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动海洋强国建设战略的法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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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8月19日星期三第五版 理论周刊 第266期理论部主办责任编辑唐亚南 电子邮箱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庞景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稳妥促进司法改革理论研讨会综述祁建建对推动海洋强国建设战略的法治思考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院长论坛观点汪玉凯: 从习近平治国使命看 全面深化改革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 核心环节, 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 重要基石。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促进行政 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诉讼着重需 要解决的问题。长期以来, 由于 受到司法权中央事权属性与管理 保障地方化的双重影响, 行政诉 讼在实践中受到地方影响较大。 为此, 党的十八届四中

2、全会通过 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 指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 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 度, 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 审 理难、 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健全 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 支持法 院受理行政案件、 尊重并执行法 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 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拒不 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 藐视法庭 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 定”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就 立案、 管辖、 行政首长出庭等问题 进行了专门完善。法律的生命力 在于实施, 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 施, 人民法院应当牢牢把握法律 精神,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充分发挥法治建

3、设助推作用, 保 障行政机关行为在法治轨道平稳 运行, 共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目 标的实现。 助推依法行政, 要以稳妥推 进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为突破。行 政诉讼异地管辖通过司法管辖区 域与行政管辖区域的适当分离, 能够有效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和行 政机关的干预, 确保行政诉讼依 法有序进行。一是要坚持便民利 民、 分区就近指定。充分考虑到 便民利民的原则, 在尽最大可能 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 根 据本地各辖区的地理位置, 就近 设置被指定管辖法院, 使案件的 审理在脱离地方行政区划限制的 同时, 又不增加当事人负担。二 是要发挥审判优势, 归类集中指 定。基于行政案件审理的专业性 要求, 根据各

4、辖区法院审判优势 所在, 集中将相应类型案件对口 指定管辖, 确保案件质量。三是 要科学设置指定权限, 提高管辖 认可度。 助推依法行政, 要以落实行 政首长出庭制度为平台。行政首 长出庭应诉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和法治理念的集中展现, 更是宪 法法律权威的集中展示。要按照 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要求, 深入推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 庭应诉, 积极与当地政府进行沟 通, 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 能出庭的具体情形, 促使行政首 长出庭应诉制度常态化。要完善 行政机关首长不出庭时的替代机 制。要强化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程 序的规范性。对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 许可中途退庭的,

5、可将拒不到庭 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 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 行政机关依法提出相关司法建 议, 促使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诉讼 义务。 助推依法行政, 要以保障行 政相对人诉权实现为关键。行政 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的直接承担 者, 也是裁判结果的直接感知者, 平等保护诉权是行政诉讼的关键 环节, 也是引导当事人树立法治 信仰的有效途径。要完善行政案 件立案登记、 受理的有效衔接机 制。探索完善上下级法院立案庭 与行政庭的案卷流转制度, 确保 诉讼环节衔接有序。要强化相对 人权利告知力度。依托审判流程 管理系统, 实现诉讼权利的节点 告知, 消除诉讼中的权利盲点, 引 导当事人了解诉讼权利,

6、充分保 障当事人知悉权的实现。要加强 诉权实现的保障机制。不断强化 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 杜绝对相 对人诉权实现的不当干扰。探索 建立不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情况定 期通报制度, 确保相对人诉讼权 益及时实现。 (作者系河南省南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院长)当前, 我们要在 “四个全面” 战略布 局中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推动海洋强国 战略建设, 有许多重大问题都需要从战 略上进行思考。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 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 力, 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建设海洋强 国。 ” 海洋法治建设既是 “四个全面” 战略 布局中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也是

7、海洋强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在当前国际海洋风云变幻、 国内经济趋 稳的形势下, 海洋法治建设在海洋强国 战略实施中的作用逐渐显现, 人民法院 承担的职责更加重大。各级法院要深刻 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努力提升服务大局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要着眼于实施海洋强国等重大经济发展 战略, 及时调整司法政策。因为实施这 一重大经济发展战略部署, 对发展海洋 经济、 推动整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对维 护国家主权、 安全、 发展利益, 对实现全 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进而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们要进一步认识海洋、 经略海洋, 在海 洋领域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8、 公正司法, 运用法治方式推动我国海洋强国建设不 断取得新成就。一、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一)科学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 海洋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到2015年,我国 海洋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我国政府及时 发布了关于领海、领海基线的声明,宣 布了领海宽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 后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 和大陆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 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 法、物权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程序特别法和国家安全法,国务院制定了国 际海运条例等10多个行政法规。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 公约的生效,为我

