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校园安全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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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法制报/ 2004 年/ 04 月/ 29日/给校园安全有力的法制保障周元春 蓝婉芬 李忠 薛云麾? ? 学生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 学校和家长就责任问题互相扯皮或者是学校无力赔偿的问题有望得到法律规范 ? ? 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 草案) !( 以下简称 条例!) 已经市政府常务会通过, 将提交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昨日, 记者采访了各界人士, 对 条例!进行了解读和探讨, 希望该 条例!能为学校安全工作提 供最强有力的保障。法制局: 细化学校责任杜绝扯皮事件负责 条例!起草工作的是市法制局行政法规处, 该处处长崔为民认为, 条例!相对于我国其他省市现有的相关规章、 法规, 有很强的先

2、进性。崔为民说, 目前, 国家对于学校安全方面,只有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属于部门规章。作为部门规章, 其法律效力是有 限的, 法院在判案时只能作为参照, 在民事赔偿上, 法院一般不会将规章作为其判决的依据。但是我市即将出台的 条例!, 则作为地方立法,其法律效力比较大, 可以作为我市法院判决的依据。对于 条例!与现有学生安全法规比较所具有的最大特点, 崔为民认为 条例!更多的是强调安全防范, 大部分条款都旨在预防事故的发生, 而不像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 及各地的类似法规一样, 侧重于伤害事故出现了以后, 如何处理、 赔偿。这就真正确立了学校安全工作 以人为本, 安全第

3、一, 防范为主#的原则。对于 条例!之所以如此详细, 崔为民说, 学生是未成年人, 需要特殊保护。而学校虽然不是监护人, 但是实际上已经承担了许多监护人的职责, 带有监护人的性质。因此, 学校的责任与一般的管理不一样, 一定要非常详细、 明确,也比一般管理的责任更重。明确了责任后, 一旦发生事故, 教育部门、 法院就有了裁量标准,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扯皮现象也将大大减少了。教育局: 杜绝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市教育局法规处调研员洪其华说, 北京市也有中小学生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但是本 条 例!在学生安全事故防范上, 却与之有明显的不同。本 条例!强调了大安全概念, 把直接的、 间接的甚至潜在的安全防范

4、都考虑进去了。如学校的选址, 看起来好像和学校安全没关系, 但是实际上学校周边的环境如周边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生产、 储存设施设备, 或者高压电生产、 配送设备的, 也将威胁到学校安全。此外, 洪其华表示, 条例!规定了政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 励非政府举办的学校或政府与其他组织举办的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 这将大大降低学校在学生伤害赔偿上的风险, 且把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写进法规, 这可以说在全国都是比较先进的做法。校长: 学校压力将大增深圳市园岭小学校长梅仕华认为, 作为一名基层学校的校长, 对于 条例!的出台, 学校是非常欢迎的。 条例!有一些规定是非

5、常好的, 如学校校门周边不得停车等规定, 解决了放学时学生家长的车辆堵塞交通及带来的隐患问题。关于校方责任险的规定, 也将受到极大的欢迎, 因为一旦发生事故, 学校不可能有那么多经费来进行赔偿的。但梅仕华也对 条例!提出了一些看法。梅仕华认为, 条例!的部分规定操作性不强, 会给学校带来很大的压力。如 条例!要求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的, 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 人, 这一点学校不一定能做到, 因为有时候, 学校并不能及时联系上家长。而未成年人提前离校须监护人陪同, 也很难做到。比如说学生忘 了带课本、 文具的, 课间回家拿, 这种情况下要求监护人陪同, 是做不到的。又或者家里出了大变故, 家

6、长根本无暇来接学生, 那么该规定也是无法得以实施的。因此, 梅仕华表示, 该规定 应在年龄段上进行区别对待。家长: 不应仅仅强调过错责任法律界人士、 也是一名小学生家长的王先生认为, 条例!过分强调过错责任。 条例!第 六十二条规定: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已按有关法律、 法规或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职责没有过错的, 不 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认为, 只强调过错责任,既不符合我们基本的法律精神, 也不利于学校树立校园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王先生表示,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 条例!缺 乏可操作性, 比如对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或应当免责的校园伤害事故规定过于原则, 赔偿项目及

