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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 判 长 阎春光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代理审判员 林鸿姣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文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010)青民三初字第43号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6号区。法定代表人潘一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亮、曾杰,诚功律师事务所黄岛分所律师。被告张可杰,男,住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42号,系青岛市四方区鑫源通汽配经营部业主。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可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
2、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可杰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承担。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