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发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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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評估報告 法制發展部分 許光泰 公元二一大法制發展比較引人注目的是對實施多的舊法作出重 大修訂,其一是修訂一九八通過的 婚姻法 ,另外是繼一九九後對 中 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又作的第二次修訂,至於修訂一九八三通過的中外合資 經營企業法實施條 ,則係於一九八、一九八七對個別條款作過正後較大 幅的一次修訂。這些修訂正明事物的發展有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也是大 對內改革、對外開放的必然結果。 修訂婚姻法 ,代表大的改革開放所帶的巨大社會變遷已衝擊到婚姻 和家庭,現有的婚姻法制已難發揮規範作用,人民期待建穩定而有秩序的 社會。由於這次修訂正值大民法典草擬階段,引起是否趁機進全面的修訂的 爭議,以將民法典出台

2、時可以必再作修訂即可成為民法典的親屬篇,最後 卻只作出部分修訂,因此可以想未民法典通過後勢必會再對婚姻法作出重大 修訂。 就因為這次只是小幅的修訂,完善之處在所難免,如繼續延用婚姻 法的名稱是否妥適就值得研究,現有的名稱顯然能體現親屬關係,既缺少親 屬關係的基本規定,也未規定親屬的種、親等、親系等基本制,未如何將 這個婚姻法轉變為親屬篇 ,恐需作周延的研究。 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及其實施條的修訂,是繼二十月對 中 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的修訂而得作的修訂,這三個法合 稱三資企業法 。 三資企業法同屬法位階,修改權卻一致。根據中 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其修改權只能是全國人大,至於中外

3、合作經營企 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的修改權則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大當局解釋這種 一致現象,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法目的在於保障投資環境的穩定,因此對其修訂必須經過全國人大以求慎重。問題是現憲法早就允許全國人大 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以對全國人大所制定的法進部分的補充和修 正,為的正是因為全國人大每只開一次會,人眾多,開會時間又短,其常設 機構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時正可派上用場。因此,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延至 二一三月修訂,是一九七九通過此法時法思考周延和第一次於一 九九修訂時未能同時加以調整的疏忽所致。 這次修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同二修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法和外資企業法的原因一樣,主要是配合大要

4、進入 WTO 組織,就大 的外商投資企業法體系長期符合 WTO 的與貿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而 作的法調整,外在因素的影響極為明顯,因此這次的修訂仍有濃厚的針對性, 因而未能考慮到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管活動中的實際需要和企業組織的進一 步合化,這包括重大事項要由出席全體董事一致通過的條款未司動、合資公 司正副董事長、總經可必由合資各方出任、中方合資者應開放增加自然人以 及外方投資比是否應限制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等等規定,這些都未能一併修正。 至於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 的修訂,則係因為母法已有局部修訂, 加上其相關規定又與法、法規有極大一致而得作的因應調整。過,此 實施條原本應該在母法於一九九第一次

5、修訂時配合修正,既然拖到二 一七月,等於是在一九九至二一之間母法和子法有嚴重的協調, 此時期大國務院主管外商投資企業部門究竟如何依法審查操作,人解。法 之所以區別母法和子法,其實益乃在表現者彼此間的淵源關係及補充作用, 從而明瞭其相互間的效,大當局這些上位法和下位法彼此協調竟然長達 十,相關主管部門應屬明顯違法,而且失職,注意依法辦事。 該實施條修正後仍然有一些問題,如董事名額由合資各方照出 資比協商確定, 照重點在於而在於照 ,只具考而已, 等於是投資比只有考價值,這是明顯違背國際慣,大辯稱這個規定為所 謂的法變通 ,但是已有台商投資比幾近百分之百,董事名額經過協商結 果卻只有一名,以致喪失對董事會的控制,無法決定公司重大事項,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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