7、标准也没有详细的标准。如果立法者认为, 赔偿项目及标准其他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有规定, 深圳市学校安全 条例!不需对此再作特别规定。如果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话, 那么条例!中的大量规定其实在国家的其他的单行 法律、 法规中都有规定, 比如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学校的责任, 危险品的管理, 甚至交通安全管理、 特种行业管理、 治安管理等等, 根本无须 浪费立法资源, 单立什么学校安全条例。保险公司: 希望 条例!早日出台一听说 条例!规定政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 平安保险财产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杨小姐说, 希望 条例!早日出台, 给校方责任险带来更广阔的市场。杨小姐

8、说, 2003 年初, 平安保险就开辟了 校方责任险这一新险种, 属于财产责任险的一种。但是我市的公办学校都为学生购买了学生伤害保险, 因此, 校方责任险并没有受到学校的青睐, 很少学校购买了该险种。事实上, 购买校 方责任险在国外是非常通行的做法, 一般的学校都是既购买校方责任险, 又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 两者并不冲突。 杨小姐说, 目前, 他们在受理校方责任险的时候, 也因现有法规对学校责任的界定比较模糊而遭遇一定的困难, 因此, 如果 条例!能够对学校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 那么对于保险公司 来说, 肯定是个好消息。安全防范唱主角学校周边不得有危险品生产、 储存设施为了从源头上管好学校安全

9、工作, 条例! 规定, 学校区域或周边区域建设、 设置有毒、 有害、 易燃或者其他危险品生产、 储存设施设备,或高压电生产、 配送等设施设备, 应按国家规定 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学校区域或周边区域内有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环保部门应依法查处。为了动员起社会力量来做好学校安全工 作, 条例!还规定, 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 交管部门应在学生上学或者放学时段安排警力, 维护学校门口道路交通秩序。 未成年学生提前离校须监护人陪同条例!在学校活动安全方面, 强调了学校门卫制度的重要性。 条例!规定,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 同时规定, 门卫在学生离校时必须负有 把

10、关责任 ? ? 学生提前离校的, 必须有班主任或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 未成年学生提前离校的, 还须监护人陪同, 否则门卫不得放行。同 时还规定, 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的, 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此外, 学校在夜间闭校前, 当班的保卫人员还应巡查学校, 确保非住校学生已全部离校。 安全教育每学期不得少于 5 课时学生学会自我保护和避险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 条例!把学生的安全教育放到了重要的位置。规定应当专门安排安全 教育课时, 向学生传授安全常识和危险情况下的逃生和自救知识。每学期安全教育课不得少于 5 课时。此外, 条例!还规定, 学校制定的火灾逃生 方案应该包括逃生路线

11、、 人员分流、 教职员工职责分工等内容, 并预先告知学生和教职员工。学校每学期应当安排一次火灾逃生演习。 校方责任险减轻学校赔偿压力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高额的赔偿费用,使学校难以承受。同时, 伤害事故处理易产生争议, 久拖不决, 也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 处理这些纠纷, 已经成为学校的沉重负担。为了能公平、 快速地解决争议,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保障学校的正常发展, 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做法, 北京等地 也开始实行这种制度。通过保险途径分散风险, 有利于减轻赔偿压力, 由保险公司介入纠纷处理, 也能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 因此, 条例规定, 政府举办

12、的学校, 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学校或政府与其他组织举办的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责任的范围只限于 造成 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学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最终的赔偿,一般皆由学校的举办者承担。目前我市的办学 方式已经多元化, 有政府举办的学校, 也有其他主体举办的学校, 政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校方责任险, 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而非政府举办的学校, 是否购买校方责任险, 由其自主决定,条例!仅鼓励购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学校责任人将被撤职在法律责任方面, 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 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或本 条例!规定, 或未按规定履行

13、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职责的, 政府举办的学校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由教育部门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对校长及其他 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死亡或重、 特大伤亡事故的, 给予撤职、 开除公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力量办学或合作办学的举办人、 学校安全责任人或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部门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死亡或重、 特大伤亡事故的, 由教育部门禁止其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5 年; 构成犯 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生有过失 自己或监护人负责条例!也对学生监护人和学生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学校错大小分担赔偿责任; 因 学生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的, 学生的监护人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已按有关法 律、 法规或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职责没有过错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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