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成功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抄袭、舞弊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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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國成功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抄襲、舞弊處要點 100.11.30 717次主管會報通過 100.12.28 1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高等教育品質與學術倫,防範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有抄襲、舞弊等情事發生,本於公平、公正及客觀之原則,特依據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二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博、碩士學位論文,係指本校依學位授予法所授予博、碩士學位之論文。 三、為調查、審議及認定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有無抄襲、舞弊情事,相關學系(所、專班、學程)應組成調查小組,學院應組成博、碩士學位論文抄襲舞弊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 四、本校博、碩士學位論

2、文疑涉有抄襲或其他舞弊情事時,調查程序如下: (一)本校各單位知悉或接獲檢舉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有抄襲或其他舞弊情事時,應檢附具體違反情形及相關資料,送交被檢舉人所屬學系(所、專班、學程)受。 (二)被檢舉人所屬或相關學系(所、專班、學程)應於接獲案件後二十日內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由被檢舉人所屬或相關學系(所、專班、學程)主管推薦學系(所)教師及校內外專業領域之公正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簽請院長遴聘,並以該學系(所、專班、學程)主管為召集人。若學系(所、專班、學程)主管須迴避時,召集人由院長就所屬或相關學系(所、專班、學程)之教師指定一人擔任。開會前,調查小組委員身分應予保密。 (三)調查小組應於

3、組成後一個月內完成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四)調查小組於進行調查時,得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在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或到場陳述意。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書或到場陳述意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五)調查小組必要時得邀請被檢舉人之指導教授席說明。 (六)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報告提交院審定委員會審定。 2 五、院審定委員會審議程序如下: (一)審定委員會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院內教師及校內外專業領域之公正學者專家,共五至七人組成,由院長推薦簽請校長遴聘之。開會前,審定委員會委員身分應予保密。 (二)審定委員會以院長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若院長須迴避時,召集人由教務長擔任;

4、若院長及教務長均須迴避時,則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擔任。 (三)審定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四)審定委員會開會時,應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提出說明或到場陳述 意。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書或到場陳述意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五)審定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被檢舉人之指導教授席說明。 六、院審定委員會審議決定如下: (一)審定委員會審定被檢舉人學位論文抄襲或舞弊,違反學術倫不成時,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二)審定委員會審定被檢舉人學位論文確有抄襲或其他舞弊情事,違反學術倫者,簽請校長核定後通知教務處,由教務處撤銷被檢舉人之學位、公告註銷並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另發函國家圖書館及本校圖書館撤下被檢舉人之論文紙本及電子檔案。 七、為維護調查、審定之客觀性與公平性,與被檢舉人現有或曾有論文指導師生關係、口試委員、三親等內之血親、四親等內之姻親、學術合作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者,皆不得擔任調查小組與審定委員會之委員。 八、對於博、碩士學位論文抄襲、舞弊案,經審定成並作出撤銷處分後應公告之,對檢舉人身分應予嚴格保密。 九、以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等取得博、碩士學位者,涉有抄襲或其他舞弊情事者,準用本要點。 3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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