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的概念及其合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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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干涉的概念及其合法性分析3 对王日华博士的回应陈 琪 黄宇兴王日华博士的 春秋时期的国家间干涉及其合法性 一文(以下简称合法性 )从干涉概念的内涵、 春秋时期干涉的合法性标准两个角度,对笔者的研究提出了一些质疑和有益的讨论。总的来说, 合法性 一文不仅试图从理论上批判笔者在研究工作中对干涉概念的界定,而且努力结合 左传 中的事例,给出分析彼时干涉合法性的新标准。为了回应 合法性 一文的质疑,笔者首先强调干涉的操作性概念只有具备内政指向性和针对目标方的强制性,方能成为符合学科理解且满足研究要求的概念。因此,以“ 干涉 ” 这一概念来分析国际干涉行为的合法性,比使用其他概念更为适宜。其次,

2、 合法性 一文论证的干涉客体自相矛盾,其判定干涉主体和干涉合法性的标准值得商榷。第三,合法性 一文因案例选择的若干疏漏或误读,导致其论证的春秋干涉合法性问题存在进一步讨论的空间。32008年10月18日参加上海外国语大学主办的“ 伦理与国际事务 ” 会议的与会者,对笔者发表在 国际政治科学 2008年第1期上的 春秋时期的国家间干涉 一文进行了深入讨论,激发了许多进一步 研究的空间。笔者从中受益匪浅,为此表示感谢。 陈琪、 黄宇兴: 春秋时期的国家间干涉 , 国际政治科学 2008年第1期。 国际政治科学 2009/1(总第17期) ,第106122页。 Quarterly Journal o

3、f Intenational Politics107 一、 干涉的内政指向性与强制性 合法性 一文与笔者的分歧首先在于对干涉概念的界定上。干涉在概念上曾经是非常模糊的,因此“ 只有限制了干涉的概念,才能研究这一类现象,并进行普遍化。 ”更有学者主张,“ 定义干涉的重要工作不是从正面定义何为干涉,而是要讲清楚什么不是干涉。 ”换言之,限定干涉概念的边界是对相关的经验现象进行抽象分析的必要前提,而明晰干涉的内涵和外延将有助于厘清 合法性 一文与笔者的分歧。 合法性 一文所界定的干涉概念的缺陷在于概念的空泛化,从而无助于人们理解作为一种特定国际政治现象的干涉问题。 合法性 一文对干涉概念的泛化,主要

4、表现为忽视干涉概念的内政指向性和违背目标方意愿的强制性。首先,干涉具有内政指向性。 合法性 一文认为,笔者对干涉的界定,从严格意义上可以理解为“ 干涉内政 ”,“ 因为它排除了对国家间矛盾、 冲突或者纠纷的 国际干涉 ” 。这种看法的实质是忽视了“ 干涉 ” 概念的指向性,即干涉的目标必须是针对内政的。霍华德 睿格(HowardW riggins)不无正确地指出,“ 明晰干涉的内政性有助于研究者区分不同类型的国际影响。 ”干涉所指涉的目标方的内政问题,虽然在不同时代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但这并不妨碍在逻辑上的指向性规定。比如,我们可以将目标方的政权组成、 内部权力平衡或某个内政政策等规定为内政问

5、题。反过来,如果像 合法性 一文所暗示的那样,将影响一国外交政策的行为也归为干涉的指涉对象,那将最终无法确定干涉与斡旋、 影响、 战争、 惩罚、 介入、 第三方干涉、 调节、 仲裁等国家间政治现象的区干涉的概念及其合法性分析R.George W right,“A Contemporary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Florida InternationalLaw Journal, Vol . 4, 1988/1989, p. 436. R. J. Vincent,Non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Pr

6、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4) , p. 8. 关于对“ 干涉 ” 概念泛化带来的问题及其批判,参见Richard Little,“Revisiting Intervention: A Survey of RecentDevelopments,”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 13, No. 1, 1987, p. 49。 Howard Wriggins,“PoliticalOutcomes of Foreign Assistance: Influence, Involvement or

7、 Intervention?”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 22, No. 2, 1968, p. 218.相关论证也可参见Stanley Hoffmann,“The Problem of Intervention,”in HedleyBull ed,Intervention in W orld Politics(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4) , pp. 89.108 别。显然,一国干涉别国内政和一国以强制手段影响两国或多国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从经验描述上还是在理论探讨上,都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可能需要借助不同的

8、概念化和操作化。因此,如果对干涉指向的对象是一国的内政还是国家间的关系不加区分,从而把干涉现象与其他国际政治现象进行混同或糅杂,将会遇到更多的分析困难。其次, 合法性 一文认为笔者仅考虑了干涉行为,忽视了作为政策的干涉。在此,笔者不解的是,如果一个国家制定了某种政策,却不打算付诸实施或从来没有实施,这是否还能被称为政策?决策者仅仅对某种想法加以讨论,或讨论后束之高阁,这实际上很难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政策。在笔者看来,干涉至少是一国事实上已部分推行的针对目标方内政的强制行为,否则人们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真实的干涉。如果实行干涉行动的一方,其行动半途而废,结果只是干涉方没有达到预期的政治目的,干涉政策失败

