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关爱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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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2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 (20142014 版)版) 第一条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的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各对应项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

2、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依据保险单所载明的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承保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依据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

3、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 依据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当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保险人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4、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保险人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2 / 2 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第第三三条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合同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第四四条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

5、致。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主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第六六条条 本附加本附加合同合同效力终止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第七七条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第八条 释义释义 公共公共交通工具:交通工具: 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 ,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本页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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