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执行会计作业有关法令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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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計人員執行會計作業有關法令規章 會計人員執行會計作業有關法令規章 會計人員執行會計作業係依據【會計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特擷載供大家參閱: 會計法 第四章 內部審核 第九十五條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 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 之查核。 第九十六條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 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第九十七條 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方式,並應

2、規定分層負 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第九十八條 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 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 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 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第九十九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 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 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 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

3、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 應連帶負之。 第一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 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 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 蓋章,不生效力。 第一一條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 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 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 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1 91 9會計人員執行會計作業有關法令規章 第一二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

4、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 核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 簽名或蓋章者。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 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 送者。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 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 章證明者。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限額之案件,未 經依照法定稽察程序辦理者。 十、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 負責辦法辦理之。 第一三條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 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 0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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