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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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淄博市博山区教育体育局 责 任 清 单 二一五年七月 目 录 一、部门主要职责.(1) 二、 部门的职责边界. (9)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0) (二)对全区教育科研课题工作的监督检查(11) (三)国家课程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12) (四) 学校 (幼儿园) 安全事项监管 (13) (五)对教育体育经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6) (六)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18) (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19) (八)社区教育发展的监督管(20) (九)对校车管理与使监督管理(21) 四、 公共服务事项. (23) 五、

2、责任追究机制.(24)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 规章草案。 指导中小学校普法教育工 作。 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 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 核工作。 指导教育体育体制、办学体 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负责教育体育发展战略和教 育体育改革的政策研究和调 研工作。 1 贯彻党和国 家、 省、 市的 教育方针、 政 策和法律法 规, 起草教育 体育方面的 地方性法规、 规章草案。 承担各单位依法或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管 理服务等职能。 1.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2.依法应追

3、责的其他情形。 统筹规划全区学校布局调整 工作,负责学生数据测算工 作。 2 统筹规划和 协调指导全 区学校布局 规划。 负责初 中、 小学段学 历教育的学 籍管理工作。 指导全区学 校心理健康 教育工作。 组织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 评价工作。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考试工 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 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 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 资格的;

4、(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 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 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 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 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 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 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 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的。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 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5、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 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 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 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 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 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1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具体负责中小学学籍管理工 作,具体负责普通高中的学 籍申报

6、注册工作。 组织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普 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负责中小学德育、班主任工 作、负责心理健康、科技、 安全教育工作。 管理、指导全区特殊教育和 民族教育工作。 负责全区职业教育、成人教 育和民办教育有关事项的管 理工作 拟订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民办教育相关发展规划和评 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学校 教育教学改革、专业设置与 调整工作,指导教育教学改 革和教材建设工作 负责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的学籍和学历管理工作 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 业指导工作 承担扫除青壮年文盲和社区 教育工作 指导职业与成人教育条件装备及现代化远程教育工作 3 负责全区职 业教育与成 人教育、 民办 教育的统筹

7、 规划和协调 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民办学校设立及变更名称、类别、层次许可。1.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通过) 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疏于管 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统筹管理全区基础教育工 作, 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指导教育体育体制、办学体 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 4 拟订全区教 育改革与发 展的规划、 政 策并组织实 施。

8、 指导学校 内部管理体 制改革。 具体研究基础教育体制的综 合改革,指导基础教育结构 调整,负责草拟基础教育评 估标准和有关教学、教材建 设规定工作。 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怎性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撤职等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5 负责教育体 育经费的管 理 拟订教育体育拨款、教育体 育基建投资的计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 3 月通过)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 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

9、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 2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提出局机关教育体育经 费的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监 测教育体育经费筹措和使用 情况。 监督教育体育系统的专项经 费,承担国内外对我区教育 贷款、援款的协调工作。 拟定全区高中段教育的招生 计划。 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 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一条: “国 务院有关部门和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 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 经费的。”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11、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负责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 理服务工作。 负责专业技术优秀人才的选 拔和管理工作。 指导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 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承担师资培训方面的行政管 理工作。 承担全区师范类研究生、大 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提供需求计 划。 6 负责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优秀人才的选拔 和 管 理 工作;指导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承担师资培训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师范类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提供需求计划;承担教育体育外事工作。 负责教育体育外事工作。 1.

12、教师法(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主 席令第 15 号)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 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 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 益的。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 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 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 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

13、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 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 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 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 年 9 月发布,教育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 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而举办中小学继续教育活动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3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检查及各项管理工作。 监督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演练工作,

14、分解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职责,拟订学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指导落实。组织、协调涉及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 负责全区教 体系统安全 工作的指导 和监督 参与全区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检查、备案工作。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 23 号)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 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 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 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 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教育、 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

15、监督检验检 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 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 见稿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 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 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发现校车运行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五) 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行为。 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 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校车 安全运行管理的文件精神。 合理规划并制定全区校车购 置方案。 8 负责

16、校车运 营安全。 落实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制 度,负责校车的日常检查工 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 条(校车安全条例中没有追责事项,此处未填) 指导、管理中小学、幼儿园 信息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 等工作。 9 统筹规划和 协调指导全 区电化教育 和教学仪器 设备、 图书的 配备和管理、 实验室建设。 指导全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 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 注、和建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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