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站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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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操作) 防火防爆防火防爆1、所有电气设备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为防止发生意外,必须 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程,定期维修,并注意导线绝缘是否符合电压和工作情况 的需要。需要用水、用电的实验室应采取防范措施,注意不使水流到导线上。 2、为防止线路超负荷而引起火灾,应保证导线的容量符合用电设备要求。 如发生超载,应拆断线路上过多的用电设备,或者根据需要加装导线。 3、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要牢固可靠,以防产生过热而引起 意外。 4、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体将导线与人体分离开后, 才能实施抢救。 5、使用易燃易爆物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人员必须事

2、先熟悉其 特性和有关知识。如学生实验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实验人员应在学生实验 前向学生详细讲授安全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并加强指导, 注意观察。 6、易燃易爆物质要分类贮存,定期检查,防止自燃或其它意外事故。 7、使用氢气、乙炔气等易燃气体进行实验的实验室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通风良好。内存氢气、乙炔气的设备和管道必须密闭,使用前必须进行试漏检 查,以防氢气、乙炔气外逸或空气渗入而发生意外。 8、实验室使用的压缩气体钢瓶,应保持最少的数量。钢瓶必须牢牢固定, 以免碰撞摔倒,发生意外。绝不能在靠近暖气,直接日晒等温度可能很快升高 的地方使用。压缩气体钢瓶使用时,必须装上合适的控制

3、阀、压力调节器。这 些部位绝不允许涂抹油脂和润滑剂。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完,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搬运压缩气体钢瓶必须小心注意轻搬轻放,避免摔倒撞击。防毒防毒1、实验室的剧毒物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由学院保卫科集中保管。 2、领用剧毒物品准备实验时,领用人必须详细写明用途、领取数量,并经 实验管理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实验完毕后,领用的剧毒物品如有 剩余时,应及时退还学院保卫科集中管理。 3、在实验过程中,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剧毒物质。在必须使用有 毒物品时应事先了解其性质,做到安全使用。 4、进行有毒气产生的实验时,应在通风柜内操作,并尽可能密闭化。学生 实验产生有害气体时,实验室内

4、要进行良好的局部排风和全面排风。 5、实验人员严禁非实验场所使用毒物,或在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 存放其它物品,禁止用手直接接触。防菌防菌1、生物实验室应定期进行消毒灭菌,以保持工作环境的洁净,消灭细菌繁 衍生长的条件。实验后的废弃物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2、实验操作时必须细心谨慎,减少细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操作完毕, 应立即用消毒液等清洗有关器皿。防腐蚀防腐蚀1、腐蚀性物品存放时,注意其容器的密封性。酸性和碱性物质严禁混放, 应分类隔离贮存。 2、置有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内,严禁存放具有产生腐蚀性挥发气体的物 品。 3、使用腐蚀性物品时,要细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在通风柜

5、内进行。 使用完毕,立即盖好容器。谨防试剂溅出灼伤皮肤,损坏仪器设备和衣物等。 酸、碱废液必须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 4、搬运、使用腐蚀性物品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若不慎将酸或碱溅到衣 服或皮肤上,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如溅到眼睛里,应立即用清水冲洗后就医, 以免损伤视力。 质检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办法消防办法1、在实验室内及过道等处,经常备好适宜的消防器材。 2、电线及电器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灭火机灭火,并及 时通知有关部门。绝不能用水或泡沫灭火机来扑灭燃烧的电线与电器,以免因 水或灭火机喷出的药液导电而造成灭火人员的触电事故。 3、化学试剂的着火,除一般非危

6、险品可用通常的灭火方法外,属于危险品 的火灾,应根据它们的理化特性,采取不同的灭火方法,否则起不到灭火的作 用,反而会造成更大的火灾或人身事故。 4、如在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的衣装着火时,应立即用浸水的物品蒙在着 火者身上,使之不能与空气或其它氧化剂接触而窒息灭火。切不可慌忙跑动, 避免气流流动,使火情增大,造成更大伤害。 5、在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立即用湿抹布扑灭明火,并及时切断电 源,关闭可燃性气体阀门。对范围较大的火情立即用消防砂或干粉灭火机扑救, 并及时报警。 六、各实验楼主任要全面负责本实验楼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本实验楼的 安全工作状况,保证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有权制止

7、违反安全规章制 度的一切行为,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七、实验人员在工作完毕离开实验室时,要确实做到断电、断水、关闭门 窗。凡遇节假日,都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质检站管理职责 (业务、安全、操作)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粮油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 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油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经营部门必须树立向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思想,坚持“质量第一”的 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粮 油质量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以及检验 人员的监督把关职能,在粮油流通环节实施监督检验,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各

8、级粮食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身经营的粮油实施严格的质量 管理,平价粮油和议价粮油均 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同时还要指导其他经营部门做好粮油质量管理工作。第四条 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依据是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 采用的方法为国家统一颁布的 粮油质量检验方法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第五条 粮油质量标准的全部指标为必检项目;卫生标准中的磷化物、过氧 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量等项 目为全国必检项目;黄曲霉素 B1 为华东、中南、西南三大区的必检项目; 马拉硫磷为使用地区的必检项目。 各地还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卫生必检项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增加有关卫生项目的检验,以 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9、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 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 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 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 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条第四条 危险化学

10、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 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五条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 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

11、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 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 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 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 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

12、 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 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 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 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 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

13、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 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 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 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 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 的行为。 (八)邮政部

14、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 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 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15、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 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 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 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 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 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处理。 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 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2 节假日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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