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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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年第期刑事侦查中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与制约方全刘晶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依法可采取多种侦查行为,较常见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和鉴定等。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为应对犯罪活动日益隐蔽化和组织化的趋势,各国的侦查部门越来越多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如电子监控、诱惑侦查、测谎仪测试等。实践证明此类侦查行为对于突破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确实行之有效。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中尚缺乏指导和规范此类侦查活动的程序规定和证据规则,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向题。一、特殊侦查行为概述随着犯罪行为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和组织化,特别是没有明显被害人的犯罪增多,仅仅依靠被

2、害人和其他人的控告、举报等传统途径,已经难以有效抑制犯罪。因此,为了对一些特定的犯罪进行追究,不得不对重点场所和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主动介人型的侦查。如蹲点监视、电子监控、监听通讯、检查邮件等。这种侦查又被称为监控型侦查,其特点是与犯罪过程同步,侦查人员一般不参与犯罪行为。但对于一些隐蔽性更强的犯罪,侦查机关往往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犯罪过程,由侦查人员或特情接近犯罪分子或组织,并对于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某种程度上的诱导,为其提供犯罪的机会或促使其在特定的时间、地点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再对犯罪嫌疑人加以拘捕。这种诱惑侦查的手法在“无被害人犯罪”的案件中如走私、贩毒、贩卖军火和淫秽物品的案件

3、,常常可以达到人赃并获的特殊效果。诱惑侦查与监控型侦查都属于主动介入型侦查。近些年,国内还出现了利用测谎仪协助侦破案件的情况,考虑到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前景与目前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有加以关注的必要,本文在此一并论述。上述侦查手段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与常规侦查手段相比,特殊侦查手段所指向的侦查对象更为明确,侦查机关在案件发生时可能就已掌握了该案的基本或部分情况,而非仅仅在案件发生后,再行介人。目前我国法律无论对于此类特殊侦查行为的适用条件、批准程序、使用要求,还是法律后果、所得证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二、特殊侦查行为的诉讼价值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关于此类特殊侦

4、查行为的正当性以及所获得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学术界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与认识。否定说认为,侦听、电子监控、诱惑侦查、测谎仪等侦查手段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所获得的材料不应当采纳为证据。肯定说则认为,任何侦查手段,如果运用不当,都有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可能。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正当地运用这些手段。从刑事诉讼追求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看,确认王新环法律如何面对“普察圈套,载检察日报年月日。印犯罪研究沙年第期检察官论坛此类特殊侦查手段并承认其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定罪证曙是必要的。我们认为这些特殊侦查行为确有存在必要,其诉讼价值主要体现在为有效侦破案件、打击犯罪提供了新的和更有力的武器。不少特

5、殊侦查行为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共取特殊侦查行为,不仅可以在相当的程度上减少刑讯逼供现象,而且还有利于尽快解除对无辜者的怀疑使其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所以,即使从人权保障的角度看,特殊侦查手段只要使用得当还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此类证据形式有助于推动司法官员转变以“人证”为主的办案观念,克服口供情结,提高证明过程的可靠性,确保案件质量。出于上述一些理由,世界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务界一般对特殊侦查行为持肯定态度,分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使用的范围、条件、程序控制及所获得的证据的可采性等问题上。关于电子监控和窃听问题,法国法律规定,在重罪或轻罪襄件中,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为年或年以上监禁,预审法官为了侦查的必需,

6、可以决定截留、登记和抄录邮电通讯、可以抄录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通讯,可以要求邮电通讯部属下或受其监督的任何合格,又员,或者任何经许可经营通讯网络或提供通讯服务的合格人员安装设备,进行有效的截留。关于诱惑侦查,德国刑事诉讼法专门对派遣秘密侦查员进行诱导型侦查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派遣秘密侦查员的实质要件有三一是必须有“足够的事实依据”表明存在重大犯罪行为二是只限于毒品、武器交易、伪造货币或有价证券、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或者是职业性的、持续性的犯罪,或者有组织地实施的重大犯罪三是只限于采用其他方式侦查将成 孜渺茫或者十分困难的情形。关于使用测谎仪,在年的美利坚合众国诉瓦尔德斯案件中,亚利桑那州

