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政府是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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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简介: 孙明 (1967- ) , 男, 鲁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副教授; 杨瑛 (1990- ) , 女, 鲁东大学法学院 2009 级学生。(鲁东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25 )诚信自古就是人类的传统美德, 时至当代, 信用贫困、 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 重要因素。一般认为, 社会诚信可以分为个人诚信、 企业诚 信和政府诚信。 诚信体系建设中最主要、 核心的应是政府诚 信, 政府诚信应成为整个社会诚信的示范者。 缺乏诚信的政 府, 不可能是法治的政府; 缺乏法治政府的国家, 不可能是 法治的国家; 没有实现法治的国家, 不可能从根本上建成和 谐社会。 一

2、、 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发展 诚信, 即诚实守信, 不仅是华夏文明的精髓, 而且也是 中华民族的美德。子以四教: 文、 行、 忠、 信。自春秋末年, 国 人就开始系统地接受了 “诚信” 的教化与熏陶。 至汉代, 信与 仁、 义、 礼、 智合称 “五常” , 进而使之成为我国古代最基本的 道德原则之一。今天, 诚信已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范畴, 随着 社会的发展、 历史的变迁, 时代在伦理范畴的基础上, 又赋 予了它以法治内涵,从而实现了诚信由道德自律向法律规 制的泛化与转变,最终铸就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的法 律化。 在西方, 诚实信用原则, 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 恶意抗辩制度。 它的出现, 开创

3、了商品交易繁荣兴旺基础上 的古罗马文明。 到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大发展时期, 法国 由于推崇自由放任原则,其民法虽未直接采用罗马法的做 法, 但其第 1134 条 “契约应以善意履行” 之 “善意” 规定即为 诚信之意。 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则单刀直入, 明确规定 了履行债务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我国, 将以往人们视为纯粹道德观念的 “诚实信用” 写入法律,始于 1986 年 4 月 12 日经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 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此后相继颁布的 技 术合同法 (1987 年 ) 和 保险法 (1995 年 ) 也先后确认了诚 信原则。 进入 90 年代失信现象有所加剧,

4、到了 20 世纪末, 此风 已愈演愈烈。为此, 1999 年 3 月 15 日经九届全国人大二次 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将诚实信用原则郑重纳入总则的一般规定中。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民法学界见仁见智。 有的认其 为人类社会的理想, 有的认其为交易上的道德基础; 有的认 其与罗马法上一般抗辩的意义相同,有的认其是对当事人 利益的公平比较衡量; 有的认其为极端抽象的名词, 不如不 加解读, 采顾名思义为宜; 有的认其为帝王条款, 为全法域 之基本原则。 通常认为, 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 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及社会利益平 衡的立法者意志。 而在公法领域,我

5、国虽然已有一部分学者对诚信原则 做了探讨, 但在实体法律方面对其仍未有规定, 不过诚信原 则已得到学者的充分重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 法试拟稿就明确确立诚信原则作为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 原则。 可以预见, 诚信原则在我国以法律形式在公法领域得 以确立是迟早的事。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大体包括: 依法行政 原则、 比例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信赖保护原 则,都系发源于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实为行政法之最高原 则。 二、 诚信政府的蕴意 何谓诚信政府? 诚信政府的内涵为政府应对法律诚信, 应对人民诚信, 应对其它国家诚信, 其内部各个机构之间也 应相互诚信, 就一国领域之内而言, 可理

6、解为政府在公共行 政管理活动中遵守法律、信守诺言而积累起来的一种信用 资源, 是公众对政府行为及其能力的预期、 客观评价以及在 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政府的信任。 诚信政府的提出是新形势下的迫切要求, 因为: 首先, 建设诚信政府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 其次, 建设诚信 政府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再 次,建设诚信政府是我国政府更好地应对全球化背景下时 代挑战的需要; 最后, 建设诚信政府还可以促进依法行政。 另外, 诚信政府的提出也是宪政的必然要求。 的确,政府在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 的重要角色政府可以运用其政治资源, 通过政策导向、诚信政府是法治国家、

