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企业流转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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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企业流转税问题巧妙处理佣金收入未入账或作负债挂账某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市 7 家拍卖企业实施税务稽查,结果发现有 4 家企业存在涉税问题,共查补税费金罚款 280 余万元,其中罚款 54 万元。据该市地税稽查局介绍,常见的拍卖企业偷漏国家税款的手法主要有:隐瞒取得佣金收入,或将部分佣金收入作为拍卖成交金额不作收入记账,甚至串通买受人(委托人)“做低”佣金收入;将取得佣金收入挂往来账,或将拍卖保证金抵作佣金收入,不及时转作收入申报纳税;开具收据收取佣金收入,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在业务经营中,部分拍卖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往往采用上述做法有意无意隐瞒佣金收入。但是由于拍卖行业需要特定的经营资格,准入门

2、槛较高,往往会在日常业务运作中留下交易轨迹。例如收取的保证金及佣金一般通过拍卖行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税务机关可向金融部门询证有关银行划款记录;拍卖佣金收入未依法开具发票而用收据替代,税务机关通过接受举报或核查成交确认书以查找收入不入账的线索;拍卖不动产及机动车须在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政府执法部门委托拍卖一般留有书面委托记录,税务机关可以上门查证。因此随着税务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与房管、工商、司法、金融及拍卖协会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隐瞒佣金收入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拍卖企业应当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以稳健的财务管理保证拍卖企业的健康发展。营业税及增值税应税范围拍卖标的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

3、动产,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车位、企业股权、债权、小汽车号牌、高尔夫球会会员证等;第二类是动产,具体包括汽车、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原材料、商品、艺术收藏品等,常见的企业整体转让拍卖亦可按以上分类拆分为不动产拍卖和动产拍卖两部分。营业税应税范围。依据相关规定:拍卖不动产向委托人及买受人的收取佣金,分别按 5%征收营业税;拍卖动产委托人收取的佣金,按 5%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应税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 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规定,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商品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拍卖动产,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已连同拍卖

4、价款计缴增值税;若是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动产,须向国税部门申请或减免增值税并获批复后,仅对买受人支付的佣金计缴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的拍卖企业财务人员往往认为,只要是收取佣金收入属于提供劳务的应税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这样对于拍卖动产向买受人收取的价款和佣金本因申报增值税而被误申报为营业税,一旦国税机关发现后追查以前年度拍卖动产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给企业留下相当大的损失。增值税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换作为拍卖企业,因动产拍卖额较小则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一旦不含税销售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数超过 180 万元,将收到国税机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催办通知书”。若拍卖企业不及时申请办理认定手

5、续,将按增值税税率 17%计算应缴纳税额,并且不得抵扣各项税额。因此拍卖企业必须在当月向国家机关申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征收率 4%)或申请仍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合作拍卖收入分成问题对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拍卖行联合拍卖的情况,建议选择在拍卖成交时由主拍卖行、合作拍卖行根据自己实际收取的佣金收入分别向买受人开具发票,这样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若主拍卖行向买受人全额开票收款,再由合作拍卖行按分到的佣金收入向主拍卖行开票收款,则支付合作拍卖行款项作为主拍卖行主营业务成本,主拍卖行、合作拍卖行将分别根据开票额计缴税费。对于拍卖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合作,拍卖成交后合作企业将向拍卖企业收取

6、业务介绍费时,拍卖企业应在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后方可支付合作分成款,否则经营成本列支将无合法依据。买受人违约账务处理在实际拍卖业务中,个别买受人往往因各种原因未能付齐成交价款,根据拍卖前的约定拍卖行向其收取的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在与委托人明确此类保证金归拍卖行所有的情况下,仍有部分拍卖行将此款项作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导致税务机关稽查时被确认为应税收入而被计缴营业税及附加,并单独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补税,并处以滞纳金及罚款。因此在确认不须返还的前提下,拍卖企业应及时结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反映。对于大宗房地产、股权等分期收款的拍卖项目,有时存在买受人未按拍卖成交书约定按期付款的情况。拍卖行除应及时发函催

7、款外,还应坚持收到买受人实际支付的佣金才开具发票的财务管理方法,以避免未收款先交税的不利情况发生。另外对于跨年度完成的上述项目,往往税务稽查机关重点关注是否应结转收入而作负债挂账的情况,建议企业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跨提供劳务的收入: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序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对于此类项目,在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下,须避免佣金作其他应付款挂账并留待结束才一次性结转收入的做法,而应在分期收取佣金的同时确认收入及成本。拍卖企业应该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吗?国际国内大量的公开资料显示,凡拍卖企

8、业均归属于服务业,国(境)内外的服务行业归类目录中几乎无一例外的都将拍卖行业定为经济中介组织,在纳税税种问题上,中介机构均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没有先例。第一、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以增值为依据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 增值税 ”。参加调研会议的税务部门官员在解答企业的咨询中表示:“ 目前关于增值税的名称在理解方面确实存在多种解释,多数人认为从纳税主体看,目前所称谓的增值税应该属于流转税”。我们认为:目前在国内的拍卖企业经营中,除艺术品和二手车拍卖中的古董车外,大多数拍卖品尤其是工程机械、生产设备等都属于旧货,估价一般只有原值 20

