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新世纪的行政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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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向新世纪的行政法上面向新世纪的行政法上放松管制,成本效益分析,市场导向的管制方式,减少的管制预算,权利下放和将公务授权给私人部门等,只是我所说的行政法全球化时代的标志中的一部分。这些管制倾向不仅限于美国,在不同程度上,它们是世界各国公法立法新趋势的典型。几乎所有这些改革都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即它们或者是以市场和私人部门取代管制机构,或者是让公共部门使用市场手段、机构和激励机制来取得它们的管制目的。公法发生的这些变化与私法的变化是平行的。在公法和私法领域,缩小规模、分散立法(或不立法)责任和提高效率都包含在将公民概念转化为消费者概念这一平行的趋势之中。公司“缩减规模”、“从外部汲取资源”、“国外

2、生产”和“重新建造”,显示了私人部门通过尽可能地利用新的全球化技术和新出现的全球市场而实现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努力。生产和销售两方面的公司结构都在变化,公司网络地区的和常常是全球的,以及更小、更分散的生产单位,正日益成为商业组织其自身并进行运营的更为灵活方式的典型。在本文中,我将提出全球化正对政府管制机构起着同样的作用。公法和私法中平行发生的变化是在一个全球体系内发生的。在这个体系中,最重要的特征是各国经济间的史无前例的相互联系。全球化的第二个典型特征是各国经济和各国国内正在改变着企业实体间的更趋激烈的竞争。在当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下,全球经济进程还对传统的分析概念,如核心与外围、或比较优势等构成

3、了挑战。它们包括贸易和企业融资的新模式。更重要的是,当今全球化的核心是这些进程是在没有政府的直接干预下发生的。这样,这些进程不仅正在改变着私人部门从事商业经营的形式和方式,而且对什么是国家,它与私人部门之间应当是何关系,国家能合理采用什么行动来有效处理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等基本理念形成了挑战。本文正是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范畴内探讨了一个基本问题:在国内与全球、公与私的界限正在消失的背景下,政府作为管制者应该有效地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由于全球化进程参差不齐,因而全球化是一个有多重含义的词语,其中有些已经早就成为我们经济和政治生活的一部分。然而,我想说,当今的全球化进程正在以一种新的方法改变美国行

4、政法。事实上,国家所起的基本作用正在极大地改变为新的方式:将市场约束方法(以及广泛的私人部门)与公益目的相结合。四个范围广泛的管制革新标志着行政法的新变革的开始:(1)将公共职能委托给私人部门;(2)日益倾向于以市场约束方式代替命令控制规则;(3)市场结构模式如联邦公司的应用;(4)协商立法等程序规则的应用。这些变革的后果是将法制的作用主要从使公权力的新扩展和国家干预的增加合法化,转变为使新的公私权力相互融合,以及使新的私权力的使用和更加依赖市场方式以达到公益的目的合法化。这种变化正是本文的主题。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这种基本变化,本文第一部分将首先研究行政法在两个不同的管制期间所起的作用19 世纪

5、的自由放任时代和 20 世纪早期以及新政的行政管制时代及其之后。第二部分将列举一些当前包括新的公私权力融合的管制改革方法的例证。第三部分将提供关于这些进展的一些展望,提出虽然我们正处在行政法的重要变革时期,但立法者、法院和公众可以用不同方式解释这种变化。本文在结论中指出,有必要以一种方式来看待这些变化,这种方式要能创造法律结构和理论(为推动解决问题的新的行政方式产生所必须),以及新的公私关系(实施新的行政方式所必须)。如果政府将扮演一个有意义的行政管制者的角色,以及提供一个机会让大众对我们这个日益相关的、全球化的社会将要面对的许多政策问题进行讨论,这当然是十分必须的。一、行政法与政府以往的认识

6、行政法在任何时候都是与当时流行的国家主导理论直接相关的。19 世纪大部分时间,至少直到工业革命的兴起,人民都认为国家应该扮演一种有限的和基本上是消极的角色。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行政法也非常有限,所谓行政法的“红灯”理论占了统治地位,行政程序的指导理论是最大化地保护公民免受政府行为的侵害。随着现代政府的发展,尤其是随着 20 世纪 30 年代及其以后一系列新政措施的实施,行政法的一种新理论阐述政府更多采取干预措施的基本理论成为必要。程序更具有功能性,被作为政治上执行政府合法性命令的方法。法院甚至立法机构对这种理论的持续运用发展缓慢,部分是因为程序问题时常被认为是独立的,与所涉及的实体问题相分离。司

