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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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浙江江省省人人事事厅厅浙浙江江省省财财政政厅厅浙浙江江省省教教育育厅厅浙人薪2007168 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教育教育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

2、中毕业生 570 元,高中、中专毕业生 59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 685 元。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 590 元。二、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从次月起按所聘技术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一)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初中、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 2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 6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3 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 2 级薪级工资标准。(二)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 2

3、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 6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8 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 2 级薪级工资标准。三、到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实行直接转正定级,岗位工资按照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见习期、初期(熟练期、学徒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学历对应的薪级工资标准执行,并在此基础上高定 1 级薪级工资。 四、对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教师,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浮动 1 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 8 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浮动。对退休时浮动工资时间未满 8 年,但在符合享受浮动工

4、资条件的学校工作满 20 年的,可将浮动的薪级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五、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各类岗位性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482 号)规定,中小学行政管理人员原享受的 15 元岗位津贴暂时予以保留,待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出台后,纳入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六、按照浙江省人事厅、原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470 号)规定,援藏教师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已高定过工资的以及工改后浮动工资转固定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 1 级薪级工资。七、其

5、它有关问题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 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 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6311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浙 江 省 教 育 厅二七年七月十八日人人 事事 部部财财 政政 部部 教教 育育 部部国人部发2006113 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 学校贯彻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财务、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

6、学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6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9 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高等学校贯彻的实施意见、 中小学贯彻的实施意见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六年十月七日中小学贯彻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结合中小学的特点和具体情况

7、,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一、实施范围这次中小学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 2006 年 7 月 1 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和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现隶属于各类企业的上述学校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其工作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

8、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 10。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一一)岗岗位工位工资资的的实实施。施。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各地根据国家的有关意见,在实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并完成岗位设置和聘任后,中小学教师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目前,中小学根据现行教师职务制度和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设置教师岗位。在完成教师岗位设置并经核准后,教师按现聘用

9、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

10、准;聘用在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对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较重、业务水平较高、表现突出的骨干教师和优秀班主任,优先聘任到较高等级岗位,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中小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各地按照现行教师职务制度,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和聘用(任)工作之前,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中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

11、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 中小学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3工人。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

12、位工资标准(附表三)。(二二)薪薪级级工工资资的的实实施。施。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 65 个薪级,对工人设置 40 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中小学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 1993 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

13、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14、,且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三三)绩绩效工效工资资的的实实施。施。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中小学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中小学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中小学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

15、和岗位设置等因素,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核定各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各中小学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1中小学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 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目前,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其中,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应将当地出台的教师应享受的津补贴项目纳入绩效工资核定范围。在首次核定时要保持合理存量,严格

16、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绩效考核进行调整。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中小学,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中小学,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2中小学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3中小学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要充分体现中小学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四四)津津贴补贴贴补贴的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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