7、 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孙明杨瑛【内容摘要】 诚信原则是法律中的帝王条款, 也是法治的道德基础。在社会诚信链条中, 政府诚信是极为重要的一环。政府诚信缺失不但导致社会诚信垮塌, 法治国家建设更无从谈起。 诚信政府与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语境下对政府的基本要求。 诚信政府建设绝非简单的政府伦理问题, 它更是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应有之意。建设和谐社会、 法治国家, 首先必须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关 键 词】 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议社科纵横 新理论版SOCIAL SCIENCES REVIEW2012 年 12 月 总 第 27 卷31舆论倡导、组织发动等手段,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框 架, 促进良好社会诚信状况的

8、形成; 同时, 更重要的是, 政府 通过自身的诚信示范引导着社会诚信的良性发展。政府行 为本身具有广泛影响力,政府诚信状况必然会对整个社会 的诚信建设产生巨大的辐射、引领作用。如果政府诚信度 高、 公信力强, 政府行为就可能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 也有 益于社会道德秩序的养成; 如果政府出尔反尔、 频频失信于 民, 将直接导致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有研究者认为, 正是政府诚信的缺失, 政府行为的不规范, 导致了我国一些企业和个人行为的短期性。 三、 政府诚信流失的根源 我国政府诚信状况, 自 1984 年改革转移到城市和国有 企业后逐渐恶化。究其原因, 主要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

9、, 经济原因。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全面铺开, 等价交换的市场规则,被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看成了普遍规 则,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 公共产品的提供者, 在进行具体社 会服务时, 不给好处不办事, 吃拿卡要, 索贿受贿, 以权谋 私。在政府工作人员工资不高的情况下, 为改善待遇, 各级 政府及工作人员纷纷仿效, 愈演愈烈。在利益的驱使下, 公 共服务的无偿性、 普及型、 公平性逐渐扭曲, 民众的信赖利 益屡屡被侵害, 政府的诚信形象逐渐垮塌。 第二, 体制原因。 权力制约不力, 法律追责能力不强, 政 府信用流失现象得不到很好遏制。 第三, 思想原因。 建国后长期强调政府及工作人员的无 私性, 导致市

10、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工作人员的人格反弹, 私欲 膨胀,个人诚信和政府诚信意识被压制,诚信的价值被忽 略, 思想上放任诚信流失。 四、 法治与法治政府 (一 ) 法治的起源及发展 研习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法学思想, 我们发现, 柏拉图 的 法律 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 已经提出了正 义论和关于法治的思想, 他突出强调了法律的至高无上, 法 治的必然性。亚里士多德在 政治学 中阐述的法治含义则 更为具体, 他指出在共和政体下, 应制定 “良法” , 并普遍服 从于它。 到了二十世纪, 西方新自然主义法学的代表富勒进 一步提出了法治的原则,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 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11、 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要保证它的稳定性等。 正如富勒所说 “法治是实践的艺术” , 而它又需要一定的理念来引导支持着行动。 我国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认为好利恶害是人之 本性。 人们受利己心的驱使, 在行动上总是表现出趋利避害 的特征。 韩非子所说的法治就是顺应这种人性的, 尽管他没 有明言这种人性是邪恶的, 但用今天的标准看, 这种自私的 人性观实则性恶论。相较西方提倡法治的思想家也是多主 张性恶论的, 如奥古斯丁、 霍布斯、 洛克等都是典型代表。 我 们正将古代韩非子建构的包括法、 权术、 权势的法治理论体 系,通过社会观念的改变,进化到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理 念。 (二 ) 法治

