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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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址:http:/ - 当前页码:1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云南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云南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颁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1-08-03【实施时间】1992-01-01【时 效 性】已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件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邮电通信事业,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保障邮电通信畅通 ,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 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邮电通信的保护和发展。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邮电通信,指邮政通信、电信通信和农村电话通信。邮 政通信是指通过邮政通信网对函件、包裹、汇款、报刊等实物进行传递;电信通 信是指通过公众电信网,对电报、电话、传真、电视、广播、数据等信息进行传 输和交换;农村电话通信是指利用县以下的农村公众电信网,对电话、电报、传 真、数据等信息进行传输和交换。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邮电通信设施的范围:网址:http:/ - 当前页码:2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

3、询和下载 http:/(一)邮电局(报)、邮电标志牌、标识牌、宣传栏(牌)、邮电通信专用 车辆;(二)公用电话亭(点)、电话机、邮亭、信筒(箱)、信报箱、信报间、 邮件转运站、报刊和集邮销售门市部(销售亭)、邮政储蓄营业室(点),其他 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专用设备和用品;(三)通信用电杆、电线、拉线、线担、隔电子、管道、管孔、配线箱、架 空电缆、管道电缆、同轴电缆、光缆、通信标识、天线、馈线、地线、无线电台 、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卫星地球站及其附属设施;(四)其他直接用于邮电通信生产营业的设施。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邮电部门,指云南省邮电管理局及各地、州、市、县邮 电局。云南省邮电管

4、理局主管全省邮电通信工作,负有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负责 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县邮电局主管当地的邮电通信工 作,负责承办和管理当地邮电通信业务和邮电通信建设。第六条邮电部门应提高服务质量,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用户提供迅速、 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并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第七条邮电通信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统筹 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将邮电通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快发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邮电通信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 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邮电部门搞好邮电通信建

5、设和管理工 作。网址:http:/ - 当前页码:3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九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应通过各种形 式,开展维护保障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第二章邮电通信设施建设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通信和农村电话的建设纳入市政建设总体规划 和乡镇建设规划。第十一条邮电部门应集中力量搞好邮电公众通信网的建设。各部门、各单位 原则上不再建专用通信网(含无线电专用通信网)。确需建专用通信网的,应在 立项时征得省邮电部门同意,再报省计划部门批准。第十二条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在方便旅客的地方为邮电部

6、门提供 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和条件;邮电部门应当提供邮电业务服务。第十三条新建永久性公共建筑、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时,应预设 竖向电话管线,预留过墙管孔,预埋室内管线,并无偿提供进出口电话线路交接 分线设备用房。电话管线及通信设备用房,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设计标准应符合邮电部门 规定,列入房屋竣工验收项目,维修或更新由产权所有者或管理单位负责。第十四条新建居民住宅楼或其他建筑,应有明确的住址和楼号。居民楼房每 一单元的地面层应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 (群),供住户接受邮件使用。新建大、中型商场、宾馆,应设立邮政信报箱或 信报总收发室。已建的居民住宅或其他建

7、筑,大、中型商场、宾馆,无前款规定设施的,由 产权所有者或管理单位负责增设。网址:http:/ - 当前页码:4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十五条城市建设规划、设计部门,在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时,应会同邮电部门制定标准,纳入建筑设计规范。第十六条城镇街道的地名、地址和门牌号,应由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实施,相 对固定,便于投送信件、电报、报刊等。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应有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应具备邮电车辆通行和邮 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条件,应设立收发室或安装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群)。企业、事业单位和直接使用邮电业务的长期用户迁

8、移新址时,应提前向邮电 部门办理改址手续。第十七条邮电通信管线布设,应按国家规定的通信技术标准纳入市政规划。建设邮电通信管线时,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 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非邮电部门,经有关部门批准自建的专用通信网(含无线电专用通 信网),或向邮电部门租用的专用通信网,只限于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开放公 众业务。专用通信网需要与公众通信网联网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通信技术标 准和进网要求,并经省邮电部门批准。因专用通信设施入网所引起的扩充公众通 信网的建设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凡进入公众通信网的用户小交换机,不得与未进入公众通信网的用户小交换 机联通。第十九条为