7、法的、控辩的程序模式通常与那些构成对诉讼者的公正因素是同样的。在行政程序法(APA)以前,没有被广泛接受可以替代法院控辩模式的程序模式,即使当政策问题占支配地位时也是如此。当然,程序也有实体上的影响。程序越趋向于控辩式,过程看起来就越公正,特别是对那些首先就反对执行实体规定的人而言更是如此;但与此同时,执行有关的政府计划也越难和越昂贵。利用程序达到实体目的,以阻挠特定政府计划的实体目的的实现,在美国有一个漫长的历史。因此,从宪法角度说,能将法院的司法程序转移到行政机构已经是一大进步。这一点最高法院在 1932 年Crowellv.Benson 案中给予了宪法性的确认。但仅仅是将程序从法院转移到

8、行政机构并不意味着能自动获得更有效率的程序。通常政治上很难将控辩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运用于立法,而不管案件是在法院还是在行政机关审理。实际上,1946 年最终通过的 APA,同时具有传统的控辩程序和更重视效率的程序的双重要素。该法规定了全部控辩程序,这些程序通常用于规章制度,即使当政策制定占主导地位时也是如此。当然,APA 还标志着一个重要的程序上的突破。在对成为 APA 重要基础的 1941 年司法部长报告作出评论时,Verkuil 教授强调了这一立法的一些较新的方面:“程序被视为公正执行政府计划的途径,其有效性是通过其对该目标的贡献大小来衡量的。这一关于程序的功能性的观点要求灵活性和非正式性

9、以及对控辩性听证的承认自动地和未经验证地依赖于司法模式将不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虽然现在在行政领域替代的程序模式已经成为可能,但司法模式仍将继续存在,特别是因为 20 世纪 40 年代到 60 年代的一些经济立法一定程度上被视为一种价格立法。司法程序经常使用,即使在争议明显有重要的政策含义的行政领域也是如此。除了用于执行行政机构计划的程序外,行政机构的合法性这一根本问题显得很突出,特别是当制定规章的范围增加时更是如此。法院主要负责提供法律框架,将行政法从公法的传统的普通法模式,转变为一种更适合于一个干预性的政府的模式。法院很大程度上是靠扩大相对方参与行政机构和司法程序的机会,从而使行政程序成为

10、政治程序的一个代用品。Stewart 教授在他的影响深远的论文美国行政法的改革中这样总结这种变化:“在几年内,最高法院已经很大程度上废除了资格学说,将其视为在法院挑战行政行为的障碍。法官们已经赋予众多受影响的利益方不仅参与、而且强制开始正式行政程序的权利。实际上,这种进步已经超出了仅仅是参与和资格权利的扩展,而是引起了传统模式的根本变革。行政法的功能已越来越不限于保护私人自由,而是提供一个政治程序的替代品来保障众多受影响的利益方在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正代表性。”在全球化时代,行政法现在看起来从它的作为公权力的合法的新扩展,发展为公私权力的合法的新融合,或者私权力被运用于公益目的。市场导向和结构的

11、新行政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立法和执法分支的创建。朝着更大的政治参与和行政决策程序(代表着 20 世纪 60 至 70 年代行政法的特点)的最大透明度方向发展,这是 Stewart 教授认识到的行政法变革的关键方面;正是这一过程的这一方面在全球化的某些进程中处于危险之中。在全球化经济中,许多重要的经济问题在成为公众关心或参与的问题之前就已经被决定。资本市场独立于任何一个国家运行,但它们能对一国政府施加巨大的压力来使之符合市场规律。公私划分,作为美国公法的一部分,将很多这种经济决策活动从公法中分离出去;但这一类的金融决策影响如此重大,以致它们能够构建公共部门行动的条件框架。这种金融压力能大大减少一国

