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商业银行信用卡约定条款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5678357 上传时间:2018-06-18 格式:PDF 页数:12 大小:319.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远东国际商业银行信用卡约定条款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远东国际商业银行信用卡约定条款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远东国际商业银行信用卡约定条款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远东国际商业银行信用卡约定条款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远东国际商业银行信用卡约定条款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远东国际商业银行信用卡约定条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远东国际商业银行信用卡约定条款(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1頁,共12頁版本日期:201607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申請人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間因申請持用信用卡事宜,雙方約 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第一條(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持卡人:指經貴行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正卡及 附卡持卡人。 二、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 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三、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 店,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四、 信用額度: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貴行依持卡

2、人之財務收入狀況、職 業、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紀錄等信用資料,核給持卡人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 之最高限額。 五、應付帳款: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 款項、預借現金金額,加上循環信用利息、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款項。 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四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計算循環 信用時,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本入帳日並未早於本行實際撥款日)至全部應付帳款結 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 含當期消費帳款、當期預借現金金額、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及年費、預借現金手 續費、掛

3、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及不得使用循環繳款之款項等。 七、入帳日:指貴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 義務,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 八、結匯日: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貴行或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 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之日。 九、結帳日:係指貴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 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 十、繳款截止日: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十一、帳單:指貴行交付持卡人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第二條(申請) 信用卡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

4、格各欄,並依貴行要 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持卡人留存於貴行之資料有所變動時,應即通知貴行。 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貴行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第三條(附卡持卡人) 正卡持卡人得經貴行同意為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 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 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 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 ,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第2頁,共12頁版本日期:20160701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貴行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貴行停止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正卡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除另有約定 外,附卡亦應隨之停止使

5、用、契約終止或解除。第四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貴行僅得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信用卡申 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貴行得將信用卡申請人 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以下簡稱個人資料)提供予持卡人往來 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之 對象等

6、第三人,亦得隨時於相關法規所允許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 資料。但貴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 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及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 持卡人(含保證人)。 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 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權利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 卡人(含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受貴行遵循相關 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

7、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 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且信 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信用卡 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第五條(信用額度)貴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貴行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 意後,始得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 持卡人得要求貴行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貴行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於貴行所 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不得拒絕。 前二項信用額度調整,若原徵有保證人者,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 同意外,應於調整

8、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信用額度之調整,如涉及附卡持卡人信用額度之變更時,貴行應通知附卡 持卡人。 第一項書面同意之方式,貴行如有提供網路認證、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驗證服務,持 卡人亦得透過網路認證或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如貴行未確實驗證持卡人 或保證人身分,應就持卡人或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之損失,負擔相關損失責任。 持卡人除有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不得超過貴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 卡,但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第六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持卡人於貴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 ,使用信第3頁,

9、共12頁版本日期:20160701用卡而取得商品 、勞務、 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 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 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 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 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 持卡人就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 , 不得告知第三人 。 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 , 以使用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 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 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 對持

10、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七條(年費) 信用卡申請人於貴行核發信用卡後,除經貴行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應於貴行繳款通知 書之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且不得以第二十二條,或第 二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但本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三 項及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終止契約或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 者,持卡人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未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之信用卡七日內,得以掛號寄回截斷後之信用卡之方式通知貴行解除契 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

11、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第八條(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申請人收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並妥善保管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 性。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貴行同意特定金額下之免簽名信用卡 交易(目前為NT$3,000,以後若有異動,將以貴行公告為準),不在此限。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信用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 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 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

12、及特約商店同意後,得以特約商 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替代之。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一、信用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欄為空白、簽名模糊無法辨 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二、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四、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不符、持卡之人與信用卡上之照片不 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貴行同意核發信用卡之本人者。 五、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貴行原核給信用額度者。但超過部份經持卡人以現金 補足,或經貴

13、行考量持卡人之信用及往來狀況,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信用 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信用 卡交易,或以使用信用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貴行提出申訴,貴行應自第4頁,共12頁版本日期:20160701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機 構上述情事,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九條(特殊交易) 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 販賣設

14、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或使用信用 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 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 場簽名。 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 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第十條(預借現金)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貴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並應繳付貴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三加上新臺幣一佰五十元計算之手續費,並得 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

15、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貴行應就未清償部份依 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 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貴行如同意向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 能。第十一條(暫停支付)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 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不得以 此作為向貴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惟貴行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持卡人之 處理。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

16、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 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 金錢或數量不符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 繳款截止日前,檢具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 處理程序辦理,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 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第十二條(帳單及其他通知) 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 程序將依貴行催收方式辦理外,貴行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帳單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 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帳單。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帳單, 得向貴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 方式補送,其費用由貴行負擔。 貴行得就正卡及附卡之帳單合併印製。但附卡持卡人得請求提供附卡消費明細清單。 持卡人得致電貴行消費者服務專線,請求貴行免費提供最近三個帳款期間(含當期)內之交易第5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