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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分项任务管理制度调度分项任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组织协调的有序进行,以求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生产调度总体负责任务的下达、追踪实施、以及过程信息的记录与落实。第三条 矿副总及以上领导有权下达调度任务。第四条 在我公司基建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隐患,为了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各部室和项目部,监理公司在接到生产调度发出的任务后,必须立即行动,无条件执行命令。第五条 各部室副部长以上干部和施工单位队长,各项目部经理、监理公司总监,手机必须 24 小时处于开机状态,如果手机换号必须在三天内告知生产调度进行登记变更。手机关机或换号未及时登记备案而导致联系不上者,处罚 100 元/次。第六条 在基建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隐患时,被通知单位部门迟迟未动者,处罚部门负责人 200 元,处罚具体负责人 200 元。第七条 施工现场发生特殊情况下,生产调度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后,未及时派遣干部现场处理的,处罚部门负责人 100 元,具体执行人 100 元。第八条 未按生产调度任务要求完成任务的相关单位部门(项目部) ,处罚具体负责人 200 元。第九条 在完成任务过程中,遇到超越公司权限以外的情况,牵头业务部室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确认签字,总经理认可,交生产部备案,否则按照第八条予以考核。第十条 以上处罚由生产部进行监督与考核。生产部201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