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对权利质权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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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它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按照其所持份额针对基金财产享有的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3 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

2、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与物权法上的“权利质权”制度无关。允许以这两项权利设立权利质权,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但是,基于以下理由,物权法认为应收账款可以设定质权。首先,实践有需要。目前应受账款和存货是多数企业拥有的资产,总价值量非常大。据统计,2003年我国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总价值已经达到十万多亿元。况且实践中已经有不少企业开始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权的客体。其次,从国外立法和实践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允许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的。例如,在美国,小企业有担保物的贷款中,70%左右是由应收账款或存货单独担保或共同担保的。此外,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

3、0多个经济实体的调查,只有22个经济实体在法律上不支持把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中国即为其中之一,其他国家包括刚果、多哥、约旦、老挝等,其经济制度的发展水平远远低于中国。在国际性交易中,应收账款融资已经应用得非常普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颁布了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 。各国的商业银行专门成立了应收账款担保联盟,制定共同的规则,以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第三,固然应收账款质押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这完全是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情,法律的任务是降低交易风险,而不是干预当事人的交易自由。二、明确了设立权利质权的生效要件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4、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显然,交付权利凭证才是票据质权设定的生效要件,至于设质背书充其量只是对抗要件而已。然而,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却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因此,许多人认为设质背书才是票据质权设定的生效要件。此次,物权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

5、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就意味着:首先,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原则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即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时设立。其次,在没有权利凭证时,则以登记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例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都因实现无纸化而没有权利凭证,如果要以之设定质权,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谓“有关部门”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例如,记账式国库券必须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出质登记,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则须到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3 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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