7、最高法院裁定测谎原理的论证具有先进性,认为作为一种检验确定信任度的方法,尽特测谎仪还不完善,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但对它的论证不断深人发展足以保证其在特别领域中得到普遍承人。美国已有个州的法院对测谎仪的测试结果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特殊侦查行为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特殊侦查行为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尚处于不断的完善过程之中,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如下。、特殊侦查行为的运用程序不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开事侦查原则上应当只能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展开,只有在案件引发型侦查已经失败或者很难取得成效的情况下,才能在严格的限制下经法定程序依法进行主动介人型侦查。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

8、中,由于法律对这些特殊的侦查手段缺乏明确的规定,一般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运用与否及如何运用,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不当运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在诱惑侦查的实施过程,诱人犯罪的情况时有出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通过特殊侦查行为所得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没有做出规定。这一方面使得对此类侦查行为缺乏必要的限制,但另一方面也制约了此类侦查行为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法律缺乏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有时只能将通过特殊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转化为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等人证来使用。、对特殊侦查手段的有效性和所得证据的证明力认识还不全面。由于特殊侦查行为的运用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对此类侦查行

9、为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化,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正确的认识一是认为特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载法学研究第着第期。陈朴生等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汉林出版社年版,第刃页。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年第期殊侦查行为与现有的侦查技术相比并没有质的变化,不愿意主动学习、掌握和运用此类侦查手段二是过分迷信此类侦查行为的有效性。四、规范特殊侦查行为的思考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看,无不在允许采用这一侦查手段的同时,施加严格的监督制约。在具体确定是否采用此种侦查方法时,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性,犯罪的种类,使用特殊侦查行为的必要性、适度性等,做出是否适用的

10、决定,具体可以从以下五方面着手。、切实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法律应当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一方面进一步细化有关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另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广度与深度,如要求侦查机关在采取特殊侦查措施之前,必须事先知会检察机关或者取得检察机关的许可。应适当调整事前与事后监督的比例,检察院可以通过参加和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加强对特殊侦查手段运用的制约和规范。、限制特殊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一是必须明确此类侦查行为的适用范围,即只限于难以收集充分证据或者采取其他侦查方法未能取得效果,必须采用此种手段的案件。而且应当将此类侦查行为适用限定于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以及一些没有直接被害

11、人的犯罪案件。二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即不能在缺乏必要证据的前提下,就直接适用此类特殊侦查手段。三是严格限定特殊侦查的适用对象。特殊侦查行为一般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这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基于一定事实可判断出被秘密侦查的对象和犯罪嫌疑人有联系,而查明这种联系将有助于破获案件。如长期潜逃的罪犯同亲友有联络,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联络人和联络工具进行监视。、严格限定侦查人员在实施特殊侦查行为过程中的权限范围。由于主动介人型侦查是在被侦查者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为防止侦查人员对这一“敌明我暗”特殊条件的不恰当利用,必须限制侦查人员及为侦查机关掌握的特情的权限范围。针对特情

12、的使用制定以下一些特殊的限制措施。一是严禁单独使用特情进行特殊侦查。而且行动方案、对象等具体内容一定要得到侦查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二是在“特情”的证言对案件来说处于核心和关键性的地位时,将“特情”身份定位于证人,如果其有意作虚假供述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特情或“逆用”犯罪嫌疑人不得行使强制性的侦查措施,如搜查、扣押等。、对通过特殊侦查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适用证据补强规则。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对通过特殊侦查行为破获的案件和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的时候,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该案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通过特殊侦查行为取得的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当然,补强证据的证明力有两个标准一是

13、较高标准,即要求补强证据大体上能够独立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二是较低要求,即能够与被补强的证据基本一致,无明显的矛盾,能共同证明案件事实。考虑到此类侦查行为的特殊性,可以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限定某些通过特殊侦查行为取得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特殊侦查行为有很高的实践价值和很大的发展潜力,但是鉴于部分侦查技术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未完全成熟,所以应当选适用相对慎重的采证规则。例如测谎技术,尽管测谎技术的发展使结果的准确度不断提高,但测谎结果也不可能是绝对正确的,而且即使测谎结论正确,其证据价值和证明效力也仅限于证实被测谎人是在说真话还是在撒谎,而无法得出该犯是否实施了被怀疑的罪行。因此,对测谎技术的使用,应当十分慎重。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资任编辑杨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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