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深港铁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上传人:nt****6 文档编号:45689330 上传时间:2018-06-18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2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深港铁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广深港铁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广深港铁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广深港铁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广深港铁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深港铁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深港铁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资料(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广 广 深 深 港 港 客 客 专 专 工 工 程 程 项 项 目 目安全生产培训资料华华南南监监理理联联合体广深港客合体广深港客专专工程工程项项目目监监理站理站铁铁四院四院监监理分站理分站二 00 八年十一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摘编一、总则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 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2、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 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总站(以下称监理总站)授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总站在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作为监 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3、,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

4、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 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

5、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三、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 部门。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 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 专职安全生

6、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a、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至少 1 人: b、1 万至 5 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 2 人: c、5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 3 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a、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 1 人: b、5000 万元至 1 亿之间的工程至少 2 人: c、1 亿以上的工程至少 3 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

7、场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安全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4、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50 人以下的,应当设置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人 200 人的,应设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 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 5. 5、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检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四、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1、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 应当在实施之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8、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 坑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模板工程 负责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 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a、高度超过 24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b、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c、悬排式脚手架; d、门型脚手架;e、挂脚手架; f、吊篮脚手架; g、卸料平台。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

9、的工程。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a、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b、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c、隧道工程施工; d、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 e、特种设备施工; f、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g、6m 以上的边坡施工; h、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i、港江工程、航道工程; j、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 的施工。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

10、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 ,或深度虽未超过 5m(含 5m) ,但地 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域极其复杂的工程。 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8 m,或跨度超过 18 m,施工总荷载大于 10kn/,或集中线 荷载大于 15kn/m 的模板支撑系统。30m 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4、专家论证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织,对已编制的安全专

11、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工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 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五、监理单位安全责任1、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 全工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认真审核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 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核意见。 2、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3、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12、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 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公 司(指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 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参加公司组织的施工安全联合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参加施工安全 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作业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检查监督。总监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 的专项抽查和突击检查。 6、监理工程师每天须填写“安全监理日记” ,每月填写“安全监理月工作小结” 。六、安全生产分析例会1、各参建单

13、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对策, 并组织实施。施工、监理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分析当月施工安全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隐 患,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负责人,并进行跟踪检查。 2、监理单位每月召开安全分析会后应形成书面资料于次月 3 日前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对存在的问题, 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监理人员要跟踪落实整改情况。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 或者 1

14、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 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 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

15、、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 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

16、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道变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