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抗sars病毒免疫球蛋白研制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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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马抗关于印发马抗 SARS 病毒免疫球蛋白研制技术要求的通知病毒免疫球蛋白研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26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 SARS 防治药物研发工作的管理,规范技术研究以及实验方法,我局组织制定了马抗 SARS 病毒免疫球蛋白研制技术要求,现予印发,请相关研究单位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三年九月三十日马抗 SARS 病毒免疫球蛋白研制技术要求马免疫球蛋白制品生产工艺相对成熟,且在历史上对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为使马抗 SARS 病毒免疫球蛋白研发过程科学和规范,特制定本技术要求。定义:马抗

2、SARS 病毒免疫球蛋白是指用灭活 SARS 病毒或病毒成分免疫马匹获得高滴度抗 SARS 病毒抗体血清,经精制、纯化后制成的具有中和 SARS 病毒活性的马免疫球蛋白制品。一、基本要求(一)从事马抗 SARS 病毒免疫球蛋白的研制机构应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及设施等条件。(二)SARS 病毒的分离、管理、使用及保藏、运输、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免疫用病毒抗原(一)毒种:应为引起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SARS)的冠状病毒。所有用于生产免疫原的病毒均应来源、分离、特性、背景清晰,且无其他污染,并经国家检定机构检定。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ARS 病毒灭活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要点(国

3、食药监注2003128 号)。(二)免疫抗原的制备:1在目前 SARS 病毒保护性抗原未知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全病毒抗原,免疫原应完全灭活,不含活病毒体;免疫用抗原应具有高效价、强免疫原性。免疫用量应定量测定。免疫用抗原中含 SARS 病毒抗原成分应不低于人用疫苗纯度标准。2病毒灭活与纯化:病毒经大量培养收获后,应灭活处理。灭活剂可用甲醛、丙内酯或其他适宜方法,鉴于 SARS 病毒的传染性,灭活方法及效果应验证确认无活病毒存在,免疫用病毒应经纯化以达到免疫用要求。纯化可采用超滤、柱层析或其它有效方法,纯化工艺应经验证。3佐剂:待免疫病毒抗原可与适当佐剂混合,以增强免疫刺激性,佐剂成分中不得含有人

4、源大分子物质,不能有致癌性和致畸性,不应与自然发生的血清抗体结合成有害免疫复合物。三、免疫用马匹马匹饲养:马匹管理、免疫、采血应符合 2000 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生物制品生产用马匹检疫及管理规程中的相关规定。马匹一经发现有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患时,必须停止免疫采血,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免疫用马匹不得使用 -内酰胺类药物。生产 SARS 免疫球蛋白马匹应单独圈养。每匹免疫用马应有完全、独立的档案,档案应包括购入、自体特点、检疫、体检资料及身体状况、免疫时间和位置、抗体效价等。(一)马匹免疫:马匹免疫应采用适当方法进行,以获得最大免疫效价。应用适当方法监测马血清抗体滴度消长情况。(二)采血:可

5、采用连续免疫和重复采血。血液采集和血浆分离应符合 2000 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抗毒素生产用马匹免疫方法中的相关规定。四、制品生产(一)生产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二)工艺过程应进行优化,建议采用柱层析纯化工艺,以提高制品有效成分纯度。胃酶应经检验,确认无类 A 血型物质污染。(三)生产工艺过程应考虑有病毒去除或灭活工艺。(四)应采用适当方法对制品生产过程中间体效价和纯度进行检测和监控。五、质量控制(一)制备抗原用毒种应为引起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SARS)的冠状病毒。所有用于生产免疫原的病毒均应来源、分离、特性、背景清晰,且无其他污染,并经国家检定机构检定。详见SARS 病毒灭活

6、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要点。(二)免疫用抗原:应制定免疫用抗原纯度、免疫原性和杂质检定的特异性方法,以保证免疫原的一致性。杂质系指病毒培养过程中的细胞基质及其蛋白和培养营养物。(三)应建立制品效价体外定量检测方法。(四)制品 F(ab)2 纯度应不低于 70%;在保证效价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制品蛋白含量。(五)除效价、F(ab)2 纯度外的其他检测项目应符合抗毒素类制品现行规程要求。六、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一)应检测确认样品与人、猴各组织以及牛和人血清是否存在交叉反应性。(二)在目前 SARS 动物模型不很成功的情况下,可先采用体外检测法进行本制品的药效评价,参照其他制品确定效价标准及使用剂量,动物模型成功后,应用动物模型进行药效评价。七、其他(一)按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预防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的技术要求完成相关研究。(二)本技术要求将根据 SARS 研究进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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