9、 国开发利用海洋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 间,为我国加强海洋管理提供了国际法 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海洋事业全面走向 依法治海、面向世界和发展经济的轨 道。 目前,我国与12个内陆邻国基本 厘清了国土边界,而与8个海上邻国几 乎都存在国土划界之争,党的十八届四 中全会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 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 益”可以说主要是针对海洋的,要 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着力推动海洋 维权向统筹兼顾型转变,要统筹维稳和 维权两个大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 发展利益相统一,维护海洋权益和提升 综合国力相匹配,必须科学立法、完善 法制。 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我国亟须制 定海洋基本法、反海盗法,

10、修改完善海 商法、海事诉讼程序特别法、海洋环境 保护法等。 (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污 染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 严格执法是贯彻实施法律的坚强保 障。首先,要坚持“依法治海、以法管 海”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 监督工作,对于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 处,有效遏制海洋生态环境的不断恶 化。其次,要继续推进海洋渔业领域的 综合执法。综合协调从陆地至海洋的各 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和地方政府,以便 从根本上、源头上坚决打击破坏海洋生 态、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 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 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 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

11、事处罚无缝对接。中国海警打击海上走 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 刑事处罚。渔业、环保等执法领域多采 用罚款、没收渔获物、渔具和渔船等行政执法方式,威慑力弱于刑事处罚。因 此,对于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环境 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格适用刑 事处罚严厉打击,维护海洋权益。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 是严格实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二是 不断完善海洋督察制度,三是探索建立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二、探索公益诉讼,完 善诉讼管辖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试点是改革 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试 点能否迈开步子、趟出路子,直接关系 改革成效。 ”通过试点总结海洋公益诉 讼经验,

12、为完善立法、公正司法在顶层 设计方面提供选择方案。 (一)积极探索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 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 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 讼。 今年7月1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公益诉讼试点。(1) 案件范围: 民事公益 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 中发现的污染环境、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 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国有资产保 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 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 不作

13、为, 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 侵害的案件。(2) 当事人: 检察机关以原 告身份提起诉讼, 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 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 讼, 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 行政机关, 以及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 组织;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 其他组织。(3) 诉前程序: 为了提高检察 监督的效力, 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 能动性, 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在提起民事 公益诉讼之前,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提起 行政公益诉讼之前, 检察机关应当先向 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

14、建议, 督促其纠 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 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 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 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 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 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 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 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 行政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 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 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 求。 鉴于试点地区为北京、福建、山 东、湖北、广东等 13 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则分别设立于福建、山东、湖 北、广东的

15、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海 事法院可以按照规定受理检察机关提起 的涉海公益诉讼。 (二)努力完善诉讼管辖制度 一是将涉海刑事犯罪纳入海事法院 管辖。上世纪80年代海事法院成立之 初, 只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和海事行政案 件, 刑事案件没有纳入其管辖范围。 198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 明确规定了海事法院的级别和案件管辖 范围, 即 “海事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 级, 审理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 和海商案件, 不受理刑事案件和一般民 事案件” 。 1989 年 5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 台了 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 ) , 明确了海事法院受 案范围是我国法人、

16、公民之间, 我国法 人、 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 公民之间, 外国或者地区法人、 公民之间的海事侵 权纠纷、 海商合同纠纷、 其他海事海商案 件、 海事执行案件、 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1999年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正式颁 布, 重新确立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包括 “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 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 诉讼” 。200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 规定 出台, 再次申明海事法院审理的 案件是各类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不包 括刑事案件。 二是将涉海环境公益诉讼纳入海 事法院管辖。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 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 海洋环境, 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 危 害人体健康、 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 法活动、 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 境质量等有害影响。海洋污染突出表 现为石油污染、 赤潮、 有毒物质累积、 塑料污染和核污染等几个方面; 污染 最严重的海域有波罗的海、 地中海、 东 京湾、 纽约湾、 墨西哥湾等。近年来, 生态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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