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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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集团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项目公司和监理、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施工、调试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必须实行“五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并在有关管理制度和合同中予以体现。 第三条 工程监理、 设计、 设备材料、 施工、 调试的承包商的选择,均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

2、X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实行招标择优采购。 第四条 工程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合同中有关质量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应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执行。 第五条 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质量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团公司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重大的质量活动;分公司(控股公司)负责隶属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项目公司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监理、

3、设计、设备和材料、施工、调试等承包商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其所承担工作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和控股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水电建设项目,风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目标 第八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总体目标是: (一)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二)按分项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合格率100,建筑工程优良率85(按电力行业标准进行建筑部分验收的工程),安装工程优良率95。 (三)实现达标投产,争创国优工程。 第九条项目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质量总目标,制定本工程质量目标,并在工程有关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合同中落买。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的质

4、量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集团公司工一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按照集团公司质量管理总体目标,制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三)检查并督促分公司(控股公司)、项目公司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重大的质量管理问题; (四)按有关规定参加或主持工程重要阶段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五)组织工程建设质量工作会议和质量评比工作; (六)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达标投产活动; (七)组织工程项目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负责对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分公司(控

5、股公司)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二)负责按照集团公司质量管理总体目标,制定所管辖区域的工程建设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三)检查并督促项目公司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协调解决隶属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管理问题; (四)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参加或主持所管辖区域的工程重要阶段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五) 组织所管辖区域的建设项目质量工作会议和质量评比工作; (六)组织本区域的达标投产预检,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达标复检工作; (七)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 (八)组织所管辖区域的工程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调

6、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职责: (一)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二)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具体落实; (三)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调试的承包商,并对其业绩进行审查; (四)工程建设周期长(从开工至最后一台机组投产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公司宜开展自身的质量体系认证活动; (五)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六)向有关的监理、设计、制造、施工、监理、调试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可靠; (七)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

7、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八)监督监理、设计、制造、施工、调试等单位组织落实在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其他资源。 (九)做好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和奖惩; (十)无监理单位签字,不得支付工程款; (十一)负责按集团公司颁布的达标投产考核办法制定本工程达标投产实施细则和组织机构, 组织本工程达标投产的自检, 配合预检、复检工作; (十二)组织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巡视工作; (十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建设

8、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监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按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三)协助项目公司进行承包商的资质、业绩审查: (四)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五)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 (六)坚持事前检查和全过程控制,对施工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当发现有质量问题时,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 (七)组织和参与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八)负责监督和控制工程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 (九)组织对一般

9、质量事故的一调查处理工作: (十)建立完善的监理工作档案。 第四章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拥有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勘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 第十五条 工程勘测设计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技师体系的有效运行,所有的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招标技术规范书、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及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等,都必须按规定认真校审和核签 第十八条 负责设计审查的单位和负责施工图会审的监理单

10、位, 应对涉及质量的重大问题作出明确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时,首先应 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条件。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选择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最优的方案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和供图计划, 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并及时进行设计交底,收集施工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项目公司反映意见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 现场代表机构应做 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文件档案。 第五章设备、材料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对设

11、备和材料的选型负责, 选型时应明确设备、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但不得指定供货厂家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 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时,招标人应对投标商的资质、业绩、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同中应明确制造标准、性能参数、监造、检验、分包和技术服务等条款。 第二十五条 设备监造工作由国电物资有限公司统一协调, 各项目单位具体负责。 监造人员有权禁止制造厂将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和零部件用于设备制造,有权制止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出厂。 第二十六条 设备、材料的生产和运输单位,应作好包装和运输组织工作,安排好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 第二十七条 现场的有关单位应根据设备、材料的数量和保管要求,设

12、立必要的仓库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管理员,并建立完善的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司、制造厂、施工单位都应建立完整的设备、材料质量管理档案。 第六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同类工程业绩的施工单位, 才能参与工程的施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针对工程特点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 包括管理人员、 专业人员和劳动力安排、 施工方案、 施工机具配置、 力能供应、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等都应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主体工程施工(火电建筑工程包括主厂房、烟囱、冷却塔、输煤栈桥、码头、空冷岛建筑、直流供水系统的取水头部、循环水泵房、顶管;火电安装工程包括锅炉本体、汽轮发电机组本体、调油系统

13、、主要辅机、四大管道、电气热控二次部分。水电工程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洪工程、引水系统、厂房、通航建筑物、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等永久建筑物。)一般不允许分包,其他工程的分包应通过项目公司批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其正常运行和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其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坚持员工按要求持证上岗,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的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提交试验、检查验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施工重

14、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 第七章调试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同类工程业绩的调试单位, 才能承包工程的调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火电工程调试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提出调试大纲、调试方案并经过工程试运指挥部批准。 第三十八条 火电工程调试工作应按照原电力部颁 火力发电厂基 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和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九条 水电工程主要机电设备调试由安装单位负责完成。 第四十条 水电工程主要机电设备调试大纲、 实施方案由安装单位 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水工建筑物充水、机组有水启动试验大纲实施方案须经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水

15、电工程主要机电设备调试工作按国家、 原电力部颁发的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机组启动按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DL/T507一2002)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设备巡回检查制、设备切换轮换制 第八章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 第四十三条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 施工过程检查、 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 第四十四条 火电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建筑、安装等参建单位按照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和有关规范确定工程项目的验评范围表,对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等级、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规定,并

16、报项目公司批准。 第四十五条 水电工程的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按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国家经贸委DL/T5123-2000)和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文执行。项目公司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计划安排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请验报告。 第四十六条 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开工前, 监理单位应对有关施工组织设计、 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批, 对图纸、设备、材料、人员、机具、场地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 工序的质量检验,实行班组、作业队(工地)、项目部三级检查制度,规范并实施检验、记录、签字、验收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对于四级验收项目,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 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全、不真实、填写不规范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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