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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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规则(试行)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规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 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德育为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发挥奖学金应有的激励、资助和导向作用, 根据 东南大学大学生手册 有关条款及学校有关文件,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规则 (试行) 。 第一章第一章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海外班学生及其他进修学生。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下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

2、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教育基金会奖学金(含校友、企业奖学金) ;企业设立的非奖学金方式的特殊奖励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具体类型的奖学金对参评学生有明确界定的,按具体界定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评定原则评定原则 第四条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奖学金的评定以学业成绩、素质认定和学生工作贡献为基本依据。 其中学业成绩以教务部门提供的绩点成绩和设计课成绩为准;素质认定由学办根据各项活动记录及学生个人成长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学生工作贡献根据学生干部履职及集体贡献情况综合认定,在绩点成绩基础上,加上奖励分,参加排序,具体加分情况如下: 1、 评定学年内,担任学院学生会的主席且工作成绩卓

3、有成效者或荣获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和优秀团员称号者平均绩点加 0.05; 2、 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加 0.03,获得校级优秀团干、优秀党员或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加 0.02; 3、 担任班长或团支书,且评定学年所在班级获得校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或所在支部获得五四表彰特级团支部的加 0.02,担任班长或团支书且评定学年所在班级获得院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或所在支部获得磐石计划立项的或所在支部获得五四表彰甲级团支部的加 0.01; 4、 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且所在党支部党日活动获评校级最佳党日活动一等奖的加 0.03,其他奖项的加 0.01。 说明:以上加分不累计,多项奖励加分取最

4、高分。学生加分前的原始排名需符合奖学金要求。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中:金额高于 8000 元(含 8000 元)的奖学金为高额奖学金;金额低于 8000 元的奖学金为普通奖学金。 第六条 1、在校期间,学生原则上最多可获得两次高额奖学金; 2、同一学年内,学生原则上最多获得一次奖学金; 3、特殊奖励方式(赴海外考察等)按个人所获实际资助金额认定; 4、参加全校及以上竞争的奖项,学生依据相关评定条件提交申请,可不受年级及获奖次数的限制,学院择优向学校推荐。 第七条 各奖学金对年级没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主要名额在二至四年级的全日制本科生中评定。 第三章第三章 评定条件评定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5、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上学年度行为规范综合考评成绩为丙; 2、上学年度存在违法行为或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 3、奖学金评定时有不及格课程或者上学年度有首修不及格课程。 4、上学年度宿舍卫生分 80 分以下或受学院教室、工作室宿舍卫生个人警告两次以上; 5、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等内容文章信息,造成较为恶劣影响。 第四章第四章 评审、申诉及监督评审、申诉及监督 第九条 评审:由学办老师、本科教务员、班主任、学生干部(未申请所评奖项)等多方代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成评审小组; 需要对学术成果及贡献进行认定的由评审小组交院各专业负责人认定。部分特定奖项的评审由

6、学院分配名额至班级, 由班级民主选出后报评审小组审核。奖学金设立机构对评审组织有明确其他要求的,按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条 申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学生申诉并做出裁决。 第十一条 监督:学院党委纪检委员监督执行。 第五章第五章 评定程序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学院下发通知后,由学生本人在学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采用要求的方式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者,视作放弃。 第十三条 申请截止后,评审组依据各类奖学金评定办法及本规则进行评定,确定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四条 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受理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 3 日内给予反馈。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等行为,取消其本次奖学金评定资格,并且在校期间不得参加任何奖学金申请,同时按东南大学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因奖学金数量、金额多少及奖学金下达时间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所申请的具体奖项进行综合调剂平衡。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与学校规定若有不一致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 201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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