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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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4 号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已经 2012 年 11 月 26 日市政府第 15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2012 年 12 月 5 日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2012 年 12 月 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4 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生

2、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法定职责, 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 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教育、体育、绿化市 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噪声源头控制要求)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各类社会 生活噪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规划布局。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建筑设计规范时, 应当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隔 声设计要求。噪声敏感

3、建筑物竣工验收时,隔声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应当作为验 收内容之一。 第五条(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控制)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 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 在住宅楼及其配套商业用房、商住综合楼内以及住宅小区、学校、医院、机 关等周围,不得开设卡拉 OK 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歌舞娱乐场所。 第六条(商业经营活动中有关设施的噪声防治) 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在室内使用音响 器材招揽顾客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不得举行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 在

4、其他区域举行使用音响器材的商业促销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当要求其采取噪声控制措施。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空调器和 其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 治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噪声控制一般要求) 每日 22 时至次日 6 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 道路(含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街巷、里弄)等公共场所,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 者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除前款规定时段外的其他时间,在上述场所开展健身、娱

5、乐等活动的,不得 使用带有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第八条(特定公共场所噪声控制要求) 对于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园,公园管理者可以会同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区(县)环保、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受影响者制定公园噪声控制规约;通 过合理划分活动区域、错开活动时段、限定噪声排放值等方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必要时,公园管理者可以依法调整园内布局,设置声屏障、噪声监测仪 等设施。 对于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共绿

6、地、广场、道路等特定公共场 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区(县)环保、公安等相关管 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受影响者制定噪 声控制规约,合理限定活动范围、活动规模、噪声排放值等。 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应当遵守相关噪声控制规约的要求。违 反噪声控制要求的,公安机关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噪声污染防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车辆 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十条(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 新建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当采

7、取措施,使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中 央空调、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 新建住宅销售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明示住宅小区内有关公 用设施以及配套商业用房的噪声污染源以及防治情况; 毗邻建筑物内有噪声源对 住宅小区产生影响的,应当一并明示。 既有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排放的噪声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公用设施所有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环保部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对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应当纳入文明小区测评体系。 第十一条(家庭娱乐活动、宠物噪声污染防治) 居民使用家用

8、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 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宠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正 常生活。 受噪声影响的居民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业主委员会、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进行调处。 第十二条(装修噪声污染防治) 每日 18 时至次日 8 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 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 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制装修的 时间。

9、第十三条(学校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学校不得使用产生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市环保 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音响器材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 并有权对产生社会生活 噪声污染的行为向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投诉、举报。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对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调解机制) 对因社会生活噪声产生的纠纷,区(县)环保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 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影响社区的社会生 活噪声污染实施治

10、理。噪声污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 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第十六条(城管巡查) 城管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时, 发现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和在公共场所开展 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 以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告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有权对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 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规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 进行处罚: (一)违

11、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 属切割、 石材和木材加工等商业经营活动的,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 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规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禁

12、止时段开展使用乐器或者音响器材的健 身、娱乐等活动的,或者使用带有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举行健身、娱乐等活 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居民投诉噪声干扰并经居民委员 会、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证实的,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该噪声干扰 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二十条(侵权责任) 受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 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行政责任)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 对投诉、 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

13、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86 年 2 月 2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的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 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 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 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 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 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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