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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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n一、刑罚体系的概念n(一)刑法体系的概念n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 序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n(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n1.体系完备,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 需要。n2.内容合理,方法人道,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 义精神。n3.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 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n(三)我国刑罚体系的具体内容管制拘役 主刑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n可以概括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第二节 主刑主刑的概念: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的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

2、用。 一、管制 (一)概念: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 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管制的特点 1.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 限制犯罪人的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典第39条的 规定。 3. 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有一定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 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 5.由公安机关执行,由群众监督改造。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 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

3、)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 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 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 当同工同酬。二、拘役 (一)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劳 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的特征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 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 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

4、刑期1 日。 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一些优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如每月回家1、2天,劳动酌量发给报酬。 附:拘役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区别 4.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n拘役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区别: 拘役民事拘留行政拘 留刑事拘留性质刑罚 方法司法行政处罚治安行政 处罚强制措施适用 对象犯罪 分子实施民诉法第102 条规定的行为,尚 不构成犯罪的民诉 参与人或其他人违反治安 管理法规 ,尚未构 成犯罪的 人刑诉法第61 条规定的7种 情形之一的 现行犯或重 大嫌疑分子适用 机关法院刑 事审判 部门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检察院法律 依据刑法民诉法治安管理 处

5、罚法刑诉法三、有期徒刑(一)有期徒刑的概念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 制进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有期徒刑的特征 1剥夺罪犯的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个月以上15 年以下;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 抵刑期1日。(刑法第45条、50条、69条)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少管所)所执行。交付执 行前余刑只剩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 服刑期间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无期徒刑 (一)无期徒刑的概念无期徒刑是剥夺犯

6、罪人终身自由,强迫其参加劳动并 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犯罪人的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 由。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 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 比较大的犯罪分子。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也称生命刑、极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 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二)我国死刑的限制适用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第48条第1款 理解:(1)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

7、害相适应。客观危害就是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实际 损害。(2)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 相适应。 2从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上进行限制。第49条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 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 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缓。3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第48条第2款 从1981年开始,我国把部分死刑的核准权下放到高级 人民法院,直到2007年2月28日才重新收回最高人 民法院。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死缓 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 缓期二年执行。” (1

8、)死缓适用的条件。罪该处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 (2)死缓的判决及其核准。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 核准。 (3)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 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执行死刑。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 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 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 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 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死刑案件除由最高

9、 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 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 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第三节 附加刑特点: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一、罚金 (一)概念: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 金钱的刑罚方法。 (二)罚金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有关的犯罪,还可适用于少数妨 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1)选处罚金;(2)单处罚金;(3)并处 罚金;(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罚金的数额:(1)无限额罚金制;(2)

10、普通罚金制(限额 罚金制);(3)倍比罚金制。 (四)罚金的执行方式:(1)一次缴纳;(2)分期缴纳;(3)强制 缴纳;(4)随时追缴;(5)减免缴纳。二、剥夺政治权利(一)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管 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放火 、爆炸、投毒、抢劫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

11、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四)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 1.独立适用的,按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执行。 2.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 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被判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死 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其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 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 刑执行期间。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 刑执行之日起开

12、始执行。 (五)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没收财产 (一)概念: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 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1)并处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59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 或者全部,没有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 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 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三)没收财产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以会同 公安机关执行。 四、驱逐出境 (一)概念: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的一种刑罚方法。 刑法第35条:“对于犯罪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 用驱逐出境。” (二)驱逐出境的执行: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 驱逐出境。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 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 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 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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