12、政府参与传统形式的经济管制的动力。更有甚者,在全球化经济中,在工厂和劳力上的投资是没有尽头的,如果以税收和管制负担表现的成本太高,这种投资会很容易地流到其他回报更高的地方。在世界不同地方经营的公司这样就可以选择将其活动转移或扩展到更有利的国家。即使这样的“地方化威胁”不会实现,它们也有影响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政治和政策决定的重要能力。实际上,政府不一定必然显得软弱,而可以靠采取“促进增长”的经济政策,也就是靠肯定性的强调低税收和更少的管制来显得活跃。这种方式使得政府能“做些事”,即使做这些事的结果是减少其在经济中的总的作用。然而,只将管制改革放在公的领域或私的领域,看来都赋予了公、私界限不应

13、有的意义和重要性。在有些情况下,将某一政策领域私营化并不必然消除政府和公权力的参与,而是运用市场规律来执行涉及到的公共政策。在其他领域,将作出的决策可能完全是私人的决策,而且最好留给市场如气或油的出厂价格。运用私人或市场方式来达到公共目的,应被视为不同于私权力的运用;这种私权力企图完全独立于任何公共的、集体的决策程序。二、行政法与政府一些当前的途径联邦近来的管制改革包括一些私有化的明显例证即政府的完全退却和将许多决策全部交还给私营市场。20 世纪 70 年代,航空的一些方面不再受约束,民用航空委员会被撤销;对石油和天然气的出厂价格控制被取消;最近州际商业委员会也被废除。诚然,在大规模进行立法改

14、革的同时,州仍然介入,但它必须越来越纳入市场因素以取得公益的目的。事实上,市场的模式、途径、语言和概念主导了联邦政府目前达到其立法目的的途径。这在 Gore 委员会的关于重新创造政府报告的语言、途径、建议和语气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在 1993 年 9 月公布的第一份国家行动回顾报告(NPR)中,Gore 委员会概括了美国政府的现状和一个“重新创建”政府的计划,以使其能更好地为美国人民服务,并在这个全球化的新时代继续领导世界。在这个报告中,委员会说它的目标是创造一个“有意义的”、“能得出结果的”、“将顾客放在第一位的”、“让钱花得值得的”政府。为此目的,它指示所有机构首脑“减少过时的法规”,“奖励

15、结果,而不是繁文缛节”,“走出华盛顿,创造基本的合作关系”,“磋商,而不是命令”。从发布第一份报告起,该委员会已经两次发布修改案,最近的一次大胆地宣称:“大政府的时代已经结束了”。在全球背景下的这种新构想的运用,预言了美国行政法的重大变化,它包括如下内容:(1)各级政府公私部门的新融合;(2)对公和私的重新定义,或至少在私人部门那些职责可被履行;(3)在行政机构进行自由裁量时,更多地依赖决策的谈判和磋商模式;(4)公共参与的萎缩源于对私有化和将公共职能授予私营实体的依赖;(5)降低公益价值作用的市场学说,代之以成本效益分析的市场构想。从管制的方向、重点和语言来分析这些变化,我们应该简单地描述最

16、近管制改革的四个例子以及它们对行政法的影响:(1)将公共职能一揽子授予私人部门;(2)联邦对州和私人部门的责任的减少;(3)为执行目的保留政府责任,但用于执行这些政府计划的程序和结构被私人化;(4)设计用以制定更一致、更利于执行的规章的新的程序性方法。(一)将公共职能授予私人部门一些人可能会对我将公私权力的融合归纳为行政法的一个新内容提出异议,指出规章由于颁布它的程序而总是包括公私的混合。如果一个规范在酝酿中,管理对象被要求提出意见。如果判决尚未作出,在进行过程中私人与政府之间明显有一个给予和接受的关系。更多的非正式合同也一直是行政过程的一部分,特别是如果事态涉及机构尚无法定夺的未来行动方向。然而,这样的合同通常包括这样一种关系:政府被置于一个中间的决策者的地位,而管理对象作为程序的相对一方。在规章制定程序中,参与对所有有兴趣的各方都是公开的,而且有一种赞成将所有与机构的交流都记录在案的强烈倾向。但是,最近州和联邦的改革寻求用不同的方法将私人部门包括进来。一种途径是将通常认为是公的权力和职能授予私人部门;在没有全面授权时,一个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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