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备案暂行规程(2006)

上传人:ji****n 文档编号:45677954 上传时间:2018-06-1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备案暂行规程(2006)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备案暂行规程(2006)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备案暂行规程(2006)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备案暂行规程(2006)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备案暂行规程(2006)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备案暂行规程(2006)》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备案暂行规程(2006)(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规程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规程和和湖南省企业技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规程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湘经投资湘经投资200646 号号各市(州)和县(市、区)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局、工业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技术改造实际,我们制订了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规程和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二六年二月七日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规程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规程一、总则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 号)精神,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

3、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的改造。第三条第三条 本省各级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局、工业局,以下简称经委)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业务的办理。第四条第四条 省经委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目录(附件 1,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内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市(州)和县(区、市)经委按各自权限依法进行核准。第五条第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须经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须按照本规程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省直属管理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建设的应由省经委核准的技术改造

4、项目,企业直接向省经委提出申请,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市州经委的意见。其他企业建设应由省经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报项目所在地市州经委后,由项目所在地市州经委向省经委提出申请。企业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二、申报内容二、申报内容 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核准,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并填写好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附件 2)。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申请书提纲见附件 3):1、申请人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

5、和社会效果分析;第七条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经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第八条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人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时,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二)项目需新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由省经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

6、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城市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三、核准程序三、核准程序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书)后 7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需要评估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提出评估

7、意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书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书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结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

8、延期理由。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核准文件(见附件 4),同时抄送下一级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和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向申请人出具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 5),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下级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和相关部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四、核准内容及效力四、核准内容及效力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

9、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五)未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或者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证券业监管、外汇管理、

10、海关、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如需政府财政性资金的补助、转贷、贴息,应在项目获核准后方可提出申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核准文件下达之日起计算。已核准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已核准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

11、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五、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委对所属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定期向上级核准机关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情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申请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

12、政责任。六、附六、附 则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号20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投

13、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省、市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项目备案机关申报备案。项目备案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项目备

14、案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写第五条 申请人(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一式五份,填写好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1),有关行业对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第七条 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章 备案程序第八条 省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中央在湘企业、省直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市州、县市区项目备案机关负责本级直属管理企业及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办理。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属于备案

15、管理项目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属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准。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当予以备案。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16、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的理由。第十二条 予以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见附件 2),并抄告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 备案内容及效力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四)是否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范围。第十五条 申请人依据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招标投标、设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初中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