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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 判 长 张 政 代理审判员 张莉军 代理审判员 王江桥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004)杭民三字第266号原告杭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孙庆炎,董事长。原告杭州中策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沈半路191号。法定代表人黄鸿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宋俊杰(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通中策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元路66号。法定代表人汪利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明(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大
2、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电缆有限公司、杭州中策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通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电缆有限公司、杭州中策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勇、宋俊杰,被告永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05年2月1日,原告杭州电缆有限公司、杭州中策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杭州电缆有限公司、杭州中策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3、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缆有限公司、杭州中策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杭州电缆有限公司、杭州中策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