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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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办法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办法一、总则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及施工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 质量及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1.2 凡在嘉汇房地产公司从事工程建设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1.3 参与嘉汇房地产公司各开发项目的项目公司、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附据本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建设各方要在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执行好本办法,确保工程合格,争创优质工程。1.4 嘉汇房地产公司工程部是建设工程质量

2、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按照本办法监督和管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及进度,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及工期,充分保障投资效益。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2.1 工程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履行职责。2.2 工程部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程管理人2员,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者。2.3 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将各专业管理人员资料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岗。2.4 项目部应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检查验收制度、考核奖惩制度。2.5 项目部应按照公司工程招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信誉好的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质量要求条款,并明确质量责任。2.6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项目部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以及现行质量标准要求。项目部所有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否则,视其情节,予以处罚。2.7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必须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

4、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再申请质量认证和竣工验收。2.8 项目部人员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3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3.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履行职责。3.2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质量与工期要求,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工期负责。3.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各工程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直接责任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施工质量第一责任

5、者。3.4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为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3.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监理。3.6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4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

6、格不得隐蔽。3.7 工程所用设备和建筑材料、构件应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进入施工工地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实体。3.8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3.9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四、监理单位的主要质量责任四、监理单位的主要质量责任4.1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履行职责。4.2 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

7、监理规范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据监理合同及建设单位授权对施工质量及进度等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及工期承担监理责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为施工质量监理的直接责任者;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施工质量监理的第一责任者。4.3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5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质量认证;不进行竣工验收。4.4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得不到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的支持配合,无法及时解决质量问题时,项目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公司或所在

8、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不上报、不处理而留下质量隐患的,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4.5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规范配备人员,并满足质量、工期目标控制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工程监理前,应将监理机构人员概况,报公司和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4.6 监理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报建设单位。4.7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及时报告项目部要求设计单位修改。4.8 工程监理单位对质量控制应采取事前控制的方法,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9、,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6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或现行质量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9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10 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五、日常建设施工管理五、日常建设施工管理5.1 项目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须办理好开工前的各种手续,场地做到“三通一平” ,为施工单位协调周边治安环境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关系,营造好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5.2 施工单位 须按照合同约定精心组织施工,工地须为文明施工工地。5.3 施

10、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部经理(总监)及其他专业人员须按合同约定配备齐全,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必须专业对口、业务精通。项目部经理、总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应存放在甲方,不能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部经理、总监。5.4 施工单位须服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管理,尊重支持甲方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各单位间工作联系尽可能以书面形式,各单位间工作联系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收。75.5 施工单位进场后开工前须按投标及合同约定工程总进度计划排出周密进度计划、施工网络图,明确工程主要节点的完成时间,同时施工单位须排出周施工进度计划。每周将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下周进度计划提报甲方 。监理单位按投标及合同约定编

11、制详细监理大纲及监理细则。5.6 开工后,视工程进展情况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工程协调会。每次协调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人员必须参加,并签到。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至少提前一天,否则视为缺席;工程协调例会由总监组织召开,并整理例会记录,各参加单位负责人均需签字备案,作为建设工程的管理文件;各单位管理人员的电话必须保障畅通,晚上十点前禁止关机,以备有紧急事务联系。5.7 需甲方提供设备及材料,施工单位须将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材料计划提前两周提报甲方,并注明设备、材料规格型号及进场时间。否则因设备材料供应所引起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自负。5.8 对于需要甲方认价的设备、材料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两周提报甲方及监理

12、单位,并注明材料的规格型号。否则因材料认价造成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自负。5.9 总包单位应协调各分包单位施工进度计划,并对整个工程进度负责,未按照既定的计划完成施工任务,拖延工期8影响其他单位的正常施工的的单位,除承担合同规定的工期延误罚款外,还要赔偿对方的工期损失。5.10 总包单位派专人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设专人每天清扫环境卫生,并协调好分包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并对现场的人为破坏、丢失物资提供赔偿。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杜绝盗窃事件的发生。5.11 总监及监理工程师每天应及时检查工程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甲方汇报。5.12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各方都严格执行国

13、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设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及管理工作的考核奖惩办法。5.12.1 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施工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30000 元/项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监理单位罚款 10005000 元/项(已下发施工单位书面整改单者除外)。5.12.2 施工单位供应的设备经检测、验收或试运行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对施工单位按设备价格的 51%进行罚款。施工单位供应的构配件、材料经检测、验收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对施工单位按构配件、材料价格的 1%5%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12.3 隐蔽工程不经验收施

14、工单位擅自隐蔽的,对施工单9位罚款 1000030000 元,对隐蔽部位以不合格论处,不进入竣工结算。对监理单位罚款 10005000 元/项(已下发施工单位书面整改单者除外) 。5.12.4 工程所用材料、构件未经检验施工单位擅自用于工程的,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030000 元/次;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试块、试件未按规定程序见证取样、送检的,对试验结果不予认可,并对施工单位罚款 5001000 元;5.12.5 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又未按工程监理人员要求改正,强行施工的,罚款 30000500000 元,并停工整顿。5.12.6 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

15、、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10000 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12.7 监理单位未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问题的,罚款 5005000 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12.8 项目部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降低工程质量的,对建设单位责任人罚款 50000 元以上;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降低工程质量的,对监理单位罚款 50000 元以上。5.12.9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及时上报公司,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12.10 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1

16、00%,出现一项不合格,对施工单位除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罚外,另处罚金 50000 元,对监理单位除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处罚外,另处罚金 50000 元以上。5.12.11 建设工程因工程质量及管理问题被公司停工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 50000 元,对监理单位罚款 50000 元以上;因工程质量问题出现局部返工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0 元,对监理单位罚款 50000 元以上5.12.12 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房间、外墙面及构筑物,在保修期内发现一处渗漏,施工单位无偿修复,并对施工单位罚款 2000 元,对监理单位罚款 1000 元;若施工单位未按保修承诺的期限及质量进行保修,第一次(项)对施工单位按修复费用的 200%进行处罚,公司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第二次(项)出现维修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视同施工单位放弃该项保修承诺,扣罚施工单位该项全部保修金,造成损失超保修金额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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