9、保护邮电通信畅通,供电部门对邮电通信生产用电,按一类用户 优先安排;石油供应部门对邮电通信生产用油,必须保证供应;交通运输部门应 优先安排邮件运输。网址:http:/ - 当前页码:5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二十条一切单位或个人,因建设而影响或危及邮电通信和设施的,建设单 位或个人必须事先与邮电部门协商,经邮电部门同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所需 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三章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第二十一条邮电通信设施应列为当地公安、保卫部门的重点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及邮 电通信设施

10、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向信筒(箱)、公用电话机、电话亭、信报箱等邮电通信设施塞入杂 物,投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二)在邮电营业单位门前或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碍正常营业活动的;(三)在地下电缆和市话管道两侧外沿一米内、市区内架空线路两侧外沿二 米内、市区外架空线路两侧外沿三米内建设、施工,或在以上距离外的施工作业 ,可能危害线路安全的,未征得邮电部门同意,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确保通信安全 措施的;(四)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质的废液、废渣 的;(五)在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烧窑、爆破、堆放易燃 易爆物品的;(六)在设有

11、水底电缆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网、挖沙、爆破以及从事其他 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的;网址:http:/ - 当前页码:6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七)擅自拆迁或损毁邮电通信设施的;(八)破坏邮电通信和破坏、盗窃邮电通信设施的;(九)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一切单位或个人下列行为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必须事先征 得邮电部门同意,其中影响无线电通信的,还应征得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并采 取有效防护措施或承担相应费用:(一)新建或改建公路、铁道、桥涵、隧道、电站、房屋、农田水利工程 ,以及敷设管道、疏浚航道的;(二)架设输电线路、电

12、车线路、专用通信线路、广播线路,以及设置电气 设备的;(三)生产企业排放或倾倒腐蚀性废气、废液、废渣的;(四)其他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在卫星地球站天线区、无线收发信天线区,微波通信的电波通道 净空控制范围,不得新建影响通信的建筑物。确需要建设的,应采取防范措施 ,并征得邮电部门或使用单位的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外国(含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省设立常设机构时,涉及邮电 通信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通信技术安全、保密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新植树木、竹子等,必须与通信线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凡原有危 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邮电部门可商请有关

13、部门批准予以截干或伐除 ,并按有关规定补偿经济损失。网址:http:/ - 当前页码:7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二十七条邮电工作人员和带有邮电专用标志的车辆,在执行邮件运输、投 递和抢修任务时,可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通行,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 限制;进出港口、车站,通过桥梁、渡口,出入隧道,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方面 应予优先放行。邮电工作人员和邮电专用车辆,在执行公务中违反交通法规时,执勤交通民 警应记录后先将车辆、人员放行,事后再予处理。第二十八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国家重要通信干线或通信设施损坏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

14、门及时抢修,确保通信畅通。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废旧通信器材的,只能出售给经县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的废品收购单位;出售废旧通信器材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凭出售单位和县级邮电部门的证明,方可出售。严禁非核准单位或个人收 购废旧通信器材。第四章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第三十条邮电部门对用户的邮件、电报、电话等,负有保护、保密的责任 ,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和通信秘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检查在运输和中转途中的邮件,侵犯 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对邮电通信进行检查的,必须由县以上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人民检察

15、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邮电业务进行有损国家利益的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 活动。网址:http:/ - 当前页码:8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三十一条海关、检疫部门依法查验、检疫进出境国际邮件,应保证邮件的 运递时限,需要部分或全部扣留、查封、没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并书面通知邮电部门及有关 邮件的收件人或寄件人。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区内设立的收发室及其工作 人员,对邮件、电报负有迅速、准确、保密传递的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毁弃或非法拆阅他人邮件、电报及窃听电话。第五章邮电通信服务和社会监督第三十三条邮电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 明优质服务。不得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电报;不得拒绝办理依法应办理的邮电业 务;不得擅自终止对用户的邮电通信服务;不得擅自改变邮电业务收费标准;不 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和进行有损国家利益的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四条邮电部门对本条例保护的邮电通信设施的范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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