9、%50%,成交价格没有可能达原值,新增价值根本无从谈起。而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物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古旧图书;(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税务部门勿论商品增值与否,规定拍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要缴纳增值税是不符合条例精神的。第二,增值税的纳税主体问题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各地拍卖行业协会以及部分企业都咨询过当地税务部门,在解答“为何向中介机构拍卖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时表示,向拍卖公司征收增值税的主要依据是以下几个文件:一是国税发 199940 号文件规定:1、对拍卖行受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

10、当按照 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是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纲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三是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降货物交付他人供销;(二)销售代销货物。税务部门官员认为:拍卖交易行为与代销相似,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代销货物属于增值税纳税对象之一,因此向拍卖企业征收增值税,这是有法可依的。明确拍卖行业的性质,是解决拍卖行业税收问题的前提。 拍卖法中对拍卖下的定义是:“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

11、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法对于拍卖企业组成和拍卖程序的规定,也明确了拍卖不同于一般财产买卖,属于一种特殊的中介方式交易方式。把拍卖企业视同货物销售中的代销人,作为征收增值税的对象,这种定性是毫无依据的。拍卖与销售(代销)在经营方式、获利途径等方面截然不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活动模式。1、在经营方式方面的不同。代销人是接受货物所有权人(卖方)的委托,替卖方销售货物,本身具有销售货物的经销权。按照代销合同的内容,代销商品有买断、收取手续费、加价出售并收取手续费等几种方式。代销人既可以做买断交易,自买自卖赚取差价,也可以代理销售获取手续费。而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

12、卖公司没有货物经销权,不能做买断交易,自买自卖赚取差价,只能通过为买卖双方服务。具在拍卖成交取得佣金(服务费)收入。 拍卖法还规定拍卖必须遵守以下拍卖规则:A 拍卖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B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C 拍卖人的销售权限仅限于特定的委托人的物品;D 按照委托人限定的最低价格通过竞价的方式销售;E 物品只卖给出价最高者。2、获利方式不同。利润获取方式是区别代销与拍卖的基准点,获利方式是纳税人纳税的基本依据。在经销行为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十分明显,在代销行为中其实也同样存在。这两种行为获取利润的方式都是进价与销价之间的差额。因此,代销行为比照经销

13、行为纳税有其合理性。而在拍卖行为中,既不会将拍品的所有权转移到拍卖公司名下,也不能获得进价与销价之间的差额,拍卖企业在交易中仅仅起到媒介(决定买卖价格)的作用,拍卖企业收取的佣金只是一种劳务费。代销行为是卖方定价,即代销人可以自主决定代销方式和物品卖出价格,也同时决定了获利方式和数额。拍卖行是买方定价,拍卖人只能以公开的拍卖竞价方式销售物品,物品卖出价格由买方决定,拍卖人按照约定的佣金比例得到收入,拍卖不成交则无利可图。代销人能够从买卖物品的过程中获得物品的价格差,应该缴纳增值税;拍卖公司的获利途径是通过服务取得佣金(服务费)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第三、纳税人与纳税义务人之区别纳税义务人和纳税

14、人是一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我国学界的共识是:在我国,纳税人是指依法缴纳税赋者,而纳税义务人则包含二种;1 、应当缴纳税赋的纳税义务人:2、征税中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人。国务院颁布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纲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应当缴纳税赋、承担纳税义务者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确定扣缴义务人的原因基于收入分散、纳税人分散的实际情况,而采用源头控制的方法,

15、就可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拍卖活动中,拍卖企业的法律地位如上文所述不是卖方主体,不可能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能是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纳税、依法治税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要求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要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符合 WTO 精神和商业惯例的税收政策。 (文/郑鑫尧)拍卖企业应该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吗?2008-09-10 11:11:22| 分类: 公司事、明理、明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国际国内大量的公开资料显示,凡拍卖企业均

16、归属于服务业,国(境)内外的服务行业归类目录中几乎无一例外的都将拍卖行业定为经济中介组织,在纳税税种问题上,中介机构均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没有先例。第一、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以增值为依据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参加调研会议的税务部门官员在解答企业的咨询中表示:“目前关于增值税的名称在理解方面确实存在多种解释,多数人认为从纳税主体看,目前所称谓的增值税应该属于流转税”。我们认为:目前在国内的拍卖企业经营中,除艺术品和二手车拍卖中的古董车外,大多数拍卖品尤其是工程机械、生产设备等都属于旧货,估价一般只有原值 20%50%,成交价格没有可能达原值,新增价值根本无从谈起。而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物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古旧图书;(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税务部门勿论商品增值与否,规定拍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要缴纳增值税是不符合条例精神的。第二,增值税的纳税主体问题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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