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培训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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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 (Medical Tangle)樊爱英 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第一节 概 述一、医疗纠纷(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某种原因, 病人和家属或其工作单位对医院的诊断 、治疗、护理、管理等工作中的某一项 不满意或与医护或管理人员发生争执, 甚至上诉,要求对某人员或有关部门追 究责任,在事实真相尚未调查研究清楚 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临诊时病情危重,已处于无法救治的地步; 2、限于当时当地的条件,无法按照现代水平以 最合理的方法进行抢救; 3、限于目前医疗水平,虽经采取现有最好的诊治方法,但疾病仍不免发展到不能挽救的地步; 4、有的病人因同时服两个医生

2、或多个医生所开的药物,以致药量过大或因药物协同作用或因配伍禁忌而中毒; 5、因医务人员态度不好或解释不同而引起的;6、有的骨折病人不遵医嘱,不愿作牵引,以致残废;7、有的病愈之处过早下床,或吃不适当的饮食造成不良后果;8、少数病人或家属借故生端,企图将不可避免的死亡或后遗症定为医疗事故,其中有自费医疗者要求不出或少出医疗费用,公费医疗者要求在劳保或死亡抚恤上获得优厚的照顾等; 9、医务人员的语言不当、第三者挑拨、出具假诊断书和不实的病假条; 10、医疗事故。第一节 概 述二、医疗事故 (一)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

3、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事损 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包含下列基本因素: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的违法性;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 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 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 害的其他后果的。第二节 常见医疗事故发生的原 因l手术性医疗事故l麻醉性医疗事故l输血输液引起的医疗事故l用药不当的医疗事故l药物过敏引起的医疗事故l消毒

4、不严造成的医疗事故l针刺不当造成的医疗事故l妇产科中出现的医疗事故l医院管理问题所致医疗事故l其他原因所致医疗事故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l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 须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 道德。l 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的义务1、进行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 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 作;2、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 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3、依法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义务;4、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遵守无菌操作 规程,防止交

5、叉感染;5、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 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 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6、认真搞好环境卫生、室内卫生、个人卫 生和饮食卫生,加强对病人的卫生宣传教育, 为病人创造一个整洁、肃静、舒适、安全的医 疗环境;7、对其工作人员选任和监督的义务。 l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义务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按照注册的执 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2、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 操作规范;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 的隐私;4、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 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5、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 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

6、械,除正当 诊治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6、告知并取得同意的义务;7、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 文书及有关资料;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 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l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 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 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 、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 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手

7、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 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 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 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l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 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 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 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 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 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 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

8、立即进行调查、核 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 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l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 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 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其他情形。l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 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 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 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 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9、应 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 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 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 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 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 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l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 ,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 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 学会组织鉴定;l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 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0、 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l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 次鉴定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疑难、 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 的技术鉴定工作。q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再次鉴定的申请。l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 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 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

11、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 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 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 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l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 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 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 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 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 件咨询。符合本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

12、受聘进入 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l l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实行合仪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 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 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 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 加专家鉴定组。l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 的方式申请起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l l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 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

13、疗事故 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 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 (七)医疗事故的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

14、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l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 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 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l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 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l l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 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

15、请求,可以进 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 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 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 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 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 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l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 赔偿责任。l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16、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六节 医疗事故的法医学鉴定一、案情调查 二、患者的检查 三、尸体剖验 四、药物化验 五、分析说明第七节 医疗事故的法医学鉴定六、鉴定结论 1、伤残原因及其程度 2、死亡原因 3、医疗人员有无过失 4、发生的过失是否为引起伤残或死亡的唯 一的或主要的原因 5、若非医疗过失所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病 员原有疾病的预后如何。第八节 医德与医疗事故纠纷医德在医疗事故与纠纷中的作用:一、医德规范是分析差错事故产生根源的 重要依据;医德规范包括:1、献身事业,忠于职守;2、平等待患,一视同仁,要尊重病员的权 利、人格和自尊心,不论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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