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实务-项目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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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任务一 资源税认知u任务二 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u任务三 资源税征收管理任务一 资源税认知一、资源税法学习准备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税目征收资源税。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二、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

2、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对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注意: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二)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矿、冶炼

3、(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其他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三、资源税税目与税率(一)税目资源税税目包括7大类,在7个税目下又设有若干个子目。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除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宝石、宝石级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耐火粘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

4、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5.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7.盐。一是固体盐,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指卤水。值得注意的是:(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税率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

5、的办法计征,税率有幅度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类型。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四、资源税计税依据(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1.一般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应税产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

6、装载费和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用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承担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2.特殊规定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应税产品,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1.销售数量,

7、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3.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若是无法精确掌握纳税人移送原矿数量,可将其精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选矿比精选数量耗用原矿数量4.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三)其他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用于

8、其他方面,按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按照应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五、资源税税收优惠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所以减免税项目比较少。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铁矿石减按80%征税。4.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

9、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5.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6.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7.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指赋存于煤层及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免征、减征资源税的项目。任务二 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

10、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一、从价定率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实行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二、从量定额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率任务三 资源税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

11、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缴纳资源税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0日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资源税税款期限,比照纳税人纳税期限规定执行。三、纳税地点凡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生产应税产品,其资源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四、纳税申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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