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各项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如果因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保 存在营业处所的应收未收帐目的记录遗失、受毁或受损,保险人可以赔偿下列各项: 1. 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一切数额,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帐册的直接后果,而不能收取 这些欠款为限。 2. 因损失帐册而必须支付的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 3证明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任何索赔时必须支付审计师

13、的合理费用。 但以被保险人能凭审计师的书面证明证实其损失为限。 保险人在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最高 赔偿责任,不能超过_。 本扩展条款只适用于保险期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帐目记录灭失或损毁。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规范类:二、规范类: (一)错误和遗漏条款 (一)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 错误或遗漏向保险 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 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 一旦被保险人明 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 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 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

14、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延迟支付条款 (二)延迟支付条款 被保险人未按保单约定支付保费时,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得到保险公司书面通知后 14 天内支付保费时,该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三)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三)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第 5 页 共 7 页 兹经双方同意, 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 原 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保险 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四)分

15、部门条款 (四)分部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营业分部门进行,各部门的独立营业结果可知,则本保险单保险金 额明细第一项第(一) 、 (二)节的条款规定,将分别适用于每一个受到损坏影响的部门。但 是如果第一项的保险金额低于各营业部门(无论是否受到损坏影响)的(所定义的)毛利润 率乘以相应年营业额 (或在最高赔偿期限超过十二个月时, 按比例增长的倍数) 的累积金额, 则第一项下的赔偿金额将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它条件不变。 (五)每月预付赔款 (五)每月预付赔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予要求,保险人在赔偿期间可以每月预付赔款。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六)调整保险费条款 (六)调整保险

16、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被保险人如最迟在任何保险单年度满期后六个月内声明, 根据审计师 (查 帐员) 的证明, 与任何保险期最接近同期的十二个月会计期间所赚得的毛利润少于所保保险 金额, 可按比例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 但退还保费不得超过保险期内对此项保险金额所付 保险费的三分之一。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则上述保险费的退还,只限 于非该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额减少的那部分差额项下的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七)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 (七)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物质损失保单项下之损失低于免赔额,同意本保单不以下列条 件为保险生效的先决条件: 营业中断的损失赔偿须以在发生损失时, 应有承保被保险人在上 述处所的财产利益的物质损失的有效保险, 并已在该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 偿责任为基础。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八)产量条款 (八)产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规定,理赔以营业额或产量中公平合理者为基础。除营业 额的定义外,本保单中使用的“营业额”应理解为“营业额或产量”。 产量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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