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

上传人:lc****zq 文档编号:45692747 上传时间:2018-06-18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35.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标 签】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颁布单位】财政部,民政部,其他部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发文日期】2014-05-30【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乐税注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对本文有关内容做了补充。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 体 实 施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一 、 个 体 经 营 税 收 政 策(一)申请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4

3、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4、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乐税网( http:/ )邮箱: J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 ) 税 款 减 免 顺 序 及 额 度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

5、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 ) 税 收 减 免 备 案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 、 企 业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吸 纳 税 收 政 策(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

6、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

7、优惠政策;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记 录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乐税网( http:/ )邮箱: J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 ) 税 款 减 免 顺 序 及 额 度1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8、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

9、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 ) 税 收 减 免 备 案1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 月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 月 按 照 前 项 规 定 重 新 备 案 。三、管理(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

10、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 情 况 的 有 效 凭 证 。(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

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注明申领乐税网( http:/ )邮箱: J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五)县以上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民政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按规定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

12、障部。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 内 将 协 查 结 果 通 报 提 请 协 查 的 税 务 机 关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doc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 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乐税网( http:/ )邮箱: J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通知/申请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