12、政府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包 含两重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 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可见, 他把良法看 作是法治的必备要素之一, 第一次明确地指出, 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正义性, 法律的性质与政体的性质密切相关, 良 法取决于良好的政体。 从而引申出在法律的实行、 公平正义 的法治价值理念实现的过程中政府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 用, 也即法治政府的建构。 法治政府涵义很丰富, 一般来说, 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的 产生必须符合人民的意愿,其宗旨在于促进人民的福利和 幸福。 在政府法治论者看来,“我们所需要的政府” 的特征有 五: 从权

13、力的来源来看, 是民主型政府; 从权力的性质来看, 是有限型政府; 从权力的功能来看, 是善治型政府; 从权力 的本质来看, 是责任型政府; 从权力的发展态势来看, 是平 权型政府。 在笔者看来, 尤为重要的是, 政府应为有限政府, 必须在法律下活动, 且政府行为应遵循正当程序做出, 如政 府违法应承担法定责任。 五、 诚信政府与法治政府的辩证关系 诚信政府和法治政府在很多方面要求是一致的,如政 府守法, 不滥用职权, 权责统一, 依程序行政, 违法行政必须 承担法律责任等, 但两者是否只是提法不同而内涵一样呢? 有学者认为两者之间并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两者是有差 别的, 否则我们就没有必要提

14、出建设诚信政府的口号, 重申 建设法治政府就可以了。诚信政府必然要求一个政府是法 治政府, 但与法治政府相比, 又有着不同的涵义, 主要体现 在以下方面: 1.诚信政府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 我国历 史上曾有关于 “法治” 和 “德治” 无休止的争论, 现在大多数 学者都主张法治为主, 德治为辅。 在实践中, 两者相辅相成, 有结有合, 我们不能偏废, 更不能相互贬低或排斥。依法治 国的关键就是依法行政,可以说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体 现。但一个政府除了法制建设, 还应该有道德建设, 从而建 立以 “诚信” 为核心的符合现代政府管理需要的政务职业道 德规范。 建立诚信政府体现了 “法治

15、” 和 “德治” 的结合, 即诚 信政府分为法律意义上的诚信政府和道德意义上的诚信政 府, 这两者我们都要进行构建。 这不仅仅是贯彻 “以德治国” 的精神, 也是现实的需要。 诚信政府更能体现政府行为可预 知性, 这样才能给公众带来安全感和信任感。 政府必须遵守 法律, 因为这是政府行为可预知的最基本前提。 但仅仅遵守 法律是不够的, 政府还必须基于诚信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因 而, 诚信政府内涵比法治政府要宽广。 2.诚信政府更进一步地体现了政府合法性。一般认为, 政府合法性有两个层次:制度的合法性和政策的合法性。 “制度层面的合法性, 解决的是普通公民为什么甘愿服从一 个政府的问题。 政治权

16、威的来源当然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但 是, 对于普通的公民来说, 更重要的还是一个政权给人民带 来了什么, 是改善了人民的生活, 是无所作为, 还是使人民 的生活变得更加困难。 他们并不一定会关注是谁在执政, 他 们是怎样获得权力的, 他们的权力是怎样运作的等问题, 他 们所关注的是一个政府的产出,即政府的政策是否最有效 地维护和增进了他们的利益。 ”“一般地说, 政策合法性和制 度合法性对于一个政权来说是同样重要的,任何一个政府 即使是一个威权主义的独裁政府, 如果它在推动经济发展, 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塑造公正的政治法律结构方面富有 成效, 它都会获得大多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 从而具有良好 的合法性。 法治政府偏重于消极限制政府权力,而诚信政府更为32强调积极限制政府权力, 它一方面要求政府必须有所作为, 增进人民福利, 另一方面又要求政府在积极、 能动地行政时 必须基于诚信进行。这就必然要求我们要基于情况的变化 重新寻找约束政府的有效地、 合理的方法, 这将会大大丰富 行政法的内容。 六、 建设诚信政府的几点建议 政府,作为一国行政机关,诚信政府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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