9、而已。也就是说,并没有什么秘而不宣的纯粹的干涉“ 政策 ” 。如果不从行为(哪怕是失败的行为)上观察,我们如何知道一个国家是否制定了干涉政策以及干涉政策是否成功呢?实际上, 合法性 一文与笔者的分歧并不在于是否应该讨论干涉“ 政策 ”,而在于干涉是否应具有见诸行动的强制性。从根本上说,合法性 一文通过引入所谓“ 低级干涉 ” 概念来否定干涉的强制属性。 合法性 一文引用约瑟夫 奈(Joseph Nye)对“ 干涉 ” 的定义,认为笔者界定的干涉概念仅为具备“ 强制性的高级干涉 ”,忽视了“ 非强制性的低级干涉 ” 。但是,合法性 一文引用的约瑟夫 奈所定义的干涉概念,恰恰是笔者和多数学者所批评

10、的。大多数国际关系学者主张,干涉是一种“ 专横 ” 的影响,集中表现为干涉方的行为违背了目标方的意愿。目标方因为干涉方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而被迫改变内政政国际政治科学对干涉强制性属性的强调,可参见Philip C.Jessup,A M odern Law of Nations: An Introduction (New York: TheMacmillan Co. , 1948) , p. 172; R.J. Vincent,Non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pp. 910; ConwayW.Henderson,International Relat

11、ions: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at the Turn of the 21stCentury(Boston: McGraw2Hill, 1998) , p. 151; K . J. Holsti,International Politics: A Framework forAnalysis (Englewood Cliffs, NJ:Prentice Hall, 1988) , pp. 251252;Timothy R.Sample,“New Techniques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 Coercion,”in Arnold Kant

12、er and Linton F. Brooks, eds . ,U. S.Intervention Policy forthe Post2Cold W arW orld: New Challenges and New Responses(New York: W. W. Norton, 1994) , p. 161;理 查德 N 哈斯: 新干涉主义 (殷雄、 徐静译)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周鲠生:国际 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164页;丛文胜: 战争法:原理与实用 ,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197页。109 策,推行其本不愿推行的政策,或被迫

13、取消原本愿意继续维持的政策。因此,一国对另一国的建议、 声明、 宣言不是干涉,除非进行上述活动的国家以强制力对之加以推行。如果采纳 合法性 一文的建议而忽视干涉的强制性,则不仅无视国际关系学者的学术积累,而且与国际关系的事实相矛盾。比如,在冷战期间,苏联认为别国向其境内传送卫星信号是干涉其内政。但是,由于发送卫星信号的行为没有任何强制性,故苏联的主张很难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最后,客观地研究国际干涉现象,要求研究者尽可能地祛除研究者的个人价值判断,但这并不等于就此应取消作为研究对象的干涉所蕴含的特定历史时期的价值观念。 合法性 一文认为,干涉具有“ 较强的价值偏向色彩 ”,主张在讨论合法性方面,

14、“ 干预 作为一个中性词比包含了价值判断的 干涉 概念更加合适 ” 。 合法性 一文指出,干涉天然具有负面的价值判断,因此无从分析正当性,导致“ 春秋时期的国际干涉 一文用来分析 合法性 的时候就出现了自相矛盾。 ” 如果说我们不是只进行术语上的争论,可以看出,正因为合法性 一文把“ 干涉 ” 与“ 合法性 ” 两者看成是矛盾的东西,从而试图将“ 干涉 ”与合法性分离,主观上将“ 干涉 ” 判定为“ 国际非法行为 ” 。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的文献表明,随着学者们对干涉问题讨论的深化, 合法性 一文的上述看法已被否定。限于篇幅,笔者无意展开对此问题的细致讨论,而仅仅强调两点。第一,干涉已不能被主观

15、地想象为国际非法行为,研究者不能仅凭个人对干涉的好恶而无视干涉对于研究合法性的价值。相反,随着国家间政治关系实践的发展,干涉的规范意义和合法性含义越来越为学者所重视。在形成通用的工作定义的基础上,分析干涉合法性更可能拓宽国际规范和国际法在理论层面的探讨。第二,正因为“ 干涉 ” 存在颇具争议的价值判断,这一概念才比“ 干预 ” 更适宜进行合法性分析。正因为在不同历史时代,人们对什么样的干涉具有合法性具有强烈的价值判断,通过考察春秋时期人们在合法性干涉问题上的立场,我们可对春秋时期的合法性观念和相关国际规范进干涉的概念及其合法性分析相关论证参见JamesLeslie Brierly,The La

16、w of Nati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Peace(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55) , p. 308。 DavidW.Ziegler,W ar Peace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New York: Longman, 1997) , p. 125. 对与干涉相关的国际规范的系统文献评估和深入探讨,请参见陈琪、 黄宇兴: 国际干涉的规范 维度 , 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9年第4期。110 行模式化分析,从而为比较国际合法性等规范性观念的演进和中西对比提供了可能性。换言之,干涉本身所蕴含的时代价值判断不仅不是一个缺陷,反而是研究春秋时期国家间干涉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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