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务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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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人事事部部 财财政政部部国人部发200658 号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 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

2、,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 年 7月 1 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 1993 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

3、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在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

4、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改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

5、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 1 月 1 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 2007 年 1 月

6、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 1 月 1 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

7、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 1 月 1 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

8、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入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 初中毕业生 570 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59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 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 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70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845 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

9、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

10、二十七级 1 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 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 2 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 2 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 3 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 3 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 1 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高定一至两档。 三、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下发。 四、机关工人工

11、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二)。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 1993 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

12、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二)。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机关工人年度

13、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 1 月 1 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

14、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工资调查指标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比较每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的幅

15、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 12 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七、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

16、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三)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公务员,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职务工资:局长、副局长、司长、副司长职务分别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处长及以下职务与国务院部委的相同。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局长、副局长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套改,司长、副司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按国务院部委相同职务人员套改。 广东、武汉、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南京、成都、长春、济南、青岛、杭州、深圳、厦门、宁波等 15 个副省级城市的公务员,在这次工资改革中,比照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的办法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四)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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